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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管理考核奖惩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司质量方针,保证分局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实 现工程(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形成对全体员工质量行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争创精品工程,结合公司工程施工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工程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质量,是指包括工程产品(实物质量)及工程工程施 工 过程中与工程(产品)质量有关的全部活动。第四条质量奖惩以质量责任制、质量职能分配为前提,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 本条例为标准,并纳入经济责任考核体系。第五条质量考核、奖励、处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那么。第二章质量奖励第六条工程获得国家、省、部、集团等授予的质量奖项时,由分
2、局给予工 程工程部以质量奖励。(一)以承建单位资格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鲁班奖,奖励总额:30万元;获 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奖励总额:20万元,省、部、集团级优 质工程奖项,奖励总额:510万元。(二)以参建单位资格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鲁班奖,奖励总额:20万元;获 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奖励总额:10万元,省、部、集团级优 质工程奖项,按工程规模和参建程度,奖励总额:35万元。(三)一个工程工程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时,按最高项奖励。假设同时获得多个 国家级(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奖项时,除按最高项奖励外,另外 每项加奖:承建单位10万元,参建单
3、位5万元;同时获得多个省、部、集团级奖 项的,每个奖项另外加奖:承建3万元,参建2万元。第七条工程部已解散的,奖金由工程所在分局代领。第八条 对于积极参与报奖的工程,按所完成任务量比例和所完成工程质量 评定情况,给予奖励.第九条 工程质量奖金的分配范围包括工程经理、总工、工程班子其他成员 和质量、技术、测量、试验等业务部门、作业队主要负责人、报奖工作人员。其分 配比例是:(一)工程经理、总工分配奖金总额的40% (经理25%,总工15%);(二)工程班子其他成员分配奖金总额的20% (其中生产副经理分配其中 的50%,余均分);(三)机关部室正职分配奖金总额的15% (其中质检部门分配其中的5
4、0%,技 术、生产、测量、试验各10%,其它10%均分);(四)作业队正职分配奖金总额的10% (按工程性质和贡献程度分配),如 作业队为非直接组织而为劳务分包时,该份额分摊给本条(一)、(三)款人员;(五)报奖人员分配奖金总额的15弧(六)上述岗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人员变更时,奖金额分配以在岗时间 及在岗贡献计算。第十条 工程其他人员的奖励应在工程实施期间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奖 惩细那么办理。第十一条QC小组的奖励标准按xx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管理方法执行。第十二条 当工程工程竣工质量确定为优良工程等级时,根据工程性质、规 模、工期等因素,由工程部申请,经分局或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考核,单
5、位研究同意, 奖励工程经理30005000元,工程总工20004000元,质检科长10002000 元,其他人员适当奖励,从分局或公司质量基金中支付(公司直管工程由公司 奖励,其他工程由分局奖励)。第十三条本条例提倡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用户,对发现上道工序的不合 格情况并排除和挽回质量损失的,由本人申报、所在单位质量、技术部门核实,由 所在工程部或分局即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并应大力宣传。具体标准由各 工程部在质量管理考核奖惩细那么中确定。第十四条 在工程实施期内,各工程应对年初签订的质量责任书进行考 核,并根据目标实现情况核定奖励标准,在上级质量基金中支付。第十五条分局年终评选、表彰
6、、奖励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程部-143-和先进个人:(一)分局每年评选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质量管理先进工程部假设干名,给 予表彰、奖励。被评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者,由公司授予荣誉称号(其物质奖 励按质量责任书考核结果确定),被评为“质量管理优秀工程”者,除授予荣誉称 号外,另给予工程经理3000元、工程总工2000元、质检科长1000元奖励,从公司 质量基金中支付。获此荣誉的单位可对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每人500元 的奖励,费用从各单位质量基金中支付。(二)分局每年评选出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假设干名给予表彰,并给予与“公司 先进生产工作者”同等的奖励,从公司质量基金中支付。评选标准
7、由公司质量管理 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凡获得本条例规定的质量奖励,假设工程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发生 因施工原因而出现质量事故问题,无论工程交工时间长短,对主要人员的奖励应予 追回,并进行通报。第十七条本条例鼓励和支持人人关心产品质量:(一)工程部工程质量到达工程部制定的质量目标,且未发生质量事故和本 条例规定的故意行为,年终可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性质量奖励,奖励金额一般职工 100-500元,主管部门每人500-1000元,工程经理部班子以质量责任书兑现形 式进行奖励;(二)工程质量到达质量目标,且全分局未发生质量事故,年终可对 分局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质量奖励,奖励金额每人5001000元,分局班子以
8、 质量责任书兑现形式进行奖励;(三)本条款规定的质量指标应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指标;(四)假设年度内有获得“鲁班奖”或省部优质工程奖工程,分局可将 本条第2、3项的年度一次性质量奖励提高2倍;(五)各工程的员工可通过任何可行的方式举报质量违规行为,经查 证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分局对举报人承当保密义务,举报信息可直接发 给分局领导、纪委、质量主管部门等自认为适宜的部门或个人。第十八条各项质量奖励,经分局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三章质量事故处分-144-第十九条分局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严格防止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发 生特大质量事故,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分:(-)给予分局长、分局总工程
