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水利)》基础讲义-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第四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进度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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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进度控制基本思想和工程进度影响因素一、进度控制基本思想(1)进度控制应遵循工程控制论基本原理,做好施工进度的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与事后反应纠偏 工作。(2)进度控制应以合同为依据。(3)应处理好进度与工程本钱、质量之间的关系。(4)重视现代管理手段的应用,可采用进度管理软件、BIM技术等先进管理手段,实现进度控制 的可视化、智慧化。(5)进度控制应强化目标管理。(6)进度控制应强化计划管理。(7)进度控制应强化资源管理。(8)进度控制应加强关键路线的控制。二、工程进度影响因素1 .前期工作、设计方面和重大施工技术方面2 .征地拆迁及外部环境方面征地(临时用地取土场和弃渣场及临时道路)、专
2、项设施拆迁,扰民和民扰引起的阻工。3 .施工组织管理方面(1)设计变更等引起的资金短缺。(2)管理资源问题:包括建设管理、设计、监理的资源缺乏,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投入不够, 工程经理不到位,技术力量缺乏。(3)关键设备未到位。(4)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等。第二节 监理人施工进度控制的内容与权限一、签发开工通知监理开工前7个工 作日发出通知道路、临时承包人提交开工报审表设施、材料一设备、施工人员收到通知14天未进场监理发出通知,承包人收到匚通知后7天提交补充说明二、审批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 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
3、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否那么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三、施工进度的检查承包人编制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进度计划 监理亩批承包人提交修订一申请 厂四、暂停施工管理(-)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12.1款,因以下暂停施工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平安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
4、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当的其他暂停施工。(二)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12. 2款,由于发包人原因引 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三)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12. 3款,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5、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 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平安保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 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 逾期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1)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提出暂停施工的建议,报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指 示: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平安所必要。3)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6、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按监理机构指示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拒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平安、进度和资金控制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停工整改。(2)监理机构认为发生了应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应立即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发包人 报告。(3)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抄送发包人: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4)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平安事故隐患,改正这一行为 所需要的局部停工。5)承包人未按照批准
7、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作业要求, 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平安事故隐患,改正这些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6)发现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或发现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发现影 响后续施工的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局部停工。(4)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五、施工进度协调(-)承包人之间的进度协调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4.1. 8款:“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提供有
8、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提供的条件包括:施工工 序的衔接,施工场地的使用,风、水、电的提供。1 ,工程总进度协调工程总进度协调的主要任务是把每个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措施和年、季、月施工 进度计划纳入总进度计划协调中,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2.施工干扰的协调承包人之间产生施工干扰,往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几家承包人共用一条交通道路的协调。(2)几家承包人共同交叉使用一个场地的协调。(3)承包人之间交叉使用对方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协调。(4)某一承包人损坏了另一承包人的临时设施的协调。(5)两标紧邻部位的施工干扰的协调。(6)两标施工场
9、地和工作面移交的协调。(二)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协调合同文件在规定承包人应完成的任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发包人应该提供的施工条件,如承包人进场 时的水、电、路、通信、场地以及首批图纸、资金等。有时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上述方面由于某种原 因发生冲突,监理人应做好协调工作。六、处理工期索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23. 2款:(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 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 一步证明材料后
10、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6. 7. 2款:(1)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出的合同索赔。(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确定索赔的时效性,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指示承包人提交持续性影响的实际情况说明和记录。(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核。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核。4)对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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