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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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第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 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政策提供咨询意 见。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 定,科学评定的原那么。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设主席1名, 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至3名,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 定。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 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
2、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那么,年龄 不超过60岁的正高职专家担任。第六条 本校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XX省 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 学位办公室和各分委员会提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XX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各学位人才培养单位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 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一般应由1位校学 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组成单位推荐提名,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分委员会配备兼职秘书1名。第八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
3、 常工作。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1名研究生处副处长和 1名教务处副处长兼任。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人 员为学位办主要成员。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当 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委员自 然变更;其他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 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位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报校长办 公审议通过。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查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 位的决定;(二)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博 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4、;(三)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四)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五)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事宜;(六)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做出处 理决定;(七)审核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A)评选并推荐各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九)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十)审批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十一)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 题;(十二)研究解决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 项。第十三条校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学位 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分委员会, 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负
5、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 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二)审批有关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评阅人、辩论委员 会成员名单;(三)审查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四)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五)提出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 单;(六)评选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七)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A)审定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制订有关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那么;(二)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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