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98-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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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9820222022北 京2/32可取0. 60. 8;Q污水收集率(),提供的污水量与污水产生量的比 值,取值近期不宜低于85%,远期宜按100%;b地下水渗入污水系统的水量系数()。地下水水位较高时可考虑地下水渗入量,取值不应高于15%。二、雨季污水处理量:雨季污水处理量应根据服务范的排水体制,按照式(4)确11/32定,服务区域存在分流制和合流制排水区域时,应分别计算污水 量,并取其之和。Qy = (1+)XQh+Q(4)式中:Qy雨季平均日污水处理量(万m3/d)tn-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
2、倍数,应根据环境要求选取2 5,分流制排水系统,为零;Q雨季每日截流进入污水厂的水量(万n?/d)。分流 制排水系统为截流、调蓄后每天纳入污水厂的受污 染雨水量;合流制排水系统为截流、调蓄后每天纳入 污水厂的溢流污水量。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建设技模分类建设规模污水量(万m3/d)I类2050n类1020山类510N类15注:I类规模含上,下限值,其他规模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第十七条 污水管渠断面应按规划远期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 计,并考虑城市远景开展的需要。合流制排水系统的管渠断面应按截流井前和截流井后的流量 分别确定。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程构
3、成如下:一、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f渠:主要包括收集、输送污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12/32(二)泵站:主要包括泵房生产设施及必要的辅助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二、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系统: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厂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 设施、管理与生活设施等。第十九条污水收集与输送的污水管网、泵站的生产设施应包括 管道、检查井、截流井(合流制)、排水口的防倒灌以及泵房、水泵、 控制设备等设施,以及排水收集与输送系统的信息化、智能化运行 控制和管理设备。收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溢流污染污水时,应根据系统布局 的实际设置截流、调蓄等设施。污水管渠的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应包括污水管渠的通风、清 通、管理
4、等设施,泵站的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应包括变配电、自动 控制、通信、用水、消防、通风、采暖、管理、绿化、平安保卫等设施。污水管渠、泵站的智能化运行控制和管理设备应设置与上级管理部门智慧水务平台连接的接口。第二十条污水厂宜包括以下生产设施: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澄清、气浮)、生物处理系统、消毒、加药、除臭等,根据进出水水质要求还可包括混凝沉淀、过滤等 污水深度处理设施,以及污泥浓缩、厌氧消化、调理、脱水、稳定、干 化或燃烧等污泥处理设施。处理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新建污水厂应设置初次沉淀池;处理 受污染雨水或溢流污染污水的污水厂,应根据污水量变化情况结 合污水处理能力设置调蓄池等设施。水质和(或)水
5、量变化大或接纳工业废水的中小型污水厂可设 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污水厂污水、污泥资源化工程设施的内容应根据其目标合理确定。第二十一条污水厂辅助生产设施宜包括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 计量(水、气、泥)、维修、交通运输(含汽车库)、试验及化验、仓库、 照明、管配件堆场、采暖、厂区给排水、消防和通信等设施。污水厂厂内应设置进出厂水质在线自动检测和水量计量设施以及智能化管理系统设施。污水厂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应设置与上级管理部门智慧水务平 台连接的接口,应通过智慧水务平台协调管网、泵站智能化运行控 制和管理设备的运行。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可包括办公楼、食堂、采暖、浴室、值班宿 舍、停车位、绿化、平安
6、保卫等设施。维修、绿化等能够由社会化解决的设施应优先采用社会化能力解决,不应重复设置。13/3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二十二条污水厂厂址选择应便于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及污泥集 中处理和处置,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考虑对水体上、下游水 源的影响,并根据以下要求综合确定:一、有利于污水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平安排放。U!不受洪水和内涝的威胁。有较好的交通、水电和工程地质条件。、有远期开展用地的条件。五、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六、离居民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七、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第二十三条污水管渠的布置应结合污水系统分区和地形、污水 处理设施的位置等,按照管线距离最短、管段服务面积适宜、可实 施、少
7、拆迁的原那么设置,一般应符合地形趋势,宜顺坡排水,尽量避 免通过不易穿越的地段和构筑物;管渠应满足最小坡度和最小流速的要求,做到排水通畅。第二十应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结合城市的地形、污水管14/32渠系统,合理设置污水提升泵站e第二十五条 污水厂、泵站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约用地为原那么,根 据污水厂、泵站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厂(站) 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使总平面布置合理、经济、节约能 源,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污水厂生产线不应少于2条,生产设施的分组应考虑维护检 修不停产的需要。污水厂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分别集中布置,便于运行管理和臭气收集与处理。生产管理和
8、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e 第二十六条 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应以 节约土地、集约化布置为主要原那么,同时满足平安、运行管理方便, 有利于地下和上部的空间利用。第二十七条 污水厂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应超过 表2所列指标。其中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 用地的8%20%。表2建设用地控制指标dT):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建设规模(万m3/d)二级处理深度处理I 类(2050)0.80 0.650.25-0. 20I类(1020)1.000. 800. 300.
