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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产品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芝麻油不在发证范围之内。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企业获得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覆盖半精炼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压
2、榨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花生果为例:清理剥壳破碎轧胚蒸炒压榨花生原油(毛油) 2浸出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大豆为例:清理破碎软化轧胚浸出蒸发汽提大豆原油(毛油) 3油脂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毛油)过滤水化(脱胶)碱炼(脱酸)脱色脱臭成品油 (二)关键控制环节。 碱炼,脱臭。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酸值(酸价)超标。 2. 过氧化值超标。 3. 溶剂残留量超标。 4. 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3、。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蒸炒设备;(6)压榨设备;(7)剥壳设备(需要剥壳的油料品种);(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采用浸出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浸出器;(6)蒸发
4、器;(7)汽提塔;(8)蒸脱机;(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3油脂精炼设备:(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6)脱蜡设备(需要进行脱蜡时);(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3103-91色拉油卫生标准;GB 1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1535-2003
5、大豆油;GB1534-2003 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1987亚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罗维朋比色计;(二)电炉(可调温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
6、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 七、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色泽2气味、滋味3透明度4水分及挥发物5不溶性杂质(杂质)6酸值(酸价)7过氧化值8加热试验(280)9含皂量10烟点11冷冻试验12溶剂残留量此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检验13羰基价14砷15黄曲霉毒素B116棉籽油中游离棉酚含量棉籽油有此项目要求17食品添加剂据实际情况而定18标签注:1.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
7、该项检验。2标签除符合GB7718-199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优先抽取精炼程度高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 抽样数量:抽取2个包装桶(瓶)且总量不少于3kg。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三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三)红花籽油属于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88)进行检验;属于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5197-1994)或色拉油卫生标准(GB13103-1991)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按照执行的相应标准进行判定。 (四)原油(毛油)需要经过处理,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方可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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