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杂粮保护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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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八号)山西省小杂粮保护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小杂粮保护促进条例(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小杂粮种质资源,推动小杂粮全产业链开发, 促进小杂粮产业高质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杂粮品种选育推广、种植、加 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小杂粮
2、产业开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 动、品牌引领、绿色开展的原那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杂粮保护促进工作的领 导,将小杂粮产业开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 制度,研究解决小杂粮保护促进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小杂粮保护促进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杂粮保护促进 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涉农资金,重点用于小杂粮 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集成技术研究和推广、标准化基地 建设、产品质量提升、贮存加工、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科技研 发和人才培养等。第
3、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小杂粮科学文化知识进行宣传。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小杂粮保护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小杂粮产业开展 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 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小杂粮产业开展专项规划。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小杂粮 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保护促进工 作。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杂粮种质资 源保护制度,建设小杂粮种质资源库,定期公布
4、可供利用的小杂粮种 质资源目录。第十二条 支持种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设小杂粮育种创新平台,开展育种联合攻关。鼓励依法引进小杂粮种质资源,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小杂粮 良种繁育基地,支持优质小杂粮种子生产和良种示范推广工作,保障小杂粮良种供应。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杂粮种子储藏制度。储藏的小杂粮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以及余缺调剂。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 和产业基础,优化小杂粮生产布局,推广小杂粮有机旱作生产,完善 生产基础设施,开展规模化种植。鼓励建设有机旱作生产基地。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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