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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方法为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俣 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开展,根据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XX大学签发的录 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同时缴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 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2、,由 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 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会请有关部门追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到达招 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的统计口径。2.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 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评 分兼顾期终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 于该课程总评成绩的30%。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绩点 到达1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并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3在一学期中,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 终考核:(1)无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 ;(2)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实验、实 习考核不合格;(3)未交作业达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第二十三条考核分正考、重考和重修考试三种。正考指按 教学进程计划正常进行的各学期课程的期终考核。重考指针对 上一学期期末学生正考不及格课程,于下一学期期初安排的考 核。重修考核指学生重考仍不及格或按规定不安排重考,经重 修相应课程后安排的考核。1 .学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可自由选择参加重考或重修考 核,不参加重考或重考不合格者应当参加该课程重修及考核。2 .重考考核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作“重考
4、”记载,成绩 绩点计为1,但在毕业资格审查和学位资格审查时可不作“经 重修取得的学分”统计。正考旷考者和因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 看及以下处分的,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重考,应当重修该课 程,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3 .经重考仍不合格的课程或因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取消重 考资格的课程在正常学制年限内给予一次重修机会。经重修后 考核仍不合格的课程,不再允许重修,仅于正常学制年限内最 后一学年的9月再给予一次重修考核机会,考核不合格者可选 择结业离校或延长修业年限。4 .因本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能进入毕业年级学习者或申 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增加一次课程重修机会。5 .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考
5、或重修考核; 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规定另选其他课 程修读并参加考核;单设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 合格者不予重考,实行重修,其中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只 限重修一次。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时,必 须在考试三天以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 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 后准予缓考。缓考课程可以参加重考,并按正考成绩予以记 载。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参加课程重修和考核。第二十五条思想品德学分由思想品德实践学分与思想政治 理论课学分共同组成,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学分。思想品德 实践学分的考核按学校关于学生思想品德行
6、为学分的有关管理 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体育课是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学生体育课成 绩应当根据课内教学和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情况,结合考勤、课 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程考核按学校关于体育课 程教学与考核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体育课可转修“保健 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 明“保健体育课”。第五章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可根据 个人兴趣和条件按学校关于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有关管理方法 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第二十八条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的课程学分原那么上应到达 40-45学分(不
7、含学位论文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应到达 25-30学分,具体学分数由专业培养方案详细规定。第二十九条凡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按教学计划修 满主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副、辅修资格自动中止。第三十条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 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副修了跨学 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到达双学位 授予条件者,授予副修专业学士学位。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却未修满副、 辅修专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副、辅修专 业,直至修满规定学分后,同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
8、位 证和辅修专业双学位证。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第三十一条学生副修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需按 学校相关规定缴费。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采取休 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 .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 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2 .休学创业者;3 .出国或出境学习者;4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军(含 警察部队),学校保存 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休学手续:1 .学生因故休学,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休
9、学手续。经学院 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 之日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2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 次,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 户口不变更。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 学校关于学生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L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 格方可复学;2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
10、者,一般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有 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 批。3 .复学学生原那么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 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 习。4 .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 相同。5 .在休学、保存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 消其复学资格。第七章学籍预警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通过学校、社会、家 长、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在学习中即将发生的 问题和困难进行紧急提示或预先告知,警示学生学习过程的走 向,催促学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顺利完成学业。1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
11、进行实时跟踪,对每学期 所修总学分(统计数据截止学期末)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 分三分之二者提出警示。第二学年末对未取得综合素质拓展应 修必选工程学分1/2者提出警示。2每学期期末,各学院应将被警示学生的“学生成绩家庭 通知单”及时寄给家长,并请家长配合学校催促学生认真对待 学业。3.学院安排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导师)及时向学生提出 警示,并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制定选课和重修计 划,增强学生自信心和学习主动性。第八章修业年限、学籍处理与退学第三十八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 准。四年制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修业年限为四至七 年。休学、保存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第
12、三十九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提前一年毕 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 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经批准后,学生学籍编入毕业年级。第四十条学校每学年末对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 列标准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进行学籍处理时休学期不 计算在内)。1.学生每年度获得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量,原那么上 在下一学年度进入高一年级学习。2,对所缺学分较多,学习上确有困难,但尚未到达退学条 件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 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在下一学年度将其编入同专业下一年 级学习。3.正
13、常修业年限内,学年度末学分统计时(以其实际所在 年级应修必修课学分为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截止学年度末), 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到达以下要求者,给予退学处理:第一学年度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到达教学计划规定必修 课应修总学分的1/2者;四年制学生第二学年度至第三学年度(五年制学生第二学 年度至第四学年度)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到达教学计划规定 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3/5者。4,延长修业年限内,四年制学生在第四学年度至第五学年 度(五年制学生在第五学年度至第六学年度)学分统计(以其 实际所在年级应修必修学分为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截止学年度 末)时,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到达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应修 总学分的2/
