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贵州联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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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编 号:甲方:地址:乙方:地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范围:1.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1.2、甲、乙双方将积极探索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开发创新等在内的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1.3、乙方同意向其客户推荐购买甲方的保险产品;甲方同意由乙方介绍保险业务。二、权利和义务2
2、.1、作为客户的代表,乙方应将其所知的及业务有关的一切事实和信息如实告知甲方,以帮助甲方做出是否接受该保险业务的决定;甲方可按自己的核保原则决定是否接受乙方介绍的保险业务。2.2、甲方在处理乙方的投保业务时,将按照甲方的规章和程序进行。2.3、甲方有义务及乙方按约定的标准及时间结算保险佣金。2.4、乙方在向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及进行相关业务时,必须尽量使用甲方提供的条款和文件;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修改或改动该条款和文件。2.5、无论在本协议终止、解除或撤销前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泄露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或及对方业务有关的信息。2.6、乙方在业务经营中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甲方信誉
3、,不得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欺诈甲方,骗取保险金。由此造成甲方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7、双方应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联络机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保险条款和必要的宣传资料;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三、经纪佣金的支付3.1、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甲方将根据通过乙方安排的业务所收到的保费,向乙方支付经纪佣金,佣金需通过专用的账户结算。3.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收到保费后,应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出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时结算支付经纪佣金。3.3、乙方必须遵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等。除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的经纪佣金外,甲方对乙方收取的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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