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宗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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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宗地)合同编号:出租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承租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第三条 甲方以现状(或双方商定的其
2、他条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 ;宗地编号: ;土地面积(包括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及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四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 用地。 第五条 本宗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人民币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乙方以转账或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第七条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
3、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第八条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如遇政府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准征收。 第九条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除经甲方依法批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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