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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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方法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做好毕 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服务,根据高 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 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就业工作原那么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为宗旨, 贯彻落实以市场为导向、调控、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 选择的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主管、学院主抓、部门协同、 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满意度,在不断提高就业率的基础上稳步 提升就业质量。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遵守法律,执行有关方针、政 策和规定,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开拓创
2、新,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第三条毕业生个人志愿应与需要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二 者关系,优先选择急需和重点保证的单位。第四条毕业生要有法制观念,老实守信,既有享受学校 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也有服从需要和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第五条学校毕业生贯彻“择优”的原那么,学院就业工作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第二章就业管理第六条毕业生在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学院等, 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第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军工、国有大中型企 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 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
3、参加“农村教师资 助行动计划”,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 生、公务员、“选调生”;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第八条允许师范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第九条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持有学校统印制的就业 协议书、表,并备有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和个人简 历及其它有关证书等材料。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 均应提供材料原件。第十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 时,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应以书面形式在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口头协 议不构成彼此约束,学校亦不予成认。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份,一式四页。毕业 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应使用协议书原件
4、,复印件无效。第十二条学校参考个人意愿,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优先优 秀毕业生。第十三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选调生”考 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 并将有关意见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 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工作的,须用人 单位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毕业生 须按协议就业。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经有关 部门批准后,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派遣前仍未获准出 境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五条所在学院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时尚未落实具体 单位的毕业
5、生,按以下方法之一办理:(一)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校期间假设家 庭搬迁者,须提交有关证明及家庭户口复印件)。(二)毕业生与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签订托管(或 代理)协议,将档案等关系转至该机构。第十六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将 协议书、劳动合同上交所在学院。学校依据学院上交的协议 书、劳动合同或调档函等材料,按相关规定编制就业派遣方 案。毕业生在学校上报派遣方案后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作改 派办理。第十七条毕业生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生源所在地的核 实、确认并签字。第十八条毕业生办理所有就业手续过程中的姓名均以 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第十九条已派遣离校的毕业生,应及时到用
6、人单位报到, 按单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发 生争议,由当地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方也可向法院起 诉。第二十条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经当事双方签字(或盖 章)后即生效,此后毕业生假设要求改变就业单位,应与原单 位协商解决,并办理解约手续。第二十一条毕业和派遣两年内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公开 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本人提出申请经毕业学院负责 人签署意见后到招生就业处补办。第二十二条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为毕业生档案接收单 位。第三章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 的就业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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