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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给,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 安和社会公共平安,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燃 气事业的健康开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 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 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效劳,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 本方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平安、确保供
2、给、 标准效劳、节能环保的原那么。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城 镇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推动城镇燃气事业开展, 将城镇燃气平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将城镇燃气平 安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燃气平安问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房屋出租人承担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以及燃气配件的维护、维修 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平安责任,房屋租赁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瓶装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气瓶。燃气经 营企业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第二十七条瓶装燃气用户所使用的气瓶由产权人负责维护、更新,减 压阀
3、、燃气泄漏平安保护装置、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 维护、更新。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 烧器具、连接管等。第二十八条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平安管理制度,对燃气操作 维护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I,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和燃 气平安使用知识。第二十九条使用燃气的车辆加气时应当遵守加气站的平安要求。第五章平安管理第三十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平安联席会议制度,加 强燃气经营、使用环节以及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的平安管理,协调和 解决燃气平安管理突出问题。第三十一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监管部门、燃气经营 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智慧化
4、水平。充分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在燃气平安管理中的作用,村(居)民 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燃气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燃气事故隐患 或者燃气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所在地人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从平安投入、平安培训、平安 管理、应急救援、平安生产能力1人员、设施、物资)等方面每三年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第三十三条市、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经营企业、规模以上用气企 业和重点场所管理单位要制定完善分类分级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地方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多部门综合应急演练。燃气经营 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应急演练
5、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用气单位不定期组织应急演 练。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报告 规定,强化平安风险管控,依法对平安风险实施分级管控并定期报告。第三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燃气管线巡查制度,实行分 片、分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道平安风险隐患。第三十六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及时将配送 和安检等信息录入市城镇燃气监管信息系统。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瓶装燃气送气工、配送车辆的管理,推 行瓶装燃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效劳,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瓶装燃气送气工在上岗前应当参加燃气主管部门组
6、织的专业培训并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非法瓶装燃气送气人员和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运送瓶装燃气的,物 业效劳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有权阻止,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经营瓶装燃气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 保管、仓储等条件。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入户免费 平安检查,提供燃气平安使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效劳企 业或者管理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平安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用 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依法对该用 户采
7、取暂时停止供给燃气的措施,必要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报告,请求予以协助。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本款 规定暂时停止供给燃气的,同时应当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 在以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平安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 及或者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平安的活动:(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在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平安保护范围内,确需从事敷设管道、 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平安活动的,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
8、护 方案,采取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平安。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 理机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在受理道 路挖掘、施工许可等事项时,应当同步发放燃气管线保护告知书,告 知地下燃气管线查询和保护的要求,并及时将施工信息向管道燃气经 营企业推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平安事故或者燃气平安事故 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消 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
9、、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及时处理。第六章附那么第四H一条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将燃气 平安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燃气平安生产状 况。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供 气平安、经营效劳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燃气、向无证 经营单位转供燃气等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经营和使用实施平安综合监管,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区燃气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催促工矿企业加强 自建自
10、用燃气设施的排查整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以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平安监察,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燃气燃 烧器具以及燃气配件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催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平安自查工作,落实平安防 范措施,负责牵头建立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信息平台,监测餐饮场 所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和使用情况。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平安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燃气和 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燃气配送车辆的道路 交通平安管理,负责燃气反恐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 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
11、理规定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消防平安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催促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燃气平 安管理,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燃气使用平安常识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含托育机构燃气平安管理工作, 并将燃气平安管理纳入平安医院建设内容。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核发燃气经 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开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平安工作 全面负责。第七条市、市区)人民
12、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安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平安公益性 宣传。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镇燃气开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那么, 有方案、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 实施管道供气。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严控新增瓶装液化气储配站,淘汰过剩、低端产能的储配站O市(
13、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那 么,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给站,对照相关规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 给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支持。第十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藏制度,及时 修编和完善燃气保供给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 力。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 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开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 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气范围内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 专有局部以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第三章经营效
14、劳第十三条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 营。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 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 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管 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原那么上每 两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全面加强燃气场站、管道设施等隐患排查 整治,按照相关检查标准开展自查整改,建立清单管理、动态更新、 闭环整改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增强储气能力,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 平
15、安供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燃气经营企业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第十六条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平安用 气条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用户效劳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用户效劳档案, 实现供气溯源管理。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居民用户燃气智能表安装、 非智能表改造工作。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 气计量装置显示的记录为准。供气、用气任何一方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定 计量检定
16、机构检定,另外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 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第十九条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平安须 知;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 瓶;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 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平安用气规那么,通过向用户发放平安用气手册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平安使用宣传教育,提高用 户平安意识。第二十一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配件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禁止销售无平安保护装置的燃
17、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燃气燃烧器具。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平安条件的场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 烧器具、气瓶以及燃气配件。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平安用气规那么,履行平安使用义务,配合燃气经 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更新、维护和入户平安检查工作。鼓励燃气用户购置相关燃气保险。鼓励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平安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平安事故发生。以下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平安保护装置:一)餐饮用户;(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三)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O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 气。第二十四条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燃气,不得违规使用瓶组 供气,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瓶装燃气。餐饮用户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平安使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 高燃气平安意识,定期进行平安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及 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以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寻求技术 指导。餐饮用户应当在用气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燃气平安使用信息公示牌,公 示牌应当包括自查情况公示、供用气合同、平安使用告知书或平安用 气手册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鼓励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第二十五条房屋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