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部分案例参考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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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根本理论民法导论案例1、花瓶案,PPT课件P7本案中,乙不是花瓶的全部权人,其在转让花瓶时系无权处分,同时,丙系知情人,该合同须经甲同意方合法有效,同时,乙作为限制行为实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即甲某追认为效力待定,而在一个月内未进展追认视为回绝追认,所以该合同无效,故花瓶的全部权人不是丙,其应归还花瓶,并取回之前偿付的相关价款。案例2、社会关系,PPT课件P30本案形成了由民法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一是甲、乙因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支配而及别人之间形成的民法上的物权关系,二是甲乙形成的买卖房屋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因丙施工造成乙房屋地基受损而形成的侵权行为关系。案例3、中国第一例电子邮件案
2、,PPT课件P36本案中,徐某拥有的权利明显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因为它并不是详细的全部权或者它物权;也不是债权,因为徐某及美国高校之间并没有合同的存在;也不是人身权,因为徐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等权利都没有受到损害;更不是学问产权、亲权、婚姻权或者经营权。然而,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动身,徐某的合法权利无疑又应当得到爱护。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只要是具有财产或人身性质的权利,都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一体爱护。所以徐某拥有的权利符合上述性质,应得到法律的爱护。案例4、公法及私法区分案,PPT课件P51
3、首先,男青年未经女青年同意强行及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而此罪的问责由国家公权利机关即检察院提起诉讼,双方的私了不能免除男青年应担当的刑事法律责任。其次,关于登记结婚,须满意到达法定婚龄这一形成构成要件,方可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故其通过熟人获得结婚证的行为违法,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结婚证,婚姻关系无效。案例5、肯德基就餐案,PPT课件P59厦门肯德基在争吵发生时刚好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进展劝阻,已履行其作为经营者应尽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合同附随义务。餐饮业经营者终归是从事消费经营的民事主体,因此其维护店堂秩序的责任应严格限定在一个合理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即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
4、帮助、协作公安机关维护店内治安,而绝非是对治安案件进展有效处理,甚至是代行公安机关的职责。所以,在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时,肯德基不应对其餐厅内顾客打架受伤负责。案例6、范志毅案,PPT课件P66本案中,即使原告认为(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声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值言论监视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稍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及理解。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国人关注的世界杯和中国足球队。正是在这种公共利益的驱使下,东方体育日报对范志毅涉嫌赌球问题,就有义务、有权利进展调查,以满意球迷乃至广阔公众的知情权。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够称侵扰其声誉权。案例7、粗粮王案件,PPT课件P88本案中,粗粮王在其
5、灯箱广告上标明效劳方式及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及行为。王勇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须要选择是否消费,其同等权并没有受到侵扰。而且粗粮王就同种效劳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须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对王勇等人要求粗粮王返还费用和赔礼致歉的诉讼恳求不应支持。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确实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争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退。案例8、二奶遗产案,PPT课件P89关于本案有两种意见分歧,
6、一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遗赠无效,应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恳求。二是认为该案中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意识清晰,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其遗嘱应被认定合法有效,所以应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但理论中司法部门倾向于认定第一种意见。案例9、钱婉玲医患纠纷案,PPT课件P94此案从法理上来看,医生毫无法律过失,法院也无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然而从医生作为白衣天使,他是否应当对每一个生命以高度负责任的看法,去实行最主动的救治措施此角度来看,在“人命关天”这一自然法则之下,从生命关爱的人文视角,医生的行为值得质疑。案例10、张某李某楼梯案,PPT课件
7、P9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有利消费、便利生活”,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应团结互助,本着公允合理的精神妥当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张某李某属于相邻关系人,根据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应判决允许其经由楼梯进出。 案例11、肖志军案,PPT课件P96这起事故主要责任应当在医院乃至卫生行政管理方。李丽云之死说明,我们的行政执法乃至司法理论还没有严格建立起“生命至上”、抢救生命为医者第一要义的观念和医学伦理。同时有专家认为,根据效力远远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实行紧急措施进展诊治;不得回绝急救处置。因此,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认为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不动手术是
8、符合规定、医院无责的推诿是不合法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员有权批准(确定)经治医师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假如经治医师向其报告医疗处置方案而该医院负责人不批准经治医师的救治行动,进而致使病人得不到主动医治救治而死亡,则该负责人存在重大过错。在本案中,经治医师在向上级卫生主管人员履行了报告义务后,却得到了“没有签字不得手术”的指示,因此医师没有责任,作出指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产妇的死亡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因其主观上只是僵化地固守行政条例,并非有意致产妇死亡,符合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有关规定,故应治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民事法律关系案例1、甲乙丙丁戊房屋案,PPT课件
