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重点精心整理)--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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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 【第一章】 P2、 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 行政法规(国务院)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常委) 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P25、到2015 年,社工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50 万人,其中,中级社工人才达到5 万人,高级 社工人才达到 1 万人,到2020 年,社工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145 万人,其中,中级社工专业 人才达到 20 万人,高级社工人才达到3 万人。 P30、每年培训10000 名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人 员。 P30、到2020 年,培养8 万名社工机构管理人才,8 万
2、名专业督导人才。 P31、采取培训、调训、挂职锻炼等形式每年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培养 500 名急需紧缺社工专业人才,每年组织选派1000 名社工专业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 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P31、到了2020 年,依托现在资源,建立500 家社工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加快推进社工硕士 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到2020 年培养和引进3 万名社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300 名社工专业 博士,3000 名“双师型”专业教师。 P35、到2020 年,在全国发展8 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工 服务机构。 P35、成立民办社工机构,除应符合民办
3、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外,还要求 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 1/3以上取得社工证。 【第三章】 P40、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P41、我国社会救助类型有: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未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 救助类型有法律援助。 P41、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捐赠 设立帮扶项目 创办服务机构 提供志愿 服务 P43、五保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救助制度,从农村扩展到了城市。 P44、低保:由户主或代理人以户主义务向户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户藉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
4、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户口的,一般按户藉类别分别申请城市 低保或农村低保; 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常居地与户藉所在地不同的,申请人可凭户藉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向常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P44、低保资格条件包括:户藉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的,可以申请低保。 P44、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P45、乡镇政府(街道办)应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
5、起10 个工作日内,在村委协助下午,组织 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经济及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实,每组调查 人员不得少于2人。 P46、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上级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计 数题) P46、47、低保审核审批:在村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 镇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 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 30% 的比例入户抽查。县
6、级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批准的应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 过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县民政对拟批准的低保通过镇政府、村居委公示,公示期为7天, 无异议的,县民政部应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重新调查,20个工作日 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申请重新公示。 P47、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不发达农村可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 发放。 P47、低保复核:有重病、重残且收入基本无变化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经济及情况 相对稳定的,可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 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P48、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7、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P5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P49、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P49、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P5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受灾人员提供 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 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
8、年春季的困难需求。 P5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 的款物,应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政府接受的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政府民政部统筹安排用于 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P52、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P53、城市医疗救助形式:1、社会力量资助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医疗机构减免有关 费用。 p55、医疗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9、P5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 集基金总额的15%。 P57、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目标: 持五保证或“三无”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持低保证或特困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 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阶段提供心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P59、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接受人力资源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适合其健康,能力的工作,县民应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低保金。 P60、只要符合救助的条件,不论是否有本地户藉,都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P62、国家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
10、讨人员提供: 临时食宿 急病救治 协助返回等救 助,救助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 P62、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食物 住处 急病送医 联系亲属 提供乘车凭证 P62、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情况确定救助限期,一般不超过 10 天,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报 上级民政主管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终止救助。 P63、法律援助: 代理 刑事辩护 公诉 P63、以下3 种情况,救助站也应终止救助: 提供虚假个人情况 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 站 擅自离开救助站 P63、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心要的法律服务,政府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咨询、 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11、 P64、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援应提交: 身份证明 贫困证明 案件材料 P63-64、一、法律援助代理: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保或低保待遇 请求发给抚 恤金、救助金的:应向赔偿或发给义务机关所在地法援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请求付赡养 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义务人住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主张因 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二、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三、公诉: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提供法援。 P64、被告人是视、听、说有障碍的殘疾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被告人可能被 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的,
12、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时,法援机构应提供法援,无须对被 告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P64、请求国家赔偿: 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法援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给予社保待遇、 低保或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向提供社保、低保、抚恤金、救 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法援 3 机构申请;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向给付的义务人住所地法援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 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在地的法援机构提出申请。 P65、法援机构收到结案财料,应向受指派办法援案件律师或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 补贴。 【第四章】 P67、老年人:60 岁以上
13、公民。 P68、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P71、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祥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 平方米 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P73、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金,要将50%以上的资 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P78、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 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财产权 益 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益 P81、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 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
14、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不在此限。 P81、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 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P81、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P83、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 P83、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 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P9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 辅的原则。 P92、出版者出版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及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刊物,出版行政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 P93、孤儿
15、: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P97、残疾人包括:视力殘疾、言语殘疾、肢体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 殘疾。 P97、对经过2 年以上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 关法规政策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P99、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 数的25%以上。(计数题)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 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计数题) 4 【第五章】 P106、1950 年5 月1 日实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P107、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 P108、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 P109、p110、无效婚姻:1、违反一夫一妻制 2、近亲结婚 3、患禁止结婚疾病 4、未达法定 婚龄。 可撤消婚姻:因胁迫而媂结的婚姻(结婚一年内提出撤消) P110、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P113、夫妻间的继承权,应注意把握:
17、合法的婚姻关系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 承的遗产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P114、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法定与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从法定。 P115、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有在夫妻双方均承认的情况下才能 认定。 P117、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形成抚养 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继承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 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P118、“感情确已破裂”4 类法定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暴或
18、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P118、离婚诉讼的调解:和好:调解协议 达成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 协议不成,调 解无效:离婚判决书。 P119、军人离婚特别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除外,如: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屡教不改的。 P119、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的离婚特别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女方 中止妊娠后6 个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P119、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P119、离婚只能消除夫妻关系,不能
19、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P120、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因抚养 问题 争执达不成协议,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父母双方对10 周岁 以上未成年的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P120、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 周岁为止。 P120、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2 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P12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 5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20、损害赔偿。 P122、根据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P122、全面系统应对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瓮中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需要综合采取民事、 行政、刑事等不同法律手段。 P122、对于婚姻违法行为的救助措施主要包括:劝阻、调解、和制止。 P125、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失父母的孤儿 查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P125、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 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未成年 人父母均
2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年 成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P125、收养人应具备条件: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 周岁 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P125、收养人的特殊要求: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 周岁 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P12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 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P126、收养孤儿,残疾儿或社福机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 养1 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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