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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平安生产事前问责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 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定细那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事前问责(以下简称事前问责),是指对生 产平安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平安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 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第三条 事前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那么。第四条本方
2、法适用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各级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 责。第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各级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范围分别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问责,由本级安 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事前问责,由上一级平安生产委员会及 其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形成重大事故隐 患,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行为。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前问 责:(-)未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 人员等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的;(二)未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的;(三)未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落实要求整改治理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对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敷衍塞 责、执行不力的;(五)平安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六)存在平安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八条 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事前问责:(-)未按照各级平安生产委员会及
4、其办公室工作要求开展平安生产专项 检查、专项整治的;(二)未严格组织平安生产监管执法,导致分管行业领域出现平安生产严 重违法行为的;(三)未认真催促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导致未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治理的;(四)未按程序受理并严肃查处平安生产举报、投诉的;(五)平安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九条 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前问 责:(-)阻碍、干涉平安生产监管执法的;(二)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催促落实整改治理措施的;(三)平安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四)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第十条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5、政策规 定已经履行平安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而导致出现事前问责情形的,可以依法免 予问责。第十一条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已经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因意外事件或者 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而导致出现事前问责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问责。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事前问责,应当根据情况,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方式:(-)责令限期整改;(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责令书面检查;(四)约谈、诫勉、警示;(五)处分、通报;(六)纳入平安生
6、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实行溯源倒查机制,从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 任等环节调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四条 各级平安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 考核本级有关部门、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生产工作中,发现具有 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问责情形线索的,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各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方法第七条规定问责情形线索的,及时启动调查程 序。第十五条 启动调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 告。情况
7、复杂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 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依据调查情况,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作出问责决 定。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移交追责:(-)超越本级平安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问责权限的,移交有责任追究权限的问责决定机关处理;(二)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应当在作出后5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如不服问责决定,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 内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原处理单位收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20个工作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问责对象。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复核决定的单位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也 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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