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全国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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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编号A3全国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1年1月实施日期2021年1月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全国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E 适用于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 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五、决定机构 民政部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2)法定代表人为社会团体负责人,且不能担任其他社会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八、申请材料目
2、录(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4)整改方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不存在问题的, 无需提交)。九、申请接收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十、办理基本流程(1)审计前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应当自会议作出变更决议 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 台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申请材料。(2)审计前网上预审:网上预审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3)开展离任审计:预审通过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团体应积 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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