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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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方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 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
2、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 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第二十五条送审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可以要求 起草部门修改、补正程序、补充材料后再次提请审核,或者建议 暂缓制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国家政策将作重大调整的;(二)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三)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送审部门未与 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四)起草工作缺少必要程
3、序的;(五)未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一)书面审核;(二)要求起草部门进行说明;(三)到有关单位和地方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六)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七)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争议较大且理由充分的,审核部门可以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审核部 门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制定机关决定。第二十八条审核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期 限
4、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 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补 充材料、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开展调研 等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制定机关或者审核部门要求有关单位补充材料、作出说明、重新修改或者参加有关协商、论证会议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 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确有特殊情况,起草部门未完全 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 由和依据。第三十条 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重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
5、具审核意见;对规 范性文件在合理性、文字技术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由部门法制机 构参照本章规定进行。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部门均应履行合法性审核和集体 讨论程序,并在制定说明中载明。第四章审议与发布第三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通过政府公报、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便于群众知晓、查询 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公布规 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时间等
6、内容。第三十四条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 5年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 得超过10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专用于确认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 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制 定机关应当
7、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拟作实体内容修改后继续实施的,按照本方法的相 关程序,重新制定后公布;因管理部门名称变化或者职责调整, 拟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后继续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当及 时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审核后公布;需要继续施行的, 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 机关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只延续一次。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公布日期和施 行日期的间隔应当不少于30日;但是,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 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等 法定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原因
8、应当在制定说明 中表达。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施行日期有 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以规范性文 件的形式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部门具体承当。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 备案与清理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以下规定向上级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 关”)报送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备案;(三)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 的政府备案;(四)作为部门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
9、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备案;(五)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 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 工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的办公 机构负责备案报送工作。第三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通过统一的备案审查工作平台进行电子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五)证明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开发布的材料;(六
10、)其他相关材料。已经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解读的,应当同步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的,以投递邮戳记载日期为报送 时间;以其他方式报送的,以收到日期为报送时间。第四十一条备案监督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接收备案报告以及相关材料;(二)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三)涉及备案监督的其他具体工作。第四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 说明。第四十三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备案审查机构及时
11、予以受理登记。报送备案的材料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或者不符合本方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备案途径的,备案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并将 报备材料退回。报送备案的材料不符合本方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制定机关应当在备案审查机构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制定机关未在指定期限 内补正材料的,视作未按时报送备案。第四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存档备案;(二)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建议制定机关停止 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逾期未修改或者未 废止的,报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三)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有冲突的,进行协调
12、,协调 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四 潮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形式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建议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制定机关逾期不处理的,报本 级政府责令改正。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 出书面审查建议。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申请审查的文件名称和需要审查的内容;(三)申请审查的理由;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备
13、案监督机关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由备案审查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 请人。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监督机关。第四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考评情况,同 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四十八条制定机关每隔2年应当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 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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