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公司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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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08年7月,某市一电视机厂准备与美国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面谈协议规定美方以技术入股(作价20),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自订立起15天内,美方应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其中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工人培训、技术作价等。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规定:(1)除经美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美方技术每年生产的电视机不能超过30000台;(2)该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为3年;(3)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中方无权再继续使用该项技术;(4)中方如改进该技术,必须无条件告诉美方;(5)合资企业能从美国购买的
2、所、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必须从美国购买。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外方怕投资风险,就让公司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了财产安全险。双方协商中方为董事长,美方为副董事长。半年后,公司经营效益好,美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通过。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中方认可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现问: (1)美方的出资比例是否恰当?为什么? (2)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公司是否可以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4)中方是否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3、 【答案】 (1)美方的出资比例不恰当。因为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出资一般不应低于 25。 (2)不合法。本协议在技术出口产品的地区、数量、价格、技术改进、继续使用权技术改进对等条件和自由购买方面,含有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3)公司可以在美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4)中方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 【解题思路】 就命题思路而言,本题同上题类似,都属于要求找出行为人行为差错的题目,应重点注意第(2)问所考查的知识点。 【法理详解】 (1)美方的出资比例不恰当。中外合资企业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为了吸引外国先进技术改进设备,我国法律允许且鼓励外商以先进的
4、技术、设备作为出资,但规定外国合营者的出资和我国合营者的投资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本案中,该中外合资企业美方以技术出资,作价 20,是低于这一标准的,因而美方应追加出资。 (2)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技术转让协议是指技术转让者与受让者双方就技术转让有关的权利与义务意思表示一一致的主要法律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即转让方不能附加条件妨碍企业的自主权。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
5、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6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技术使用费应公平合理;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机继续使用该项技术;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对等;技术输人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本案中,该合营企业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技术出口产品的地区、数量、价格、继续使用权、技术改进对等条件和自由购买方面,都含有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
6、的限制性条款。必须依法修改,才能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该技术转让协议才能生效。 (3)公司有权在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4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注意该款与修改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这规定有所不同,望引起考生足够重视。 (4)中方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增加注册资本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合营一方同意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只要是董事会合法决议
7、,其就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本案中,虽然美方在关于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但它是由董事会合法通过的,因而中方有权认缴所增加的资本。 6甄某于1999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这一年9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
8、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 2001年3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现问: (1)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2)设甄某1996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4)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
9、自行处理? (5)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1)至迟应于2002年5月任期届满。因为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得连任。 (2)不合法。因为甄某依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范围。 (3)甄某的违法活动有: 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 违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违法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 私设小金库; 非经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4)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自行处理,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除外。 (5)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所考查的内容相当广泛,难度较大,想象丰富,足见命题人在设计上
10、用心之良苦,4个设问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值得考生反复玩味。 本题之重心在于第(3)问,考生应耐心找错,精心归类,细心作答,方能使答案臻于完整。精确。 法理详解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中董事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法定为3至赔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过,任期届满的,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董事及经理的行为等实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一样,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第47、 53条)。 (2)由于董事和监事,加上经理是
11、公司的重要组成人员,因此,公司法第57、58条对这些人的资格作了如下限定,即下述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过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过5年; 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过3年; 对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热照之日起未过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公务员。 本案中甄某即属于第类人员,由于原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 1999年 5月未过
12、 3年,甄某于此时就职董事长,应属无效行为(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 3)除了对董事、监事等的资格作了限制外,公司法第5 9 62条还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活动: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也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非经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非依法或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
13、露公司秘密。 在上述禁止性活动中,甄某违反了、等项规定,从事了挪用公司资金 50万元、私设小金库、利用职权为其弟弟谋利、同本公司监事贾某订立合同等违法活动。 (4)对于这些违法活动,除了公司本身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构成犯罪应承 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是可以对具体的违法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进行处分的。例如公司可 以没收董事等的非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对于因其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 求这些违法的董事等人员赔偿,但公司不能越权给予这些人员行政及刑事处罚。公司对于该职的董事、监事可由股东会决定罢免其职务。 (5)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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