9、师、分局主管副局长、公司质量部门负责人 每人500010000元罚款,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对重点工程、难点工程因没有 进行有效监控而出现失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应引咎辞职;(二)给予工程经理、工程总工或主管副经理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并给予 每人1000050000元罚款;(三)给予工程质检科长等他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直至开除留用察 看的行政处分,并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四)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和 连带责任)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第二十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分:(一)分局长、分局总工或分局主管副局长
10、向公司做出深刻检查,视情节给 予记大过或以上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每人罚款5000元;(二)视情节给予工程经理、工程总工或主管副经理行政或以上处分,并给 予每人罚款500010000元;(三)给予工程质检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和其他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 人员行政记大过或以上的处分,并分别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四)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和 连带责任)直至开除留用观察的行政处分,并分别处以10003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工程部必须及时报告分局质量管理部门, 并至少应对下述人员人员进行处分:(一)给予工程经理、工程总工或主管副经理通报批评或
11、以上行政处分,并 给予每人30005000元罚款;(二)给予工程质检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及其他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 人员直至行政记过处分,并分别给予10003000元罚款;(三)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并分别给予10002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至少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分:-145-(一)给予工程经理、工程总工或主管副经理5001000元罚款;(二)给予质检科长并分别处以500员以下罚款;(三)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行政记过处分或 下岗处分,并处以适当赔偿。第二十三条因以下行为而发生质量事故,应加重对有关人员和责任者
12、的行 政、经济处分,原那么上按上一等级的质量事故进行处理:(-)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应付上级有关 部门检查验收者;(二)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对质量事故调查设置障碍者;(三)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或属于本条规定的故意行为者;(四)其它严重违犯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因质量事故而严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或其他利益的应加重对 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行政、经济处分,原那么上按上一等级的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具 体如下:(-)凡被各类新闻媒体曝光,或在省、行业范围内被取消、暂停投标资格,或 引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关注的,无论是否构成质量事故或质量事故等级大小,内部 按重
13、大质量事故进行处分;(二)凡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在省级有关行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 质量问题的处理需经全国范围内的有关专家参与的,无论是否构成质量事故或质 量事故等级大小,内部按较大质量事故进行处分。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假设合同中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经济 处分的,与本条例一并执行。第二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凡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有处理要求的,应按要 求处理。第二十七条因质量事故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平安,构成犯罪的,同时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凡发生质量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按本章条款进行处分的,不再执 行本条例其它章节的有关经济赔偿规定。第四章其它质量处分-146-第二十
14、九条不按上级计划、指示安排组织申报质量奖项,或推诿扯皮影响 申报工作进度,发生一起对有关单位或工程部质量部门负责人罚款500 1000 元,总工程师罚款5002000元,工程经理罚款500元。第三十条未按上级计划或指示、安排,进行管理体系审核及相关质量检查 等,或对审核、谶敷衍应付,造成资料、报告造假,后果严重,发生一起对有关单 位或工程部质量部门负责人罚款500 1000元,总工程师罚款5002000元, 工程经理罚款5002000元。第三十一条 因质量问题被监理(业主)单位清退出场的人员,给予全公 司 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安排工作,是领导干部的3年内不得担任同级别职务。第三十二条工程在竣工
15、验收以后发现质量问题,由分局负主要责任的,不 管当事人的岗位如何变化,均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本条例有关章节进行处分 O第三十三条因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不当而造成的质量损失,应经充分论证 并报请分局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第三十四条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平安管理体系外审的处分:(一)在企业外部监督审核中发生严重不合格项,由工程部相应部门负责人 负直接责任,罚款2000元,工程部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罚款1000元。(二)在企业外部监督审核中,工程部发生三项及以上一般不合格项,处分主 管体系运行的领导1000元,行政正职500元第三十五条工程部应按公司质量管理方法的规定上报质量报表,凡漏 报、迟报一次,罚单位量部门负责人200元,主管领导100元,累计i十算。假设全年 未报质量报表,同时给予单位行政正职500元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凡本条例规定的质量事故处分,须经分局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讨 论通过,并批准后执行。其余罚款,由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权限出具处分通知 ,同级财务部门收缴。第五章附那么-146-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分局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分局质量管理部 门监督执行。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46-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