9、25BI类(5】0)1.20-L 000.35-0. 30N类(15)1.50 1.20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 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消毒、排水泵房等常规 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深度处理仅需某几个净 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级处理的排水指标为现 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一级B标准,深 度处理的排水指标为一级A排放标准.出水水质标准超过一级A标准时. 可根据采用工艺适当增加建设用地.3表中指标不包括污水深度处理采用人工湿地或其他生态处理工艺的用地 以及
10、污泥处置的用地.4表中指标中不包括污泥采用好氧发酵工艺时的用地面积.5污水厂近期局部建设内容包括远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近期用地,总 用地控制面积不得超出远期规模的指标.6高寒、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用地面积。7大于I类规模的污水厂适当下调控制指标,小于N类规模的污水厂应符合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的规定.8包含受污染雨水处理时,应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单独处理受污染雨水或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水时,应根据采用的工艺和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用地面积。15/32第二十八条距离城市较远、交通不变的污水厂宜设置职工汽车 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
11、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污水厂建设应充分利用道路两侧的空地和其他空地 进行绿化,新建污水厂的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一般不宜小于污水厂用地面积的30%。第三十条 污水泵站、合流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 3所列指标,并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征地。当泵站内设置调蓄等其 他设施时,应根据设施的实际用地情况适当增加用地。表3泵站建设用地控制面积(m?)注/ 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 设施等占地面枳,不包括两蓄等特殊构筑物用地的面枳.建设规模IninIV面积20002700150020001000-150055010002小于N类规模的泵站用地
12、面积按N类规模控制.16/32第四章工艺与装备第三十一条受水体水位顶托的截流式合流管渠排放口应设置防潮门、闸门等防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的排水管渠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 并宜将受污染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旧城区改造、降雨量很 小(年均降雨量4200mm)的城市应从实际出发,可采用截流式合 流制,并根据环境要求,合理确定截流倍数。第三十三条合流制排水管渠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早流污水的水 量、水质、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当地水文气象条件和经济条件等 因素分析确定,一般不宜小于2。第三十四条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管渠应设截流井。当水体环境要 求较高时.分流制排水系统或合流制排水系统宜设
13、置受污染雨水 及溢流污水的截流、调蓄和处理设施。第三十五条泵站土建局部宜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 期规模配置,且应符合高效节能、平安稳定、管理方便的要求。用地紧张、景观要求较高或不便值守的小规模泵站可采用一体化预制泵站。第三十六条 泵站前宜设置事故排出口,其位置应根据水域环境 规划和水体的功能区要求合理确定。第三十七条污水厂的进水水质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人均污染 物排放量、排水体制、地下水人渗、受污染雨水等因素,并分析城市 污水的组成,结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开展要求合理确定。第三十八条 污水处理级别应根据污水水质、出水排放标准和使 用功能合理确定。处理级别应根据各处理工艺单元的处理效率与
14、 污染物去除率要求经技术经济比拟选取。承当合流制排水系统的 污水或溢流污水及受污染雨水处理时,应设置初次沉淀池。17/32 10 污水厂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8918、地方标准及使用功能的要求。污水厂出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应符合排放水体环境规划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第三十九条污水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排放标 准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 前提下,应优先选用低能耗、低运行费,低投入及占地少、操作管理 方便的成熟处理工艺。为使选择的污水处理工艺符合污水水质和 处理程度的要求,可在污水厂建设前进行小型试验,确定污水处
15、理 工艺及有关的参数。第四十条半地下污水厂、地下污水厂在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基 础上,应选择占地面积小、易于集约化布置的工艺,同时应满足运 行维护简单的要求。第四十一条污水一级处理常规工艺单元为除渣、沉砂、沉淀,强 化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包括一级处理工艺单元和混凝投药设施,二 级处理主要包括生物处理设施及根据工艺要求配套的供氧、搅拌 (推流)、污泥回流、二沉、消毒等工艺单元,污水深度处理一般包括 混凝、沉淀、过滤、气浮、膜处理、臭氧氧化、曝气生物滤池、生态处 理等工艺单元。第四十二条 城市污水二级生物处理工艺可分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 膜法以及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与膜处理等相结合的其他复合工艺。第四十三
