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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239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总则 1甲方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会员编号104号)。甲方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办法、规则开展业务,同时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2经甲方董事会决议同意 先生女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注册成立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分公司。 3甲方亦同意接受乙方以上的申请及提供的服务。 二、居间事项 1乙
2、方在及甲方签定本协议后,乙方作为分公司,促成客户及甲方签定客户协议书(即交易合同),并开户交易。甲方有权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上述客户协议书作出调整,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 2乙方介绍客户到甲方咨询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贵金属投资业务有关事宜。 3乙方愿意以分公司的身份,受甲方或客户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约机会或其他推广业务,乙方作为甲方的区域合作分公司,不得在未得到甲方授权下发展下级居间人及分公司,不得未得到甲方同意授权下自行签订居间协议、分公司合作协议或其他任何及以上居间事项相关的协议。 乙方作为甲方之分公司,需向甲方缴纳押金(详列于本协议之附页中)。 4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风险押金
3、,用以保证乙方按照甲方及交易所定订的制度合规经营,在甲乙双方合约到期解除后甲方将向乙方无息归还,除因乙方违规导致甲方扣除风险保证金部分外的全部风险押金。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及客户签定客户协议书、开通交易账户。 (2) 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并拥有对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暂停工作、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或风险保证金、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协议以及向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通报的权利。 (3) 甲方应当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当独立承担基于业务发展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乙方不是按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客户签
4、订客户协议书的当事人。 (2) 乙方的工作人员,不纳入甲方的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乙方应独立承担为工作人员的劳动福利及保险等权益。 (3)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提供签订客户协议书 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4)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获得相应报酬; (5) 乙方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甲方监督。 (6)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交易所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 乙方有义务向客户解释客户协议书各项条款。 (8) 乙方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等。 (9) 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甲方及甲方其他业务人员、分公司客户的名誉,
5、不得扰乱甲方及其他业务人员的正常业务秩序,不得开发甲方和其他业务人员的已有客户。 (10)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分公司服务准则: A.诚信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客户及甲方签订交易合同,不得阻饶妨碍客户及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乙方及交易所及甲方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B.告知义务:如实向客户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客户阐述从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贵金属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风险揭示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贵金属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贵金属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及宣传,尤
6、其不得随意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上作不实宣传,若因此造成任何责任后果,乙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C.禁止越权代理:分公司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客户协议书;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D.保密准则:乙方应按约定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E.实名原则:在从事分公司活动时,分公司不得隐瞒或夸大身份。 四、酬金及支付方式 1、合作期间,乙方介绍的客户同甲方签定客户协议书并向保证金账户入金后既视为居间活动成功,根据客户的交易量及在交易过程中交纳的手续费,按协商后的分公司返
7、佣标准计算报酬。(具体分公司服务费分配标准见附加协议) 2、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承担报酬所得相对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 3、在以上报酬条件下,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承担报酬所得相对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等,此税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分公司所在地的其他地方税,费及国税、所得税等。 4、酬金支付方式: 酬金按月以人民币结算。 (1)甲乙双方在每月10号前确认上月酬金事宜后,酬金于每月15号之前(遇节假日顺延)由甲方统一发放,酬金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2)乙方指定帐户如下: 收款人全称: 分公司编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上述帐户除非乙方书面正式通知甲方修改,均被视为有效帐户。 (3)除本协议所约定的
8、酬金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保密 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所泄漏、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否则,守约一方有权行使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 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终止。 六、其他事项 1、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甲方各项相关业务资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2、当甲方根据国家政策、交易所规章制度及市场变化情况,需对公司规章制度、合作比例、方式等作相应的调整时,甲方需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当双方协商不成,则
9、甲方有权暂停该协议,直到双方达成协议。 3、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发生变更时,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然有权视为有效帐户。 4、双方在本协议书上所确定的地点及联系方式,除非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均为有效联系地点及联系方式。 七、违约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条款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当乙方出现下列行为时,甲方可以扣除乙方当月部分或全部酬金或风险押金,若处罚金额大于乙方当月未领取之酬金,超出部分罚款将直接从风险押金中扣除,风险押金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另外赔付,乙方不得异议: (1)代客理财行为; (2)违反本协议所述居间服务准则
10、的行为; 3、如果分公司在签订分公司合作协议后,在协议范围以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分公司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 4、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应该结清因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 八、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 1、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否则视为违约。 2、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的书面文件,须经双方签字认可,是本协议当然的附件,及本协议约定不同之处,具有同等的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九、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因本
11、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如需续签,须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并订立。 十一、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甲方: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加协议: 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分公司服务协议 甲方: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本附加协议条款以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居间合作协议主协议为合作基础前提,及分公司合作协议条款无任何冲突,并且是主协议的组成部分不可分割。 双方本着利益共享、安稳发展、达致目标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天津利安达贵金属有限公司分公司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达成如下协议细则: 风险押金标准: 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作为风险押金。乙方自签订本协议 个工作日内缴清,如乙方未如期足额交纳,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1. 2. 3. 4. 5. 在以上报酬条件下,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承担报酬所得相对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等,此税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分公司所在地的其他地方税,费及国税、所得税等。 甲方:天津利安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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