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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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基本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专业用品,保险
2、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财产和所销售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财产; (十)本保险
3、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
4、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其他原因引起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保险金额为25000元,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
5、坠落责任项下保险金额为20000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保险金额,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 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
6、项下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年保险费总额为单份保险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安全,
7、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发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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