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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方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暂行管理方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方法,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 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 事务。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 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 学位:1 .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遵纪守法;2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本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
2、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到达学校规 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到达 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 .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 到学校规定水平。第五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 学位:1 .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那么的言论或行为;2 .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3 .受到留校观察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
3、学位之日尚未解除观察期;.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4 .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 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 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 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5 .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 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 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到达学校规定门次;6 .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到达学校 规定学分绩点;.经学校学位评定
4、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第六条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离校后重修所欠学分, 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者,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第七条已到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因平均成绩排在本专业 后5%或未到达学校规定学分绩点者(不含到达学校规定补考 及重修门次者),在校学习期间假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本人申 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审核,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1 .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竞赛等获 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2 .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当期收录期刊)及以上 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并XX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1 篇(含)以上学术论文(与本
5、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 利等相应成果者。3 .已考取硕士研究生等(应有相应成绩单和录用录取通 知书)。4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XX学院考点的全国大学英语六 级考试,成绩到达学校规定标准者;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 英语专业八级考试者。5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 以上者;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 试四级或全国计算机程序员以上水平考试者。6 .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活动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 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 艺汇演省级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7 .主持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省级以上工程研究者。8 .所有课
6、程平均成绩到达学校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标准 以上者。9 .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须附相关材料)。第八条学士学位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 申请.审批表“。2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小组逐一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将 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后报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办对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办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 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讨论审议,最 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可授予学士学位。4 .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
7、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 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对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由二级学院学位 评定小组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并告知理由;5 .因各种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 名单公布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提出书面申诉;6 .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学位证书,并由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报XX 省人民政府学位办公室和国家学位信息备案系统平台备案。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本方法 和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学校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 意见,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由学士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行。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学校学士学位评定 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学士学位证 书颁发后,如有损坏、丧失等,学校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 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学校核实后,可报请XX省人民政府 学位办批准出具学位证明书。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严肃认真。对有各种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学生,一经发现, 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其申请资格或取消已 授学位;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执行。原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方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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