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劳动合同法实务企业劳动合同撰写与签署的法律技巧文稿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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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劳动合同法实务: 企业劳动合同撰写及签署的法律技巧 主 讲: 张 洪大家好!非常荣幸的有机会给大家在一起学习,我今天给大家讲的主题是:企业劳动合同撰写及签署的法律技巧。事实上,这个讲座说的是法律技巧,其实就是企业及劳动者签署劳动法合同的相关注意事项该处可以插入一个张律师最近办过的劳动争议的案子。开场白能够吸引人一些。也好从案例提出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张吉明之例)今天,来听讲座的有不少的企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士,也有一些律师界的同行,说不一定在某些方面我知道的还没有大家多、学习得没有你们透彻,因此,在我的讲座中难免会有一些不足之处,或者说观点上及大家不尽相同,请大家多多包涵。这
2、样一段我觉得有点自贬身份,不太好,有了上面的开场白就好了。我今天给大家讲的这些技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主体方面的签订技巧二、关于合同期限签订的技巧三、关于工作地点和内容签订的技巧四、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签订的技巧五、关于劳动报酬签订的技巧六、社会保险条款的签订技巧七、关于规章制度的运用技巧八、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技巧九、合理运用员工声明及特别条款的技巧十、商业秘密条款的签订技巧十一、培训条款及违约责任签订的技巧这些有点多了,我觉得可以突出几点就够了,有些可以略讲。红色部分是我觉得那些人比较感兴趣的地方。大家知道我为什么要讲这些方面的技巧或者说注意事项吗?那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3、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包括了前述内容,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但是,是不是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条款呢?或者说,缺少了这些条款就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不是。这个我觉得没必要解释,可以说:大家都知道,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规定了一些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就像大家必须要穿的衣服一样,区别就是穿得少别人只管看不会说,合同的东西少了可能就变成员工找来法官来看你了。当然,缺少了这些条款就会导致劳动
4、合同无效呢?不是。是不是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条款呢的?也不是的。下面这一段就可以接到说了。那么,是不是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必备条款,就不能签订其他条款呢?也不是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增加一些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而且有一些条款用人单位还很有必要把它用好,比如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违约条款等就很有必要把它们运用好。下面,我给大家来逐一揭开这些技巧身上的神秘面纱。一、关于主体方面的签订技巧(一)、在用人单位方面值得注意的主体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支公司、项目部等)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可
5、以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在劳动者方面涉及到企业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1、劳动者的身份信息(16岁以下、16岁-18岁、18岁);2、劳动者的真实身份(案例-);3、劳动法者的学历(案例-);4、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案例-);5、身体健康状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比如要求查乙肝项目等);6、供养人口情况(案例-入职时、入职后);7、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案例-郑乃全案)但是,劳动者的婚姻、家庭、经济能力方面的情况属于隐私,用人单位不得涉及。这些主题方面的事项,看起来好像没有多大问题,或者说看不出来这里面有哪些方面的技巧,
6、大家会觉得无所谓,其实不然。请大家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此,我们作为用人单位,需要重点的把握“诚实信用”这几个字。因为,我们把握好了这个问题,在特定的条件下,我们就可以掌握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请大家注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无效问题。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那么,如果劳动者被发现使用的是假身份、假文凭、假的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被侵犯,是否属于欺诈呢?如果,用人单位在签合同当初就知道劳动者提供的这些都是假的,还会继续及他
7、签订劳动合同吗?我想,一般来说应该是不会的。那么,用人单位这个时候,是不是就掌握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了?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最好是要求劳动者对自己的上述内容写成书面的承诺,保证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一旦发现有虚假,用人单位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二、关于签订合同期限的技巧(一)合同期限:1、 劳动合同期限有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三种;2、 具体合同期限这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没有具体规定要求。但是一般35年为宜。为什么建议三至五年呢?因为,我们觉得合同期限不宜过短,也不宜过长,第一次签订合同期限定一般1-年,经过一-三年的磨合、观察,如果确是公司需要的人
8、才,第二次续签期限就建议在-年,建议两次加起来不要超过年。第三次如果再续签,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对于好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什么坏事。 如果合同期限设置不当,可能要频繁更换员工或很快面临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对公司不是很有利,或许会增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但是,为什么我要在这里建议用人单位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加起来不超过10年呢?对于这个问题,曾经有律师认为我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在误导大家,但是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请大家注意一下,我这里建议两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要超过十年,是在帮助用人单位不签订
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便于规避双倍工资的风险。大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这些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情况下,就应该无条件的签订
1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我们在两次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足10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家不妨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什么?请大家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及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11、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项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红色部分如果是PPT的话最好放在一起,印证。从这些规定来看,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有前述这8种情形之一,就有权不及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为什么在这里要重点强调这个问题呢?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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