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docx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docx(10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 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及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及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及分类、法律部门及法律体系【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
2、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的本质及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
3、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四、法的形式及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二)法的分类根据
4、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五、法律部门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二、仲裁(一)仲裁的特征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
5、(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三)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五)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
6、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六)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7、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
8、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
9、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
10、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五)判决和执行1.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2.执行。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四、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
11、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四)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及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
12、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五、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
13、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起诉和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四)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理行
14、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五)侵权赔偿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
15、三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j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
16、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七)熟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八)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九)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十)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违反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一、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
17、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1)劳动者需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及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三)劳动关
18、系建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及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五)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19、、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是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20、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及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21、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及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
22、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及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初级 会计职称 考试 经济法 基础 大纲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