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丢失与损坏的赔偿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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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丧失与损坏的赔偿规 定一、设备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保护国家财产,爱惜仪器设备, 保持设备的清洁,完好。2、实验室设备一般不外借,如特殊需要时,在保证实 验室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可办理借用。在学院范围内借 用,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期送还,丢 失或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外单位需经主管实验室的院长批 准后,办理借用手续,按期送还,丧失或损坏按有关规定赔 偿。3、对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设专人保管 使用,并建立运行日志、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技术维修档 案。使用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再上岗。4、进行实验工作的有关人员,均需保护实验设备,未 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自拆卸,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实验, 凡违章操作损坏仪器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5、除规定的教学实验内容外,其它实验均需提前预约。二、设备赔偿制度1、因不遵守规章制度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 损坏或丧失者,不管教工或学生均应承当及时修复或赔偿责 任。2、修复和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造成仪器设 备损坏的的责任人应按照设备科核准的比例进行赔偿。3、修复赔偿费应及时缴付,数额较大确有困难者可向 上级部门申请,在一年时间内分期还清。学生、外调、退休、 出国人员在离校前还清。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 中心(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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