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现售调整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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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备案号:CG-510109-阿里巴巴西部基地(推广名:银 泰 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一)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二)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无附件四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附件五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1、若乙方采取贷款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的,按照下列方式付款:(1)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当日付清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含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向 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若乙方采取贷款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乙方须向
2、甲方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银行批准的保证责任。 (2)乙方委托甲方为其办理银行贷款,甲乙双方约定如下:A. 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供贷款银行要求的完整有效的申请贷款资料,交纳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若银行要求乙方补充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或增加首付款比例,乙方应自银行提出要求之日或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资料补充完毕,或将应增加的首付款向甲方支付完毕。B. 若乙方未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交齐全部申请资料及相关费用,或未能按照上述期限补充提交完毕相关申请资料及相关费用,或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甲方支付完毕应增加的首付款,则每
3、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未支付房款金额(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该商品房总价款及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商品房价款之间的差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乙方延迟达到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3) 在乙方按照本款第(2)项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若贷款申请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仍未能获得批准,则乙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若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本金或者定金。 若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房价款并及甲方签署变更付
4、款方式的补充协议。乙方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房价款,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该商品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乙方延迟达到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4)在乙方按照本款第(2)项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的前提下,若贷款申请因乙方自身原因而仍未能获得批准,则乙方应当自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房价款并及甲方签署变更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若乙方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剩余房价款,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乙方迟延达到30日,则甲方有权选择解
5、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5)无论任何情况下,自乙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乙方申请的贷款应足额被支付至甲方账户,否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6)在乙方办理完毕贷款且甲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双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A.若乙方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银行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及违约金的,则乙方应在甲方告知函送达乙方之日起3日内将甲方代其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支付给甲方。
6、自甲方代乙方还款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并另行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代付全部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B.若乙方未能按期向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连续2期或累计3期,或贷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则甲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等,并按乙方及甲方签署的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C.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须自筹资金结清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期间所支付给银行贷款利息由买受人自行承担。2、 若乙方采取一次性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的,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
7、付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若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房款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达到3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3、若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的,甲乙双方约定如下:(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当日内支付首期款人民币 元(大写)。余款分 次缴纳。 年 月 日前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的房款, 年 月 日前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的房款, 年 月 日前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的房款。(2)若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8、视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房款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达到30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4、无论乙方采取何种方式支付商品房价款,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前均须向甲方付清商品房总价款(其中以贷款方式付款的,乙方还需银行将乙方所申请的贷款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及各项税费,并向甲方付清其依据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各项费用。5、乙方实际付款日期以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商品房价款的日期为准。乙方所购房屋以人民币计价。6、因乙方支付商品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
9、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7、若乙方在付款时由第三方(包括个人或公司)代为支付的,则乙方应当出具第三方关于代付购房款的确认函,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暂不收款。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乙方逾期付款的约定执行。若甲方选择收款的,因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及甲方无关。8、乙方保证其支付的购房款项及有关费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享有所有权,如第三人向甲方主张对该笔资金的权利并最终导致甲方将该笔资金退还第三人的,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及甲方无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乙方及甲方签署的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上述争议和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
10、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甲方的收款账号如下:户 名:传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成达支行账号:125263212401附件七: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根据现房楼栋交标填写)附件十二:补充协议出卖人:传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或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一、对买卖合同第八条作如下补充:乙方按照买卖合同附件五的约定支付该商品房价款,并按照附件五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对买卖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如下补充:1、双
11、方确认,在甲方具备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面积实测报告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乙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并履行领受商品房的义务。否则,按照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处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不影响双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1)质量瑕疵(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不合格除外);(2)装饰和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3)商品房民用建筑节能措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相关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新建房屋使用说明书之约定。2、双方同意,如在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乙方尚未付清已到期应付房价款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买卖合同第十二
12、条的商品房交付日期及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其他设施达到约定条件的日期相应顺延,直至乙方付清已到期应付房价款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之日止。3、甲方根据买卖合同正文第十二条的约定通知乙方前来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文件名称为交房通知书。4、在乙方及甲方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时,乙方应完成以下工作,乙方未完成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按照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条款处理:(1)、付清全部房价款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2)、交纳该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3)、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产权代办机构提供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证件及材料,缴纳办理
13、权证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产权登记费等),签署代办产权的授权委托书。5、如因乙方联系地址变更、信件遗失或其他原因,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的最后期限届满时仍未收到甲方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书面通知时,乙方应主动及甲方联系,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否则按照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条款处理。6、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的,视为甲方已于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乙方应收房的起始日期向乙方交付了商品房,及商品房有关的风险自该日起转由乙方承担,因商品房使用、保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空调费等)由乙方承担,且开始计算商品房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的保修期。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14、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违约金自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乙方应收房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办理完毕商品房交付手续之日止。7、为遵守、配合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而引致的商品房交付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8、因以下特殊原因造成商品房逾期交付或市政基础设施延期达到使用条件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的。(2)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致的延误。(3)市政配套的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因甲方过错除外)。9、交付的房屋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见附件七,双方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未出租的商铺交付时,商品房的装饰、
15、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后3日以内书面提出,买受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2)、已出租的商铺交付时以承租人交付的现状为准,即便交付的房屋及买卖合同及附件七不一致,买受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也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更不得解除合同。三、对买卖合同第十七条作如下补充:1、乙方应在商品房交付前:(1)签署代办产权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且该项委托是不可撤销的;(2)按甲方的要求提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2、乙方履行本条第1款之义务,是甲方交付房屋的前提和履行交付后其他义务的前提。3、如甲方另行通知的,乙方应在通知后3
16、日内补充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需要的其他资料。若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提供完毕资料的,逾期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同意,在乙方选择以银行贷款支付房价款的情况下,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后,甲方可将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甲方或银行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 5、根据成都市的最新规定,成都市从2016年11月23日起实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统一登记,因此,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提供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也不再向买受人提供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是直接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故买卖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17、违约责任不再适用,而是修改为:“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在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乙方应收房的起始日期起的730天内为乙方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或未能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引致甲方为乙方贷款而设立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法解除的,则自交房通知书载明的乙方应收房的起始日期起的730天届满之日,或者前述约定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乙方按日另行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前述手续办理完毕为止。”6、乙方确认,乙方了解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及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命令、规章、规定或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
18、管理办法、等)之规定。因乙方违反上述任何规定,导致本合同项下商品房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不能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或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仍应按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及其他义务。买卖合同因此解除的,按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关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补充约定予以执行。7、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或)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的他项权利登记,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办证事宜,交房前向甲方交缴按政府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或)他项权证所需各种税、费等并提交相关办证资料。否则,甲方办理权属登记的时限相应顺延。同时,如乙方延迟提
19、供(即未在交房前提供)前述办理房屋抵押他项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的资料和税费,则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元。8、在乙方办理收房手续之日,乙方应将买卖合同约定的甲方代交的费用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代办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相应顺延。9、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要由甲方缴纳的税费,由甲方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10、若乙方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则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后,将不动产权证书直接交付给按揭贷款银行,以便银行办理他项权抵押登记。11、由于国家政策或法规、规章等规定调整,导致乙方承担的税费缴纳比例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税费数额据实缴纳,及甲方无关。12、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
20、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发出的不动产权证书领取通知后 7 日内领取。买受人届满日既不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又不按照委托协议支付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的,买受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出卖人垫支的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2)从通知届满之日起至支付法定税费、其他约定费用之日止对出卖人垫支总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四、对第十五条的补充1、该商品房风险责任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详见新建房屋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书面要求甲方修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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