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隐形债务及风险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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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并购中的隐形债务与风险防范隐形债务是指被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上未表示出来,不为并购方所知的,有可能承担的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与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担的债务,它具有以下特征: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隐形债务给并购方企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并购方必须有针对性的作好自己的防范措施,企业欲进行并购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 (一)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购前的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 由于隐形债务往往在企业的会计帐薄上得不到反映,因此,并购方欲进行
2、兼并时,一定要以有效的方法有意识的调查核实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争取做到防患于未然,调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法,这种调查核实可以由并购方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他方进行,也可以要求被并购方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其隐形债务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与有无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现状与前两年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以核实被并购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产品侵权问题与可能性。 、与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
3、隐形债务问题。 公司法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并购方应利用此条规定与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二)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费,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并购方如未承担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承担了隐形债务后,并购方在承担债务负担的范围内免除后续给付的并购费。 (三)通过司法救济与时解除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与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从而双方在并购后,因被并购企业应承担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并购方应与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或撤销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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