9、P8本案中,甲乙订有房屋转让协议,但未进展过户登记,所以乙只对该房屋享有恳求甲交付的债权;甲将房屋转让及丙同时完成交付和登记,丙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权;在丙死后,其房屋通过继承过户给其子丁,最终,丁将该房屋给戊作抵押,因此,戊去得抵押权,所以,戊有权就丁到期不归还债务而就该房屋进展清偿。甲和乙都非房屋的全部权人,故他们都不能恳求房屋的全部权。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2、朱乙案,PPT课件P29问题: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依次如何确定,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事故中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如有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一样的推定
10、同时死亡,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各自继承人继承。所以针对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依次,朱乙和其妻子先死亡,二者不发生继承,朱丙后死亡,6万元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析分出朱乙和妻子的个人财产,朱乙的3万元由其父母和朱丙继承,妻子的3万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朱丙继承,丁对其姐姐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因其处在第二顺位,故朱丙继承得4万元,但朱丙被推定二者之后死亡,故朱丙的4万元最终由其祖父母继承。案例3、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处理,PPT课件P39问题:1、甲分居时的5间房如何处理?2、甲及丁购置的房子如何处理?3、甲的100万如何处理,乙和丁有没有继承权?1、先分一半给乙,其余的由乙、丙、甲的父母继承,已不享有,因为宣告死亡时已
11、未诞生。2、甲及丁购的房子是按份共有。二人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故房子甲乙各得一半,甲的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处理,即丙、已、甲的父母平分继承。3、100万乙和丁都没有继承权,由于甲没回来则及乙的婚姻关系就不复原,及丁是同居关系,所以也不存在有权分这100万的问题。其要由丙、已、父母继承。案例4、甲乙天际文具店案,PPT课件P65问题:1、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有无效力? 2、被告是谁? 3、最终由谁担当民事责任? 1、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无效力,债权不具有对世性,其只约束甲乙二人。2、根据民通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
12、某字号的户主。故应以天际文具店为被告。3、在担当责任上,由于该协议不能对抗好心第三人,故丙可以要求甲乙担当连带责任,若乙在担当责任后,其可以根据该协议要求甲担当责任。案例5、彩献宝案,PPT课件P66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原委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全部?假如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是合法的。假如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我们认为死胎的全部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第一,死胎是产妇的身体组成局部,脱离了她的身体,就变成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全部权,由产妇原始获得。第二,产妇及胎儿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假如胎儿诞生,产妇就是诞生的婴儿的母亲。死胎产
13、出,尽管他没有法律人格,但是他曾经有可能及产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死胎及尸体具有一样的性质,即死胎也具有物的属性,但不是一般物,而是特殊物,对于死胎的法律爱护,是向人诞生前的延长爱护,即人的先期人格利益,爱护的是人的先期形态的身体利益。故医院构成侵权,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6、小狗威威探视权案,PPT课件P69当代社会,人们爱护环境、关爱动物,表达了社会文明的开展和进步,离婚案中对动物“抚养”和“探视”的争议,就是这种开展和进步的缩影。但是,动物不是人,不能用人的法律规定解决对动物的纠纷。故从现有法律上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法官进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由王女士“抚养”威威,张先生可以定期“
14、探视”威威的协议不失为一种妥当的解决方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1、PPT课件P7当事人双方对于运用自助存放柜的行为并没有达成一样的意思表示。因为假如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应当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的。超市为消费者供应的自助存放柜,应当被看作是超市便于管理和便利顾客的行为。至于存放柜上写明的“自助存包,责任自负”,应视为超市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平安的效劳做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案例2、PPT课件P10乙、甲之间产生侵权事实行为,引发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引发债权、债务关系。甲、丙之间无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双方并无意思表示,后果由法律干脆规定,属于事务。案
15、例3、PPT课件P24乙之间构成口头上的赠及合同。双方、单务、无偿、诺诚、非要式、负担、有因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4、PPT课件P25悬赏广告的定性争议较大,通说认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只要单方承诺行为即告成立。案例5、PPT课件P27双方达成一样,合同成立生效。当约定的事情发生时,甲有权解除合同,不须要担当责任,乙应当返还房屋。案例6、PPT课件29甲及乙订立的是附期限的合同,第10日合同生效,甲单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对乙构成违约,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乙已经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不须要担当责任。案例7、PPT课件P31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效劳合同的受托人未根据合同约定完成
16、效劳工作的,应当担当免收酬劳等违约责任。科技公司未经丝厂同意而将技术效劳业务转入另一探讨所,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其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对丝厂的合同 义务。科技公司延期1年余仍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效劳工作,属受托人未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效劳工作的违约行为,理应免收酬劳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本案的 技术效劳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故科技公司应当退还丝厂5万元的酬劳,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案例8、PPT课件P33所谓欺诈,就是有意隐瞒真实状况或者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的状况,欺瞒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及之订立合同。公司没有向北京市车管所申请更换档案,卖车时又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致使甲购车后无法落户、
