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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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代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房地产代销合同中涉税风险管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在实践中存在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委托中间机构进行代销;另一种是房地产公司自己成立营销中心或售楼中心自己销售。从成本控制角度来讲,大型房地产公司都是委托具有房地产代销资质中间机构从事一级市场代销,在代销商品房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代销中间机构签订代销合同中,因代销方式不同而税收风险不同,分析如下:(一)房地产代销合同中涉税风险在房地产代销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销机构明确代销方式主要有: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超基价分成方式和包销方式等四种。在这四种委托代销方式中,体现税收风险主要是房地产公司少确认收入
2、,从而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将受到税务稽查部门稽查而要补税、缴纳滞纳金和面临罚款税收风险。1、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税收风险:按照扣除支付代销中间机构手续费用差额确认收入,而少申报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实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
3、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计算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二是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三是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四是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五是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支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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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代销 合同 中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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