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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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2022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考察团先后探望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殊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化的了解。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沟通,使我们增长了学问、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
2、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现就考察状况总结报告如下: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根据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协作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
3、,并且确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稍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干脆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反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与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觉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干脆要求警察帮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
4、停止执行。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看法,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此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殊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确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处,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
5、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看法,由法官确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进一步,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此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平安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常常汲取检察官参与。检察官除了办案,还常常向有关方面供应法律询问,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平安保卫等方面的协议。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主要有:1、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2、确定是否提起公诉;3、在法庭审理阶段,担当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
6、判程序是否合法;4、在认为必要时提出抗诉;5、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因德国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参加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参加民事诉讼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权利纠纷案件以及生产企业疏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大侵扰消费者权益案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并对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提出抗诉。(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并听从其上级的领导。法、德两国检察机关虽然都
7、附设在法院系统内,但检察官和法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列。检察官是司法部的代表,接受司法部长的指挥和领导。如法国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检察院总检察特长于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不从属于司法部长,他与最高法院院长同为国家最高司法官,是国家司法的总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官承办案件时享有独立的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看法权和拒绝停止追究指令权。在法、德两国,下级检察官必需听从上级检察官的吩咐,全国各级检察官必需听从总检察长的吩咐,总检察长必需听从司法部长。这一点使检察官的身份更类似行政官员。但是,检察官也有肯定的独立性,一般工作不用向上级请示汇报,除非案件非常疑难困难,以至于超出了自己的实
8、力。两国检察官与法官的最大区分在于,检察长能指挥检察官怎么做,而法院院长不能要求法官怎么判。两国的司法部只负责司法政策的制定和司法人员的行政管理,一般不过问详细案件。与此同时,作为政府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执行,遇有重要状况和重大事项,检察官都应刚好向司法部长报告。此外,为了保证执法上的总体平衡,司法部长对个别特别状况也作一些详细指示。如发觉检察官对罪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他可以指示检察官起诉;但凡属检察官确定起诉的案件,他不能指示检察官不起诉。两国检察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上级可以向下级发布有约束力的指示,如接收案件或指定移送案件。在德国,由于实行联邦制,所以州检察机构不受联
9、邦检察机构的干脆领导,他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协调关系。法国国家上诉法院检察院作为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上级,也是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与中心司法机关之间起一种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保证国家司法政策的统一正的确施。(三)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监督司法警察的行为。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检察院和警察机关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机构,但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两者协作得非常亲密,实行“检警一体化”的侦查模式,由检察官限制并指挥警方的侦查活动。在法国,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诸如要求他们根据检察官指定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检查被追诉人的身份等等。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司
