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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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的思考2000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汪伦才案件”实施监督,查清了“汪伦才案件”的真相,使一般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涉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得到查处,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提高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社会反响剧烈,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或转载,其中合肥晚报的“汪伦才案件系列报道”还被全国人大评为2022年度宣扬人大制度好新闻一等奖。 采纳特定问题调查这一法定形式,对社会反响剧烈的详细案件实施监督,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的首次,这是个案监督形式的的一次英勇尝试和重大突破。这一胜利的实践为个案监督供应了可
2、资借鉴的先例。 一、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强硬的人大监督形式 所谓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法定程序组织的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会;第五十二条规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提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确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
3、员会依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是法律给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强硬的监督措施,它的特点在于:一是特定问题调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调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活动。二是特定问题也不同于一般问题,它是指某项特别或重大的问题。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就“汪伦才案件”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正是因为这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特性。“汪伦才案件”缘于1996年11月肥东县财办下属企业负责人汪伦才与承包人王某某因承包结算引起的争吵撕拉案件。这起原本一般的民事纠纷,由于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置公民权益于不顾,不能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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