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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工程 立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使实验 室建设与实验教学工程的立项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提 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工程确实立根据教学、 科研以及学科开展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 学管理、资源共享、开发潜力、提高效益”的原那么。第三条工程建设经费投入坚持“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区分轻重,确保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那么,使经 费投入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与效益性。第四条 工程立项以学院为申请单位,专业负责人或课 程责任教授牵头,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评审、管 理监督和建成验
2、收等工作。第二章工程的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工程立项范围:(一)新建或改建实验中心(室)的设备购置;(二)实验中心(室)配套设施的更新与改变;(三)新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工程及学生科技创新、创造创造等工程;(四)实验教学独立设课;(五)自制(改变)实验仪器设备;(六)其他需要实验室建设经费支持的实验教学改革项 目。第六条立项申请必须按要求填写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 学工程立项申请书,由各学院对申请工程组织论证并签署意 见,加盖公章后交送校实验设备处。建设工程申报每年四月、 十月集中受理。第七条自制(改变)实验仪器设备立项工程必须符合 国家的法律法规,满足国家的环保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3、之(一)国内外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实验教学设备;(二)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 大量经费的设备;(三)有重大实验教学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 大经济效益的设备;(四)对原有性能指标有显著提高的设备;(五)有特色、有特点、能提高学校知名度的设备;(六)对用于学生实验中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 课或专业课,在该技术领域中属于开展前沿或有助于逐步实 现实验室完全开放的设备。第八条 工程的评审批准必须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实 验教学工程确实立原那么进行。申报工程由校实验室工作指导 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后报校领导审查批准。第九条 工程获得批准后,各申报单位应及时按实际批 准经费及指
4、导委员会的意见修改立项计划,拟定最终的实施 方案,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工程按校级工程进行管理。第三章 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校实验设备处为工程实施过程的主管、监督 机构。第十二条 立项工程所在的学院要加强实施过程的领导 和检查,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工程顺 利完成(实施监督为学院和设备处)。第十三条 工程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实 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那么,严禁挪作它用。工程实施过 程中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等必须按学校 现行的相关管理方法执行。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每三个月向
5、 实验设备处交一份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部门也要在工程 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跨年度 建设工程要有建设进展的年度报告。第十一条 校实验设备处为工程实施过程的主管、监督 机构。第十二条 立项工程所在的学院要加强实施过程的领导 和检查,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工程顺 利完成(实施监督为学院和设备处)。第十三条 工程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实 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那么,严禁挪作它用。工程实施过 程中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建设工程的实施等必须按学校 现行的相关管理方法执行。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每三个月向 实验设备处交一份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部门也要在工程 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跨年度 建设工程要有建设进展的年度报告。第四章工程的建成验收第十五条 工程完成后,工程负责人一个月内写出结题 报告经所在学院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实验设备处。结题 报告包括: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工程建成的主要成效 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第十六条实验设备处在收到结题材料后,组织专家进 行验收。第十七条 具有创造性的工程可进行科技成果和教学成 果的技术鉴定,并申报教学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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