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学专业武进区人民法院实习总结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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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法学专业武进区人民法院实习总结报告法学专业武进区人民法院实习总结报告2022年4月23号05级法学专业的学生起先了实习课程。整个活动分为以下几个内容:一、法院旁听;二、参观监狱;三、听两次学术讲座。本次实习共计一周时间,4月24日上午9:00,我系05级法学专业的同学走进武进区人民法院,旁听了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真正将书本学问与社会实务相结合,可谓受益匪浅。(教化整理)在法院门外等候进去的时候看到电子公告栏里滚动出一个个案件,合同纠纷,盗窃案,抢劫案,一般民事纠纷,总之法庭的日程被排的满满的。我们旁听的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转化性抢劫,此案原来是一个很简洁的诈骗案件,但由于罪犯再实
2、施诈骗过程中又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暴力行为,因此转化成了一个抢劫案件。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运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扰的客体具有困难性,一方面,行为非法取得财物,侵扰他人全部权;另一方面,行为人侵扰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也是抢劫罪区分其它犯罪的主要标记,但是,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劫取财物,侵扰他人的人身权利只是一种行为手段。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运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逼的,依照本法其次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惩罚),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依第269条处理必需具备以下的法定条件:1、行为
3、人必需是先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它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第263条虽然运用了盗窃,诈骗罪,抢夺罪的表述,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犯罪,即不应对先实行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2、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在先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需当场运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逼。这也是转化型抢夺罪的关键特征。3、行为人在当场运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是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条件。这是犯罪主客观统一的特定内容。在典型的抢劫罪里,行为人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逼的目的,不是为了窝赃、拒捕或毁证,而是干脆要求非法要求获得财物,也就是侵扰人身行为是取财
4、行为的手段,而转化的抢劫罪里的暴力或威逼行为并不具有这种功能,行为的实施者也不具有这样的目的,而只是为了窝赃、拒捕、毁证。这种特定的主观条件是与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相辅相成的。我们所听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目的正是为了拒捕。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抢劫罪在刑法中归类为侵扰财产罪,应从被害人是否丢失对财产的限制作为既未遂的标准,我们所听的案件是属于犯罪未遂。在旁听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还因刑满释放不满五年,构成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但又因犯罪未遂和认罪看法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因此被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四千元。通过这次旁听,加深了我们对抢劫罪理论的相识。审理结束后,刑事庭的陈
5、法官与我们做了一个简短的沟通。当他提到常州的高校生犯罪率时我们不禁咋舌,但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几乎都是法制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毁了自己的美妙人生。陈法官也对我们法学专业的同学寄予了殷切期望,希望我们能为我国的司法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4月25号,我系05级法学专业以及05、06级社会工作专业的同学走进常州监狱参观。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颠簸,我们到达溧阳竹箦,一到那里我们看到的不是那种想象中的充溢着瘴气的阴森,而是一个风景秀丽的充溢着现代气息的监狱。首先,由常州监狱教化科高科长给我们介绍常州监狱的状况,高科长还给我们讲解了对犯罪分子如何教化之类的以及民警的工作制度和他们与武警的职权分工。其次,在高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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