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主合同.doc
《委托贷款合同主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委托贷款合同主合同.doc(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委托贷款合同主合同文本编码:CMBC-HT158(2009)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编号: 第 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委 托 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北京开元名都大酒店12层邮 政编 码:10005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蒋志翔电 话:传 真:开 户银 行:账 号:借 款 人: 住 所:邮 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 话:传 真:开 户银 行:账 号:受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委托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备委托金融机构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资质。受托
2、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具备接受委托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优良资质和丰富经验。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民生加银资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将该计划项下委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 (大写: )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定义第1条 定义1.1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
3、协助收回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1.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指【民生加银资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民生加银资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任何有效变更。第二章委托贷款事项第2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2.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币种为: 人民币 ,金额为 (大写) : (小写): 。2.2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 年,自 2013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起始日不同,以贷款
4、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起始日,但上述约定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借据上载明日期为准。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借款人用途为用于: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贷款用途。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贷款用途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第4条 贷款利率4.1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应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
5、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贷款利率上浮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三章 账户开立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处
6、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资金不计利息。第四章 委托贷款发放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第8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受托人和借款人确认并同意,委托人系以其实际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如资产
7、管理计划因任何原因未成立或募集金额不足,委托人无需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第9条 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违约责任。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第五章 委托贷款偿还第11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8、,利息共分 期支付,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第12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违约责任。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第六章 委托贷款担保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15.1 受托人
9、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从合同: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担保合同。15.3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一致确认,基于抵押登记相关手续要求,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并代理委托人将抵押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享有权利均由委托人实际享有。如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担保为权利质押,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担保权利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项下质权人享有
10、权利均由委托人实际享有。第七章 委托贷款手续费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17.3其他。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
11、款手续费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影响。第八章委托人声明及保证第19条 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和内容。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委托贷款资金是其合法募集、管理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第21条 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签署人已获委托人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约束; 第22条 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
12、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章程或其组织文件。第23条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情形。第24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第25条委托人保证所提供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贷款发放金额。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
13、经委托人确认。第28条 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委托贷款资金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任何风险。第九章 借款人声明及保证第29条 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企业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第30条 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签署人已获借款人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约束。第31条 借款人签署、递交
14、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章程或其组织文件。第32条 就本合同有关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第33条 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或履行
15、本合同义务或责任、任何针对借款人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事件。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和内容。借款人申请叙作本合同项下业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资金使用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第十章受托人声明及保证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第3
16、6条 已发放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任何风险。第37条 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第38条 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余额。第十一章各方权利和义务第39条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委托 贷款 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