14、3,给予退学处理。5.本方法另有规定者按相关条款执行。第四十一条为保证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 量,学校对进入毕业年级的资格进行审查与认定。第三学年度 末所修累计必修学分(统计数据截止学年度末)低于该专业教 学计划累计必修课应修学分20学分(不含20学分)以上者, 不能进入毕业年级学习。由学生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的书面申 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学院将其编入下 一年级的对应班级进行管理。拒绝提出书面申请者,按退学处 理。学生在其修业延长期内应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直至到达 学分要求,方可进入毕业年级。第四十二条对进入毕业年级后,经过一年的学习,修完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
15、设计(论文)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 分,但累计总学分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 .申请结业离校,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课程 重修考试。2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直至到达毕业要求,但其修业年限不 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第四十三条因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未获得相应 学分的学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重修毕业设计(论文),但其修业年 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2 .申请结业离校,其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回校重修。第四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到达退学条件或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
16、(含休学、保存学籍)未完成学业的;2 .休学、保存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 .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的;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五条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所作的退学处理不 属于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退学由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 审核备案。生录取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 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 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 求,经学校
17、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 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注册手续 不得由他人代办。未经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未 经请假、或超过假期到达两周仍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学生 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 再行注册。休学的学生,复学前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学校 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第五条学生应当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 学时,学生应当按其专业年级的学费标
18、准,缴纳一学年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缴费者不予注册,超过 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第二章考勤与纪律第四十七条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以外,学生退学由学生所 在学院提出建议,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 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 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 按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提出申诉。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L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到达第六十一条规定者可发给 肄业证书。2 .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属学院催促其按学校
19、规定期限内办理 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3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 其校内各种关系。第九章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九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在修完专业大类基础 课程后按学校相关规定以自主选择的方式进行。学生选择的主 修专业应是入学时录取的专业大类中的专业;学生假设选择入学 时录取的专业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按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 执行。第五十条学生在一年级结束时可以根据学校关于本科生转 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根据 “优生优先”的原那么予以满足。第五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可申请转专业:1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能
20、提供确凿证明,如发表 论文、著作、作品,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证实申请者转 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2 .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 在其他专业学习;3 .休学期满的学生或保存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复学时假设原 所学专业已停止招生,经学校统筹安排,学生同意后转同学科 相近专业继续学习;4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开展变化,适当调整 局部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 .三年级及其以上者(进行学科专业分流除外);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 专业者。第五十三
21、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方法办理:L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申请时间在每学年第 二学期的最后两周。2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3 .在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 学校批准。4 .跨学院转专业,须由转出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拟 转入的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考核,假设申请人具有在该专业学习的 能力,由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考核意见后,报学 校批准。5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第五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以下情形之 一,可以申请转学:1 .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
22、习的;2 .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专长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 其专长的。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L入学未满一学期的;3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 .应予退学的;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五十六条学生申请转学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到新学期开学 时办理。1.在XX省内转学,由本校转出者,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 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2)在教务处领取或在省教育厅学生处信息平台上下载 并填写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3)学校提供学生录取新
23、生名册复印件、学业成绩表、 在校期间操行评定(复印件均加盖公章);(4)由学校和拟转入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教育厅 审核签章。2.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本校转出者,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向拟转入学校发公函;(2)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回公函同意后,学校提供 学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学业成绩表、在校期间操行评定 (复印件均加盖公章),报XX省教育厅;(3) XX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3 .由外校转入我校,由外校学籍主管部门向我校,由我校 审核其学业成绩,抽测局部主干课程。经审
24、核合格者,报请校 长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4 .学生转学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 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第五十七条转专业(转学)的学籍管理问题本条规定适用于学业性和非学业性转专业本科生,由外校 转入本校学习的本科生参照执行。1 .学生转专业(转学),原那么上依照转入专业年级所适用 的学籍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已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那么上不 得再转回原专业,也不允许第二次转专业。2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按课程性质与课程类别分 类认定课程学分,毕业审核、学位审核按转专业前后两个专业 培养方案分时段分别认定学分。3 .学生申请转入专业大类,在专业分流时学分绩点按
25、转专 业前后两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分段计算,汇总统计。4 .学校鼓励学生补修在原专业未修读过的转入专业的核心 必修课,以便于后续课程学习。补修核心必修课程不作毕业与 学位课程要求。学生假设欲取得课程成绩,可报名参加学校统安 排的课程考试,其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八条学生符合培养计划要求,德、智、体合格,修 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到达规定学分者即可毕业,发给毕 业证书。第五十九条到达毕业条件且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及 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方法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 士学位。第六十条学生在有效的修业年限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发给结业证书:1 .修完
26、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能取得教学计划规 定的总学分,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2 .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者;3 .受留校观察处分尚未解除者;4 .未取得规定的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者。第六十一条学生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者,发给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肄业证 书,可以出具学习证明。第六十二条凡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 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重 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凡因操行评定不合格或受处分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视其 离校后的表现,半年后至一年内(受留校观察处分未解除者, 留校观察期满解除后)可申请
