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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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共计20条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10个)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3.4.1之规定(详见表3.4.1)。表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序号分项工程主要验收内容1墙体节能工程(3条)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2幕墙节能工程(1条)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气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3门窗节能工程(1条)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4屋面节能工程(1条)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5地面节能工程(1条)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6采暖节能工程(2条)
2、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7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2条)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8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3条)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条)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1条)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1、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2、
3、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4、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5、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墙体节能)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接或连接必须牢固。粘接强度和连接
4、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接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但采用保温浆料作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粘接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接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6、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墙体节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
5、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7、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核查。8、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核查。9、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
6、要求。(屋面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0、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地面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核查。11、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采暖节能)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
7、,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2、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采暖节能)检验方法:检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3、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通风与空调节能)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
8、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4、 10.2.1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通风与空调节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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