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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11-04-0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发包人(甲方):设计人(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设计工作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4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
2、称、规模、设计周期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设计费类型位置建筑面积 (m2)方案初步设计建筑专业深化设计(元)1合计说明: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项目设计任务书2.市计委、建委对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3.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意见书4.相关市政资料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建筑专业深化设计文件(其中包括):1. 建筑深化设计总说明2. 材料做法表3.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4. 消防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及建筑部分)5. 总平面图6.
3、 各楼平、立、剖面图7. 平面大样、立面大样图8. 门窗大样及门窗表9. 节点详图10. 城市亮化的设计及预留10根据甲方时间(设计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设计文件,并且所有设计文件应不迟于2011年6月10日提交)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人民币 万元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金),详见下表:设计费支付进度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20%定金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70%发包人提交的建筑专业深化图(达到施工图深度)通过施工图审查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5%完成主体结构验收7日内。第四次付费5%设计人完成各
4、专业配合至项目竣工验收7日内。说明: 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注:所有设计费均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
5、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 设计人责任:6.2.1 设计
6、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规定及当地政府的要求)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3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6.2.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6.2.5设计人在保证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前提下必须做到经济合
7、理,尤其是要严格控制钢筋及混凝土含量、单方造价指标等。如果发包人在核算时发现经济指标不合理,设计人必须积极配合予以重新验算调整,否则是为设计人违约,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5%。6.2.6本项目施工期间,设计人必须及时处理各种设计问题,如因设计图纸存在错误而影响施工时发包人将依据现场严重程度要求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设计人应以合同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2.7如果因设计图纸质量问题导致施工现场返工等费用增加时,发包人将依据现场情况分析要求对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设计人应以合同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
8、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给予相应的补偿。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3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日照间距、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等未能通过时,设计人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9、并及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5%。7.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其他8.1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4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_贰_份,设计人 贰 份。8.5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8.6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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