27、换发毕业证书,经有关部门核准 后,可予换发。发证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凡修业已到达最长修业年限而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 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 XX省教育厅注册,并由XX省教育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 历学位证书管理按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查与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 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网上学历学位信息。第六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
28、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 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附那么第六十六条本方法从2013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其它年 级学生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专升本学生按学校关于“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 定并参照本方法执行。专科学生按学校关于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六十七条凡过去已按我校公布的有关规定处理过的事项 一律不变更。第六十八条学校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法规定有抵触 的,以本方法规定为准。第六十九条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方法的修改及补 充由教务处提交校长会议审批。第六条学生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参加学校 教育教
29、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 程)的学习,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 律。第七条学校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 社会调查等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 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 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旷课按 实际天数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关于学 生违纪处分的有关管理方法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八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学校 医院证明。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可以先予口 头请假,但应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第九条
30、学生参加校内考试,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学生考 试的规章制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关于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 律处分。学生参加教育考试,涉嫌违纪违规的,学校按照教 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的规定调查取证并给予相应处理。第三章修业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 的一种单位。所有课程均按16学时1学分折算。跨学期的课 程分学期单独计算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精确到0.5分。第十一条以下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标准作特 殊规定:L包含于一门课程总学时之内的实验、上机、课堂讨论、 习
31、题课等以及课外学时不单独计算学分,但必须到达学习要 求,否那么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2 .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训、教学(金工、电子 等)实习、课程设计、制图测绘、独立设置的实验、生产实 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1)集中进行的,按每周1学分计算。(2)分散进行的或缺乏一周的按累计16学时1学分计 算。3 .缺乏16学时的课程不计学分,一般不统开课,仅作讲 座安排。4 .学生按要求参加的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不计学分,但 必须完成,并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二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采用“平均 学分绩点”和“学年累计课程学分”统计,具体计算方法为:1 .成绩绩点确实
32、定:百分制成绩的绩点精确到0.1,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含 60分)以下,绩点为0; 60分以上按公式:绩点二(X-50) /10计算,其中X为百分制成绩;五级制和二级制的绩点取中 间值,详见下表:百分制 90-10080-8970-7960-6960 以下绩点 4. 0-5. 03. 0- 3. 92. 0-2. 91. 0-1. 90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 4. 53. 52. 51. 50二级制合格不合格绩点2. 502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义课程学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学年累计课程学分=学年所获各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三条正常修业1
33、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那么,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2.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依照学校关于选课管理的有关 规定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选课。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 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3,允许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 习有困难的学生推后修读某些课程。无论采用何种修读形式, 一学期提前或推后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 的该学期学分数的30%。4,未正式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记 载。第十四条自主修读指学生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 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框架内,自主安排课程修读时间。允许学生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
34、有一定比例的自主 修读学分。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和途 径。允许学生跨学院、跨年级修读课程。学生选课按学校关于 选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课程自修指学生在课程开出时,通过自学掌握教 学大纲要求考核的全部内容并参与平时的局部教学活动,参加 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无重修 记录),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以申请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 一局部,并按下述规定参加学习与考核:1 自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可申请课程自修。2 .学生自修过程中须根据该课程的考核要求,参与平时的 阶段测验、作业或实验等教学活动。3 .学生应参加
35、自修课程的期末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 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 修该门课程。4 .学生申请自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经任课教师和学 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本学院和教务处同时备案。审批手续在开 学后两周内完成。5 . 一学期学生申请自修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教学计划 规定的该学期学分数的30%。第十六条课程免修指学生在某门课程开出前,通过自学、 参加考试等途径,掌握了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全部内容,达 到教学大纲要求的水平,在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 后参加免修课程考核,成绩到达规定要求,可获得该课程学 分。学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对教学计划中的某些课程申请 免修
36、。凡申请免修者,须在该课程开出前一学期提出免修课程 申请,经课程组或教研室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参加学 院组织的考核。考核成绩到达75分及以上方可准其免修,免 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 核成绩达不到要求者应当参加该课程修读。第十七条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含 实验课)不得申请自修和免修。第十八条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校医院出具证 明、校人武部会同教务处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 训。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复学学生,转学、转专业、专升本学 生,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按此前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认定; 此后的课程修读按转入(升入)专业人才方案规定的
37、课程学分 要求执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分段计算,汇总统 计。第二十条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 并填写间断听课申请表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备 案。获准“间断听课”的学生至少应保证该课程总学时数的 50%听课率,完成全部实验和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1 .成绩优秀的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在开课后 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间断听课申请。2 .原课程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重修学生可以在第一次 开课时向主讲教师提出间断听课申请。3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 能申请间断听课。第二十一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拓展综合素质,鼓励 学有专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设立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在学 科竞赛、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按学校关于综合 素质拓展(含创新学分)的有关实施方法认定学分。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 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 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设计报告或小论文等)由课 程所在学院(部)提出建议,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在专业培养 方案和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等教学文件中予以说明。L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 学生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