16、条污水厂的工艺装备宜符合以下规定:一、除渣。新建污水厂应设置粗、细两道格栅,必要时,可设置超细格栅。 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生物膜法及其复合工艺前宜设置超细格栅。格栅除渣宜采用机械清除。清除的栅渣应采用皮带输送或螺 旋输送器及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运输,集中处置。二、污水、污泥提升。污水厂应根据污水、污泥处理工艺要求设置污水、污泥提升泵 房,泵房规模可根据污水厂近、远期规模,处理单元分组布局情况 11 18/32 确定。进水泵房和尾水排放泵房土建宜按远期建设、设备可按近 期配置。泵房形式根据水泵安装形式可采用干式泵房或湿式泵 房,泵房宜与集水池合建。水泵等的选择应根据提升介质,选用高 效可靠的设备。三
17、、沉砂。污水厂应设置沉砂设施,宜有贮砂设施,除砂宜采用机械方 式,并应注重对砂的处置。根据污水水质、工艺流程特点,沉砂可 选用曝气沉砂、旋流沉砂、平流沉砂等工艺。当沉砂中含有较多有 机物时,宜采用曝气沉砂工艺。四、沉淀。污水厂应根据工艺流程和水质特点设置沉淀设施。沉淀可分 为初次沉淀、二次沉淀和终端沉淀。沉淀形式应根据规模、工艺特 点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沉淀池宜采用机械排泥,并应有浮渣撤除设施。五、生物处理。(一)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法生物处理的供氧方式可分为鼓风曝气、机械曝气、 射流曝气及联合曝气等。活性污泥法供氧方式应根据污水厂规模、能耗、污水水质、管理等技术经济条件,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等
18、因素,优先选用低能耗、 易于管理、质量可靠的供氧设备。ni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应采用鼓风曝气,并应选用高效的鼓风机和空气扩散设备。鼓风曝气或机械曝气设备宜能够调节供氧量,n类及以上规 模的污水厂宜能自动调节供氧量或设置自动调节供氧量的精确曝 气系统。生物处理池的厌氧区、缺氧区宜设置水下搅拌器或水下推进器。(二)生物膜法。生物膜法宜采用鼓风机供氧,并配置空气扩散装置。 1219/32生物载体应易于挂膜,其材质应无毒、耐腐蚀。(三)其他复合工艺。采用移动床膜生物反响器(MBBR)工艺的悬浮填料应易于挂 膜,其材质应无毒、耐腐蚀。采用膜生物反响器(MBR)工艺的膜组件应适应水质特征,并 具有合适的通
19、量,材质应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第四十四条采用强化一级处理和化学除磷工艺时,宜根据污水 水质和出水水质标准合理确定工艺参数,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试 验研究。第四十五条污水的深度处理应根据污水二级处理工艺特征、水 质目标,按照简单可靠的原那么确定。污水厂出水再生利用的,应设 置再生水的水质检测设施。第四十六条 有条件的城市可利用荒地、闲地采用人工与自然净 化相结合的生态处理工艺。污水采用生态处理时,应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进入生态处理工艺的污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不得对环 境造成二次污染。第四十七条污水厂应设置消毒设施。消毒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 与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确定,宜采用加氯消毒、组合消毒方
20、 式或其他的有效措施。第四十八条 污泥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机械浓缩或气浮浓缩。重力浓缩应配置栅条式浓缩机。机械浓缩可采用带式浓缩机或离心式浓缩机,也可采用浓缩 脱水一体机。当湿污泥用作肥料时,污泥的浓缩与储存宜采用湿污泥池。第四十九条 污泥厌氧消化设施宜根据污泥量、污泥质量、环境要求设置。求设置。II类及以上规模的污水厂宜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污泥的搅拌宜充分利用污泥气。第五十条污泥脱水应采用机械脱水。脱水设备的形式应按污泥 的性质和脱水污泥含水率要求合理确定。第五十一条污泥处理后以土地利用为首要出路时,脱水污泥可 13 20/32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98一如2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
21、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计划出版社计划出版社2022 北 京3/32采用污泥好氧发酵工艺。好氧发酵污泥中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 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的辅料来源应稳定,应因地制宜,到达处理和综合利用的 目的。第五十二条采用污泥热干化时,应根据污泥泥质和污泥最终处 置途径,合理选择热干化程度。热干化生产线一般不宜少于2条。 第五十三条污泥燃烧设备应根据污泥特性选用技术先进、成熟 可靠的炉型,确保环境平安。燃烧干化线和燃烧线宜集中布置.一 般
22、不宜少于2条。第五十四条 污水厂、泵站的机械设备配置应以节能、高效、方便 操作与维护、保证平安生产为原那么,并应与生产控制系统相适应。 14 21/32第五章附属工程与建筑面积指标第五十五条 污水厂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所列指标采用。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用房宜结合污水管网的长度、管径以及附属设施的性质等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智能化或智慧化管理的用房面积宜根据功能设置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表4 污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标(m?)注J 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脸、控制等功能用房。设施性质规模I类D类m类N类辅助生产用房151018351185151094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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