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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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合同正本-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投融资建设合同回 购 人: 投 资 人: 签订日期:2012年1月 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回 购 人(全称): 投 资 人(全称): 根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02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BT投融资建设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县-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2.工程地点:-县平桥村。3.项目范围和内容:-县-工程,工程发包价*元。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由投资人负责本项目投融资、施工,并承担施工期风险。4.资金来
2、源:施工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建设模式,由投资人自行融资。二、建设期建设总工期为300天;其中各关键节点工期要求为:2012年5月1日进入桥面工程施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回购价款回购价款为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本工程竣工结算价和投资回报费用总和。1、工程竣工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价采用固定单价法,竣工结算依据招标人提供预算造价文件规定及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7.2条规定等。2、投资回报:本工程投资回报是指回购人支付投资人项目建设期利息(不计复息),利息按月息1%结算,投资回报费用按工程量月报进度价款80%金额为基数计算,建设期利息均按月结算。计息
3、时间为项目第一次进度付款第二天起至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止。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第二天进入回购期。回购期到期后,回购人不能按期回购工程,投资人按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造价95%为基数,利息按月息2.5%结算,计息时间从审计报告出来后第16天开始计算。项目回购后,回购人向投资人支付部分工程结算价款,投资人以剩余部分工程款(不含5%质量保修金)作为计息基数,利息按月息2.5%结算,计息时间从支付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第二天开始结算。3、回购人在支付项目回购款余款时,可扣除相当于项目竣工结算总造价5%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投资人。五、
4、项目回购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后15天内回购。六、保证金投标报名时投资人必须向回购人提供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时间:经回购人、监理单位及投资人三方确认已完工程量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时,保证金给予退还。七、项目建设要求(1)必须按回购人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完工。(2)投资人必须承担施工期及质保期安全、质量等责任。 回 购 人(全称): 投 资 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2012年1月 日 2012年1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含义:“
5、BT模式”: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缩写,在本合同中中文意思即:建设-移交。本合同双方认可BT模式是指:投资人按本合同约定负责筹措投入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并承担施工期间风险;回购人负责本项目开发建设应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委托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回购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并向中标人支付回购价款。“协议”: 指回购人与投资人签订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以及各工程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规范性文件。“项目”或“本项目”:指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投融资建设本项目,并在建设期结束后回购人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整个工程项目。“工程”:指本协议项下各个独立建设项目。“回购人”:指-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投资人”:指中标单位。“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或由金融机构出具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它文书。“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日期。“移交日期”: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
7、,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竣工日期。“建设期”:指自开工日期(含)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完工日(不含)期间。“工程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本协议项下各工程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预定完工日”:指根据设计部门提供预定工期完成本项目期限最后一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完工日”: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本项目工程或各分项分部工程或设备质保期。“竣工验收”: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过程。“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证书。“临时工程”:指为实
8、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材料”:指由投资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除外)并用于工程各类物品。“现场”:指用于建设本工程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任何场所。“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某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工程合同时预计条件不一致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
9、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变更。“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对本工程进行回购承诺。“建设”:指工程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其它活动。“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环境污染”: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条所规定含义。“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一切合同、协议。“
10、进度计划”:本项目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合同”:指回购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监理订立协议。“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事件。“投资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机构。“技术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机构。1.2 释义在本协议中:(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条款和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
11、方”应为本协议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继任者和获准受让人;(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6)任何所指一定天数时间期间指公历日;(7)所指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第一个营业日;(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0)所指协议是指列举和作为附件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补充或修改。第2条 双方义务2.1
12、特许权授予依照本协议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权利:(1)对本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2.2 担保权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本项目融资之目以回购人回购承诺书作为担保。2.3 投资人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投融资、施工和移交;(2)根据第14条将项目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2.4 回购人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1) 按时完成立项、可研、征地拆迁工作;(2) 依法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完成勘探、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前期工作程序
13、;(3)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4)向投资人提供“水、电、施工道路”三通工程。(5)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6)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2.5 建设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开工日期(含)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前一日(含)止,建设总工期为300天;其中各关键节点工期要求为:2012年5月1日进入桥面工程施工。2.6 建设期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1)第21.3条所述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2)由于回购人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3)因回购人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工期延误;(4)不可
14、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工期延误;(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引起投资人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经济地位。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3.1 投资人条件投资人应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融资文件法人资格和权力,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项目管理机构,3.2 回购人条件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其它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3.3 回购承诺函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担保承诺函。第4条 项目融资4.1 投资人投融资义务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及
15、移交全部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筹措。4.2 项目资本金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要求。4.4 担保权益根据本协议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4.5 融资文件4.5.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30_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进行质押融资。4.5.3除第4.4款规定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担保及处置本工程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
16、人书面同意。4.6 资金使用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用途。第5条 项目监管5.1 回购人监管权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投融资、施工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前述活动。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审批权。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专项报告。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5.2 财务监管5.2.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
17、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2.2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工程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采购或其它有偿、无偿方式取得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5.2.3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5.3 施工监理由回购人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费用控制等实施监督工作。第6
18、条 土地使用6.1 征地、拆迁和补偿6.1.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和补偿、土地报批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 6.2 建设用地权利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相关权利,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红线图。回购人应在工程建设期内:(1)使该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工程建设之目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工程建设之目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2)协助投资人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6.3 对建设用地限制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任何土地用于该工程建设之外任何目。6.4 临时用地回
19、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工程建设进度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临时用地。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回购人或承担建设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要求。如果这类工程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损失,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补偿。如果由于此公用设施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顺延此工程工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补偿。第7条 前期工作7.1回购人负责本项目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
20、等施工前所需各项工作,确保投资人可以直接施工。7.2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部分工作,包括这些工程资料、临时设施、前期融资款、前期施工费用等完成有关该项目前期费用都将移交给投资人。该部分已完成工作产生费用由回购款人负责,投资人不对该部分工作缺陷和引发问题承担责任。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8.1回购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1)将加快建设速度;(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3)提高本项目质量;(4)公共利益需要;(5)发现设计错误;如果上述款项修改使投资人获益,回购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回购人应承担可能增加费用(包括工程费用)。8.2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
21、资人不应对已批准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前提下,在各工程建设期内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1)在不降低原设计质量要求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2)在不降低原设计质量要求前提下,能降低该工程建设、维护成本;(3)提高该工程质量。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工程建设期内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建议书。如果投资人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变更节省投资,双方各按50分成。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8.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福建省有
22、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8.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8.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全部工作而引起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施工图和
23、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8.6一般设计变更由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和设计单位批准。第9条 施工9.1 投资人主要义务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并承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施工期间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情况下,以本协议条款为前提,投资人主要义务包括:(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工程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工程建设协议规定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施工。(2)投资人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回购人要求向回购人提供除建筑安装工程费外与本项目有关其他费用。(3)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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