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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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方法(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 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2、和检测从业人员(以下 简称人员)的信用管理。本方法所称人员包括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 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经过技术培训、通过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考核并从事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信用管理 是指对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进 行采集、认定、量化记分、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序号优良行为备注1获得地级行政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及以上人民 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应与工程质量检 测相关2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表彰。3被本市及以
3、上主管部门授予学科带头人、国家特殊贡献专家 及享受政府津贴人员。4创造专利。5实用新型专利。6主持或参与编制国家或全国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规范。7检测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CNAS认可(CNAS认可有效期内, 每年可申报一次)。8参加本市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为满意。-10 -附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序号不良行为记分 分值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1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123转包检测业务。124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125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事故或致使事
4、 故损失扩大。126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和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12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员登记入库或资质。68围标、串标、低价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被查处。69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610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611检测报告结论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612未上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参建方违规违法问题及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613伪造信用信息。614不能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315未按委托管理要求承接检测业务。316推荐或者监制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317与委托单位等有隶属关系、股份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318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
5、标准进行检测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或不良影响。319检测报告结论不准确,未造成不良后果。320未按见证取样送检规定履行检测相关工作职责。3-11 -序号不良行为记分 分值21未按检测信息化管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行为不可追溯。32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不通过。323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324其他被通报、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325检测机构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证书变更。126检测样品标识、流转及留存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方法等规定 要求。127仪器设备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及维护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 方法等规定要求。128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
6、、管理方法等规定要求。129档案资料存档、保存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方法等规定要求130标准规范配置、更新、借阅及保存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方法 等规定要求。131原始记录信息不全。132检测报告信息不全。1注:1 .同一不良行为被记分30天后仍未整改的,可再次记分。2 .同一不良行为被行政处分的,按行政处分的记分标准记分。3 .检测机构发现本机构人员存在不良行为,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该机构可不予记分。-12 -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序号不良行为记分 分值记分对象1伪造、损毁、涂改
7、、转借、出租岗位证书。12检测从业人员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证书。12检测从业人员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12检测人员4所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 检测活动。12检测人员5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或超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工程 或者参数的范围从事检测活动。12检测人员6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机构一次性计12分被列入黑名单的。12机构法定代表 人及主要负责 人7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事 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12检测人员8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和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12检测人员9在从事检测活动中,故意违法违规
8、,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 响。12检测从业人员10不符合条件(岗位证书以外的条件)从事检测活动。6检测人员11伪造信用信息。6检测从业人员12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机构累计12分被列入黑名单的。6机构法定代表 人及主要负责 人13检测报告结论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6检测人员14故意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没有造成明显危害 后果或不良影响。6检测人员15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不良后 果或不良影响。3检测人员-13 -序号不良行为分值 记分记分对象16检测报告结论不准确,未造成不良后果。3检测人员17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机构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3机构法定代表 人及主要
9、负责 人18未按见证取样送检规定履行检测相关工作职责。3检测人员19未按检测信息化管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行为不可 追溯。3检测人员20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3检测人员21其他被通报、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3检测从业人员22原始记录信息不全。1检测人员23检测报告信息不全。1检测人员注:1.同一不良行为被记分30天后仍未整改的,可再次记分。2.同一不良行为被行政处分的,按行政处分的记分标准记分。-14 -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认定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证书编号等。优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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