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代建合同(样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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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项目代建合同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二0一0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代建协议书委托人: 代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0530号)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及内容: 二、建设模式:全过程代建从开展办理用地手续开始
2、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移交和保修期结束之日止的建设全过程代建统筹管理,包括在项目前期阶段, 组织项目可研、设计管理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1、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
3、工符合广州市相关规定。4、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 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四、代建服务费 取费费率: %; 代建服务费暂定金额: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人民币。最终代建服务费=经批准的建安工程审核结果取费费率(代建期间代建服务费率固定不变)。本项目代建服务费暂以项目投资估算人民币 万元作为计费基数。最终取费基数以政府部门批准的建安工程审核结果为准,调整代建合同总价。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2、专用合同条款3、
4、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附件6、招标文件及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7、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及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必要的协调服务。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十四份,委托人和代建人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十、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
5、:(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地址: 开户银行:邮编: 账号:电话: 银行行号:地址:邮编:电话: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本合同具体为 。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单位”是指。 (5)“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
6、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11)“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尝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12)“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13)“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
7、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14)“外部关系”:指及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15)“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6)“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委托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程度的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第二条 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
8、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及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 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代建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审查代建人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代建人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委托人有权
9、审批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有权根据需要参及项目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代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参及设计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具体按委托人另行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代建人权利
10、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及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及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及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代建人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
11、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审批或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委托人审批。未经同意,代建人不得擅自作主张。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题书面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施。(2)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属II
12、类设计变更。代建人有权审核认可II类设计变更,审批后应将有关材料报委托人备案。(3)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内的,属III类设计变更,代建人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施工,实施后应将有关材料报委托人备案。(4)委托人提出的变更,提前7天书面通知代建人,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代建人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委托人,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第三章双方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十五条 委托人协调代建人及使用单位在代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对代建人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中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协助、配合以
13、及使用单位向代建人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等进行协商及协调。 第十六条 委托人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及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第十七条 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对代建人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代建服务费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答复(含书面答复)。第十九条 委托人根据设计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协助代建人组织项目使用单位进行投产后的运行管理培训(如需要)。 代建人义务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依照代建合同开展项目前
14、期工作,并组织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委托人审核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报审之前须先经委托人和使用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并将招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委托人备案。代建人及及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
15、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负责办理及代建项目有关的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防雷、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以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负责及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接受使用单位专业意见,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工作单位,并将签订的有关合同及时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投资计划由委托人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代建人先报送委托人审核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年
16、度基建支出预算。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委托人审查后报事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条 代建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和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并接受委托人监督。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在代建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委托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
17、三十三条 代建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委托人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办理财务决算。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人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负责在代建期间对项目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照管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工程损坏由代建人负责维修维护;代建人须按委托人或使用单位要求保持对施工现场和已
18、完工程的整洁干净。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人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三十七条 代建人组建依据投标文件响应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并按时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第三十八条 代建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查核准。 第三十九条 代建人在项目移交前,及委托人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第四十
19、条 代建人根据需要向委托人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及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在代建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要求各专业工作单位也购买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代建人(或专业工作单位)承担并支付。第四十三条 代建人采取措施保证各专业工作单位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员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第四十四条 代建人采取措施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第四章 双方责任第四十五条 双方均须按照本代建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违
20、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委托人不得超越本代建合同义务对代建人进行不当干预,代建人有权拒绝这种不当干预。若该不当干预导致代建合同履行中止和工程质量、进度受损失和投资额增加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本项目也不允许各专业工作单位将其承担的建设任务转包和分包。第四十九条 代建人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人赔付。第五十条 代建人在代建工作中
21、及委托人、使用单位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 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30日内支付完毕。第五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代建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代建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
22、务,直至提出解除代建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五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代建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代建合同时,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代建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五十七条 代建人及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直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服务尾款,本代建合同项下全部要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代建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保修期责任和终身责任第五十八条 对本代建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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