17、投入运用的做法应经构成欺诈。但因为损害到国家利益,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甲可以自主确定是否使其归于无效。案例9、PPT课件P34邓某的说法和做法都是不对的。商场及邓某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属重大误会的民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相识,使行为的后果及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商场新进的新型空调本身的核算价格应当是3108元,而因营业员抄标价格时工作马虎,导致实际标价比原先定的价格少了近二分之一的货款,符合重大误会的构成要件。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就本案来讲,家电商场在发觉少
18、了200元货款后,即找到买主邓某商议,或者退货还钱,或者补齐差价,商场的做法于法有据;而邓某不当得利后既不愿退货,又不同意补款,是不对的。商场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10、PPT课件P36 张、郭、李三人对该汽车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应根据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分担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李某在其事先未经张某和郭某的同意就将合伙财产转让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
19、某和郭某在得知李某出售汽车的事实后未提出异议,仅对其提出的车价增值款安排比例不满,是一种事后默许的追认方式,视为同意李某处分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十九 条规定: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出售汽车的行为是有效的。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应根据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终止时,没有书面协议的,又协商不成的,假如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 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爱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据此,三人对车价增值款可根据出资比例进展安排
20、。代理案例1、左某餐馆老板邓某案,PPT课件P1【法律问题】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民事活动,由本人干脆承受其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3条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的特征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民事活动;2、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为代理活动;3、代理人进展民事活动的后果干脆由被代理人承受; 4、代理人在受权范围内,有独立施行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自由。左某的行为是不是代理行为,理由是,左某并没有一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民事活动,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帮组邓谋购置10
21、0斤黑木耳,因此左某及邓谋之间不是代理及被代理的关系。 案例2、某实业公司、城建公司、王某案,PPT课件P7本案中,王某及实业公司具有代理关系,王某在代理权限内,应当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对于代理权以外,以及对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被代理人都有理由要求代理人予以赔偿。对于实业公司则以王某在代理期间,利用代理人的身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借口而回绝支付主见,由于王某是因为实业公司通知王某安排有变,才将受权证明及托付合同还交给实业公司,并没有做出损害实业公司的利益,因此,王某有权要务实业公司支付代理费及酬劳。案例3、王某及某书画店案,PPT课件P10【法律问题】法院应否支持书画店的诉讼恳求?法院
22、应当支持画店的诉讼恳求,理由是,书画店托付王某为其作画4幅,其托付包括口头托付和协议托付两局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托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因此,王某应根据及书画店口头约定及托付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例4、王某在A市的房屋案,PPT课件P15本案的关键问题,胡某是否有权处理王某的六间房屋。王父于1988年8月通过写信的方式,托付胡某将六间房屋全部卖出,此行为是一个单方托付行为,因此胡某获得代理权,有权处理王某的六间房屋。但是,王某也刚好拍电报通知胡某房屋暂不出售,王某作为继承人,有权对代理人的行为不予成认,因此,胡某没有权利处理王某的
23、六间房屋。案例5、甲乙购茶案,PPT课件P24再代理是否成立?代理人是否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再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由谁担当?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托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须要转托别人代理的,应事先获得被代理的人的同意。因此,甲经过乙的同意转托付丙为甲买茶,再代理成立,再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甲来担当。甲在转托付时,应尽留意义务,详细而言即是,选任有实力完成代理的人,不得选任将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选。可以说甲已尽到选人及指示责任。案例六:甲乙冷冻鱼案,PPT课件P25再代理是否成立?代理人有没有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再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托付代理人事
24、先没有获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刚好告知被代理人,假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状况下,为了爱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付别人代理的除外。对于紧急状况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缘由,托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及被代理人刚好获得联络,如不刚好转托别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因此,本案中,再代理成立,再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乙担当,但是对于甲选人的复代理人,虽没有尽到选任指示责任,对于乙的损失,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由于丙也有过错,其也应担当连带责任。案例7、某实业公司科研所案,PPT课件P27问:法院应否支持科研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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