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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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编辑本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介绍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标准,是买卖双方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国籍。货物买卖合同标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买卖和权利财产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交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国际公约。 有关货物买卖民法典律买卖法 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买卖法,以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其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 编辑本段大陆法国家买卖法大陆法体系各国把有关货物买卖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一个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权
2、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合同有效成立各项要件,如订约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行为能力、要约与承诺规则等,则适用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或民法其他部分有关规定。 编辑本段英美法国家买卖法英美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国家那样民法典,它们买卖法大都是单行法规。其中具有代表性是英国 1893 年 货物买卖法 。英国现行是1979年货物买卖法,其主要内容与1893年货物买卖法基本相同。美国参照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模式,于1906年制订统一买卖法。其后为了适应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需要,起草了一部统一商法典,买卖法成为该法典第2篇 ,取代了 1906 年 统一买卖法 。该法典于1952年正式公布,现行文本是19
3、77年修订本。美国宪法规定,有关贸易方面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事项享有立法权。统一买卖法和统一商法典是由一些私人法律团体编纂,须经各州立法机关以适当立法程序予以采纳,才能取得州法效力。迄今为止,除保持大陆法传统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国各州均已采用了统一商法典。在英美等国,买卖法内容主要是规定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至于买卖合同成立及合同有效性等问题,除买卖法另有规定外,仍依传统普通法处理。 编辑本段前苏联和东欧各国买卖法前苏联和东欧各国有关货物买卖法律主要由民法典来调整,这些国家还先后签订了若干共同条件。有些东欧国家还制订了一些专门法,其中包括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贸易法
4、典 和 1976 年民主德国国际商业民法典典。这两部法典都包含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它们有两个共同特点:都采纳了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惯例和原则;只适用于东西方国家之间贸易。 编辑本段国际货物买卖民法典律适用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国际性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其主要规定如下: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法律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规定和当事人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某一部分。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法律情
5、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国家法律管辖。在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国家法律管辖:合同是由当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人签订;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买卖,当事人所选择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 ,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关于当事人对选择应适用法律同意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问题,应由当事人所选择法律来确定,如果根据该法律
6、,当事人所作选择是无效,则应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确定管辖该民法典律:关于买卖合同或其任何条款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问题,应在假定该合同有效情况下,由按照本公约应予适用法律来确定。 编辑本段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各国法律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自由,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就成为合同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影响较大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有:国际商会1980年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和国际法协会制订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前者对工厂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装运港交货运费保险费在内(
7、CIF )、目港完税后交货等14种贸易术语含义作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后者则着重规定了CIF条件下买卖双方义务 。此外 ,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共同拟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南北美洲一些国家也具有一定影响。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为当前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最重要国际公约。这项公约于1978年订立,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有 62 个国家参加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该公约共分4个部分,全文共101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在确定公约适用时,仅以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规定
8、 ,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才适用该公约: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家是该公约缔约国。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按照后一种规定,公约也可能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当事人间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对货物一词没有下定义,但公约第2条和第3条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其中包括:供私人或家庭使用货物买卖。拍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财产。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交易。船舶和飞机买卖。电力买卖。这是考虑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适用特殊法规来处理。 公约内容公约内容主要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规则以及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涉及合同有效性和货物所有权移转问题,因
9、为在这些问题上,各国法律存在着重大分歧,不易实现统一。所以,除公约另有规定外,这些问题仍须按有关国家国内法处理。 编辑本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结果。当一方提出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订立该合同意思表示。因英美法和大陆法在要约与承诺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起草过程中工作组作了很大努力来调和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分歧。公约作了以下几个方面规定: 要约生效时间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内德
10、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据以行事。 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亦不影响合同有效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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