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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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信用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确立业务环节间的制衡关系与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用以规范信用担保业务的项目受理、评审、法律性文件审查、决策委员会评议、决策后的执行与监督以与在保项目管理六个主要工作环节,使各环节、各岗位有章可循、各司其职,保障担保业务有序、高效进行。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各部门。第四条 各部门、各岗位在执行中,应在业务制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配合,坚持公司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热情履行公司即定的岗位职责;除公司决策委员会批
2、准的特殊项目与业务外,一般性担保业务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各部门、各岗位不得越权或违反程序操作。第二章 受 理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受理,系指公司接受担保企业客户的申请,启动担保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受理阶段从通过各种途径与申请担保客户接触始至企业贷款担保基本情况调查表(下称调查表)等初审资料送达评审责任人止。第六条 受理阶段主责任人为综合管理部经理和受理责任人;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人员在综合部统一管理下亦有义务接待和受理相关的客户。综合部经理直接负责和组织受理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咨询和受理服务,本着申请客户依法注册、符合担保服务范围和有提供基础资料的能力三项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
3、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对于暂不符合三项条件的客户,不予受理,但应采集客户可提供的信息,建立联系渠道。受理阶段的工作职责是登记、整理担保初审资料(包括调查表与相关文件资料),并按受理时间顺序登录项目并顺次分配至评审责任人;建立相应的项目进程跟踪和基本数据库。第七条 其他岗位人员主动争取的客户以与与自身业务领域相关的客户,在通知综合部经理后可自行接待受理,并按照综合部统一规范进行登记和数据处理,同时办理项目分配手续。第三章 评 审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评审,系指评审部门对申请担保客户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个人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明确评审结论,协调与贷款银
4、行的合作关系,确定合同要约,落实反担保措施等诸项事务。项目评审阶段从评审责任人接受待审项目始至完成担保调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和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以下简称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上。第九条 评审阶段主责任人为评审部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和助理以与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对于评审阶段主责任人,本规程中统称“评审责任人”。评审阶段主责任人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规范和程序,高效率地完成担保项目的初审和详审工作,作出明确结论,并完成签约前合同准备与反担保方案的落实,为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依据。第十条 项目评审分初审和详审两个阶段,评审工作任务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组由项目经理和助理构成,互为角。
5、项目经理和助理均应独立承担项目评审工作,项目经理对于项目组所完成的项目负有全部责任。第十一条 评审责任人出具的初、详审报告,首先由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之后由部门经理和副经理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其他有资格的评审责任人完成的初、详审报告,由该部门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评审责任人接收企业提交的调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后,与时与企业联系并沟通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初审结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企业。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向企业发放委托担保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具体指导企业快速填报申请报告;同时评审责任人填制通过初审通知单,经部门经理签字
6、后送综合部存档。如企业提交的详审资料不完整,评审责任人应与时通知并帮助企业补齐资料。如企业提交详审资料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视同企业放弃担保申请,该项目终止。第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企业,评审责任人应出具担保初审报告,经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核程序后,送综合部存档。评审部门经理有权改变评审人否定性初审结论,要求评审责任人不得放弃,继续评审。第十五条 评审责任人收到详审资料后,应制定评审计划,安排时间到企业调查;同时与贷款银行与时衔接,交流企业信息,密切合作关系,争取做到联合调查,同步评审,缩短时间差。评审责任人根据制度规定和标准格式,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每一个项目从企业提交完整的详
7、审资料至完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完成后,需经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审核。对于存在较大风险因素、结论依据不够充分、准确的项目,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深入调查,补充资料,以支持评审结论;对于风险难以控制、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部门经理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暂停或放弃评审。第十七条 评审责任人在完成评审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主要工作是确定拟签各类合同的要约;制作非标准格式合同,与企业或第三人充分协商,形成确定的合同文本内容;要求企业提交完整、齐全的反担保资产权属凭证复印件与必要的证明性文件,使反担保方案具可操作性;确定贷款银行、贷款种类、额度、期
8、限、利率以与银行与本公司的风险分担比例;提出评审企业的监管要点等。评审责任人完成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部门经理审核。第十八条 评审责任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认真编制评审工作底稿。评审责任人应分类整理相关资料,编制目录和编号,便于调阅、审查和存档。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二、评审责任人制定的评审计划、企业调查中的谈话记录、企业财务状况的核实记录;三、评审责任人要求企业补充的材料以与公司决策委员会要求补充的资料;四、公司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审批报告、评审补充报告、复议报告、贷款担保意向书、法律性文件审查表、合同文本审批呈报表与放款通知书等。五、评审责任人认为
9、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第四章 法律性文件审查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法律性文件审查,系指法律事务部对项目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法律性文件审查阶段从法律事务部收到评审责任人送达的合同编制依据报告、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等文件始至将文件送达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止。第二十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主责任人为法律事务部经理和审查业务经理与助理。审查责任人职责是对担保业务所有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担保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保证担保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堵塞项目评审过程中的漏洞,协助评审责任人提高法律性文件的质量。部门经理负责再审查,总体把握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
10、独立行使审查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评审责任人对送审的法律性文件、资料以与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与解释,并有权提出具体意见会同评审责任人进行修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主要审查内容是评审责任人拟签合同的种类、合同要点与特殊约定;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非标准格式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与公司权益保障力度;非标准格式合同是否为双方合意,是否存在影响签约的不确定性因素;贷款银行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影响业务合作的潜在因素;反担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权属凭证与有关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重点反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法律事务部在审查中也应注意对各类送审文件和
11、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与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与有关要求提出意见。第二十三条 审查工作一般应在收到全部送审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法律性文件审查时间不超过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在审查工作中,有权就送审文件与项目问题询问评审责任人;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应在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中“审查意见”一栏明确指出,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审部门据此修改、补充后再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缺陷与违规的项目,法律事务部有权提出否决意见。法律事务部与评审责任人对“审查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由首席律师与首席经济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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