10、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检察官还有权监督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行为。假如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除各级监督者进行的内部纪律检查并赐予纪律处分,如指责或短期停职外,总检察长有权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的,检察官可以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在德国,检察官被称作“司法界的国王”,警察在侦查中扮演着检察官助手的角色。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对某起违法犯罪事务进行侦查,同时作为侦查工作的主体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检察官对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干脆进行侦查,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和搜查,对证人进行爱护和传唤,其在侦查中具有特别广泛的权力,并有权要求警察对其侦查
11、活动进行协作。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理论角度来看,德国检察官虽然享有侦查权,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员、特地的侦查设备和技术,除某些特殊重大的案件以外,检察官自己很少干脆进行侦查,往往托付或授权警察进行大部分侦查工作。司法实践中,公众主要向警察报案,警察接受报案后,通常会马上通知检察官该案件的存在,通知的形式可以是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进行。假如不涉及有关强制措施的令状申请问题,检察官一般不会干涉警察的调查活动。直至侦查结束,警察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警察不具有终结侦查的权力。法国检察官与德国检察官在侦查中的权限有所不同的是,当检察官将案件侦查终结确定起诉时,必需将案件交付预审法官进行预审
12、。预审法官制度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预审法官只能在收到检察官的起诉书或者民事原告人的申诉书后方得进行侦查。预审法官亲临犯罪现场时,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即卸去职责,由预审法官负责完成侦查行动。预审法官也可以指派司法警官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预审法官应将侦查材料移交检察官运用。在预审过程中,检察官可以要求预审法官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行动;对于预审法官在预审活动中所实行的搜查、扣押、讯问,签发逮捕证等全部行为,他们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德国刑事诉讼则没有这一环节。(四)检察官的选任、晋升程序严格,检察队伍素养较高。法国和德国在选任检察官方面有三个特点:1、对担当检察官的条件要求较高。法国检
13、察官的任职条件是,在高校学习四年,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官考试,再到西部波耳多市所在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学习两年半,经过实习办案,考试合格后,其中优秀的才有资格担当检察官或是法官。德国法律对全部司法职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要求相同,即必需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在高校法律专业毕业之后;其次次考试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实践至少两年之后。只有通过以上两次国家考试才有资格担当法官或检察官。在德国,由于担当检察官与担当法官的司法资格相同,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人员流淌也比较频繁,无论是联邦还是洲,均激励这种身份的转变,以防止司法人员的业务素养过于单一。2、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其一是任
14、命的主体地位要求很高。德国的联邦检察官以及法国的全部检察官均是由总统任命的。其二是程序严格。在德国,联邦检察官和州检察官的任命权限分别归属于联邦和州两级。联邦检察官分为联邦总检察长、联邦检察官、高级检察官三个等级。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的任命须经过四道程序:经联邦司法部长提名,并向联邦总理建议,总理同意后提交上议院探讨通过,最终由联邦总统批准。高级检察官则可不经议会探讨程序,由司法部长提名,经总理同意后,即可干脆报联邦总统任命。各州的检察官,均由州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报州司法部长任命。3、实行遴选制度。在法国,除了通过常常性司法官考试进入司法官队伍之外,法律还规定了通过干脆遴选进入司法官队伍的
15、渠道。依据规定,以下三类人可以干脆遴选为司法官(指一般法院系统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一是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4年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二是法学博士,他们需同时持有其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三是领取国家津贴的法律专业教员和探讨人员,这些人需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任教的高级职称证书。2022年5月30日,组织法为领取国家津贴者下了一个更广泛的定义,即“在公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职业的人员”。在德国,实行的是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的制度,以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具备较高素养。新任检察官必需先在市检察院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以选
16、拔到州检察院任职。德国的检察官晋升职务须要经过考试和竞争,由司法部确定,而不是由检察长确定。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须要司法部的官员进行考察,高级检察官与一般检察官的比例约为1:9,一般须要任一般检察官达到肯定年限才可以竞争高级检察官。为了保障检察官享有公允晋升的权利,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以后,实行公开选拔,在州司法部公报上公布职位和录用条件。填补空缺职位的检察官人选不限于出现职位空缺的检察院的检察官,下一级职务的检察官均有机会。通常状况下,本州内全部的检察院都会有人申请参与竞争。在晋升时,参与竞争的检察官的考试成果、学历水平、日常工作评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据。假如检察官表现特殊突出,也会破格
17、晋升,但有一年的试用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晋升职务之前,必需到州检察院实习半年,接受考察,合格的才能晋升。为了确保检察官晋升的公正性,德国法律规定,司法部公布初步结果以后,每个报名者都有权提出异议,主见自己更能胜任这一职位。这样,一个职位可能会长期空缺,选拔过程一般会持续个月到一年左右。由于选拔严格,所需时间长,也使得检察官的平均年龄偏高,一般要到岁左右才能胜任主任检察官,负责一个业务部门的工作。法国的各个法院一旦出现法官、检察官职位空缺,亦实行公开的方式,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竞争。2022年5月30日,法律还特地规定了法官晋升流程的限制:一是任何法官在他工作5年以上的法院都不得晋升为一级法
18、官,但最高法院除外。二是任何法官都不能被任命为其工作的大审法院的院长。但是假如法官填补的职位相当于提升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可以作为例外。三是假如没有在一个等级从事过两种工作,任何法官都不得任命为上一等级的职务。假如法官从事的是审判职务,他应当在两个不同的法院任职。不过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免除这些条件的限制。四是任何法官,假如他不是一级法官,或者任最高法院法官之后没有任过其他法院一级法官的职务,都不得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特级法官的职务。法国对检察官的任命基本适用对法官的任命规则,但有两点区分。一是最高司法会议可以对一级和二级检察官提出任命看法,但该看法对政府没有约束力。二是特级检察官可以依据最高司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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