银行印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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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印章的种类2第三章印章的刻制、领用5第四章印章的保管6第五章印章的使用7第六章印章的移交、封存与销毁14第七章管理责任15第八章附则15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作印于文件、资料、票据、凭证等材料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是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主要包括行政印章、会计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第三条 单位行政印章、会计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和贷款专用章由总
2、行统一规范。第四条 本行各级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第五条 行政印章。分为三类:(一)总行和支行的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发文、公函及其他行政事务,全称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章面为圆形,文字采用宋体,自左而右环形排列。(二)法定代表人章及支行负责人章。主要用于本行法定代表人及支行负责人需签章的文书。(三)内设部门印章。除总行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董监事会办公室等确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刻制印章。对外需加盖印章的,按照要求审批加盖行政公章。行政印章使用红色印油。第六条 会计专用印章。是用
3、于本行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会计业务核算过程中对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会计档案加盖的印章。(一) 冠行名或行号的主要会计专用章: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等九种。(二) 其他会计印章: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印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作次日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等十四种。(三) 业务公章、假币专用章每个营业网点1枚,因特殊原因需增刻业务公章的,必须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转
4、讫章、结算专用章为每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1 枚;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为开办此类业务的营业网点1 枚;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的数量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但应编列序号。(四) 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作次日账章使用蓝色印油,其它会计专用印章均使用红色印油。第七条 财务专用章。是供总行和支行办理有关财务事宜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或“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章面为椭圆形,长直径为4.0 厘米,短直径为2.5厘米;文字采用宋体,“行名”文字自左而右环形排列,“财务专用章”文字位于行名
5、下方中央处。财务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第八条 贷款专用章。是指供各支行下属机构(包括营业部和分理处)办理信贷业务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贷款专用章(序号)”,序号编号原则是:由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从“01”开始;营业部为01 号,分理处从“02”开始由支行依序对应编号。贷款专用章章面为圆形,铜质材料,外框直径为4.0 厘米,内框直径为1.5 厘米;文字采用宋体,内外框之间文字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 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内框内文字为“贷款专用章(序号)”,机构序号位于文字下方中央处,并加括弧。贷款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领用第九条 全
6、行印章的刻制与领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一) 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和会计专用印章中的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由支行出具相关依据及报批手续,向总行对口部室申报,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领导审批,报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二) 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确定式样,支行负责选择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刻制。 (三) 法定代表人章、支行负责人章根据有关要求刻制。第十条 印章必须坚持双人领用原则,领用人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经审核后,预留印模。启用印章时,办公室须统一收
7、集预留的各类印章印模,并设立印章交接制度,明确记载印章的移交人、启用人和启用时间。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第十一条 印章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应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接受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柜保管。第十二条 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应分开保管,行政公章必须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且不得同时保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支行应将行政公章和负责人印章的保管人名单报总行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别保管:业务公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受理凭
8、证专用章(收妥抵用)按办理该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票据交换专用章由营业网点票据交换人员保管;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换折章、作废章、附件章、作次日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的保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由总行或支行的财务部门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五条 贷款专用章由各分理处(含营业部)落实专人保管。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附件1)。凡印章的刻制、领用、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详细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章。涉及工作人员岗位调换
9、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保管印章时,必须经上级批准,在监交人监督下办理交接,监交人原则上应为所在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或上级指派人员。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做好印章保养工作,防止碰损并及时清洗,以保持印迹清晰。第十八条 行政印章遗失,必须立即报告总行及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并及时做好登报声明等相应补救和风险防范措施。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第十九条 总行行政印章审批流程:支行:填写用印申请用印支行负责人意见、盖支行行政公章总行主管部室审核意见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总行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总行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总行部室:填写用印申请用印部室负责人意见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
10、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支行行政印章审批参照总行执行。第二十条 审批权限。领导审批权限依据授权书和相关细则执行,并随授权内容的调整而变化。第二十一条 凡需加盖总行行政印章的文件材料,分“三类”按相应程序办理:(一)需部室负责人审核、合规管理部审查、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如:涉及内部规章制度、业务与管理的制定与修改的资料;开发的新产品或新业务资料;下发的制度性“通知”、“意见”、“规定”以及“批复”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所做的重大事项说明、陈述;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产品说明或指引、带有承诺性金融服务方案;各类非格式化合同、
11、协议文本;对外出具资料中含“承诺”、“保证”、“担保”、“资信证明”等重要关键词的契约性资料等。(二)需部室负责人、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如:非制度规范性文件发文;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文件、材料及各种报表;签署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协议及相关担保抵押登记;授信业务申报与审批;总行制定的授信业务格式化合同文本及登记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向税务机关依法报税、纳税的文件、材料及报表;对系统外报送的非契约性资料;出具留有存根的介绍信;制作的邀请函、请柬;工作、收入证明;学习申报资料;委托书;网点的升格、降格、撤销、临时停业、选址、迁址、更名、原址装修等。(三)需部室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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