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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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 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 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加 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脱贫攻坚 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际情况,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 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 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 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 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 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
2、乡、镇或街道 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那么,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第五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 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 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十五条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相应的 资助,确保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获得3500元以 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每生每年获得3000元以上资助、家庭 经济一般困难每生每年获得2500元以上资助。在评定资助 时,按
3、照学生困难档次,优先进行考虑。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信息管理,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 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 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 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 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七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假设获得学 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将 其移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取消后续家庭 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第十八条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 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认定
4、工作小组提 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 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 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第六章附那么第十九条本方法学校授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同时废止。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 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
5、型资助工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 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 代替“奖学金”的行为。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工作的 基础和前提,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 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 在认定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做到“应助尽助”, 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需尽量资助。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 体负责组织、
6、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要将学院 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 责任主体,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第九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 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 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 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代 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 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 行摸排、评议、认定、分档工作。第十条在专业年级和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 代表人数应视专业年级或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 的代表性,
7、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o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学院 备案。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 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部门 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参照XX省规定的城镇、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至XXXX年XX省城乡低保平均标 准已分别提高至561元/月和3580元/年,农村建档立卡贫 困户识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146元)。认定标准设置 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档次。1、一般困难学生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 困难的家庭的学生,或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但由
8、于特殊原 因导致贫困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2、困难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的,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贫困学生;(2)城镇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职工的子女;(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3、特殊困难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的,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当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 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2)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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