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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 篇一:最新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一项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内容。 而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制度,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制度,民事诉讼法本身有6个条文(第2327、34条);民诉意见有8个条文(第1825、30条),另外还有最高院发布关于合同纠纷
2、管辖权问题若干批复、规定。 下面范时斌归纳汇总了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有关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第18-25、30条: 18、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以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
3、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书面合同中协议,是指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协议。 24、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协议无效,依
4、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保险标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四、最高院发布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若干批复、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
5、同约定义务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案件问题规定(试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金融机构
6、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批复: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名称,但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应当以该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权。 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以及合同名称与该合同约定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则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批复: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
7、外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走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其他方式变更约定,以变更后约定确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
8、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复函: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约定,而未履行合同其他条款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规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
9、定问题复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篇二:有关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有关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一、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采取”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确
10、定合同履行地 A、一般情况合同履行地 1、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以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据
11、我国民法典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规定主要见于民法典第61、62、141条。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12、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应当将标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物在某一地点,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物;不知道标物在某一地点,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标物。“ C、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按民法典规定处理: (一)民法典总则规定: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履行义务一
13、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民法典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物在某一地点,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物在某一地点,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可以协议管辖:必须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择一选择。篇三: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有关规定 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14、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以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15、采用送货方式,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 购销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书面合同中协议,是指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协议。第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保险标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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