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局机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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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局机关)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 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文件要求,制 定本规定。第一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 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得以入股、法人、代持股份等 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经商办企业。第二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 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第三条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严
2、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 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第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不 得在企业领取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他额外收 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第五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将 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存公务员身份,不再保存 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第七条公务员(含离退休人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 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 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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