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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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稿)桦甸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6、检查、催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 作。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8、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二)保密工作部门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
2、否属于国家秘 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3、对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 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4、.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做 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催促检查。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 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依 法予以查处。五、工作程序(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
3、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平安、公共 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领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 工作机构的意见。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8-材料: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2、不能确定的原因。(四)对行政机关提交确实定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保密工 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 告知申请机关,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五)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
4、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经本行政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 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 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 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七)行政机关的文件、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同时确定是否属 于国家秘密,以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密级标 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行政机关
5、应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实施方法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 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六、行政复议中涉及政府信息确实定(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 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有关政 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故意或者过
6、 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够 刑事处分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9-八、附那么(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 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适用本方法。(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 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方法执 行。九、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0-桦甸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方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 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在档案局),提高政府信 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 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吉林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那么、吉林市政 府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 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和图书馆设置的 查阅场所。本方法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 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四条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
8、公开信息全文,以及政府信息公开 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确定的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 信息。第五条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 统规范的原那么。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发布信息的同时,必须将该信息 登录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 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送交
9、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纳入本机关 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同级档案馆和政 务公开办公室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严格办理政府公开 信息的交接手续。-11-第七条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 信息,各级送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主动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或通过信 函邮寄方式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信封应注 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送交的纸质文本应为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 格式。送交的目录索引应符合我市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
10、主办单位负责 送交。第八条各级送交单位对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 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同级政府 信息查阅场所。电子文档在吉林市政务公开网站管理系统同时修改。第九条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对纸质送交的,信 息查阅场所单位应填写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 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第十一条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 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 工作情况进行考
11、核、通报。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方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 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 责令改正。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2-桦甸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方法第一条为确保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 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吉林省信息发布协调方法 (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 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那么。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 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
12、条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 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对外贸易公共信息、 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规定 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第五条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 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 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第六条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 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 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协调事项、自行协调情况、主要争议 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
13、明的问题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相关行政机关以及该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 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确认回复。第七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协调而未协调、直接发布 信息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由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 机关就信息发布、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已造成各机关发布信息 不一致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发布机关和相关工作人 员的责任。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 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九条 本方法
14、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3-桦甸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方法第一条为做好全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吉林省政府信息 清理工作方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 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清理政府信息工作。本方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 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机 关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被撤销、合并或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 职能转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全面清理自成立以来
15、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 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机关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 属于清理范围。按照由近及远的原那么,重点对2003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 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 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要进行认真审查。对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注公开类别;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第六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 和社会稳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 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16、政府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 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 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字样。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将条例第十条、第H 一条的政府信息-14- 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除条十条、 第十一条外,还应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
17、入重点公开 的政府信息范围。第八条 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 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 申请公开”字样。第九条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性和有效 性。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 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方法。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 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
18、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 企事业单位,清理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公共服 务信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5-桦甸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方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吉 林省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或散布 的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并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当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 义务。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 当、主责澄
19、清的原那么。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 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 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 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 强化对所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 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及时按预案要求, 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等国家、省
20、和长春市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 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七条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 准。(一)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 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第八条对未及时发现、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16 完整信息,并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 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
21、国家平安、 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 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 息澄清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法或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7-1、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法;2、桦甸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方法;3、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方法;4、桦甸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方法;5、桦甸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方法;6、桦甸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方
22、法;7、桦甸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方法;8、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9、新闻发言人制度;10、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1、桦甸市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那么;12、桦甸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方法;13、桦甸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14、桦甸市政策解读工作制度15、桦甸市社会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实施办 法(暂行)-0-桦甸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 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49
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会评议的主体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具体实 施。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对象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公共企事业单位。第四条社会评议的方式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年确保 一次。公众评议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 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 展评议。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 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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