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EPC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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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方合同编号:承包方合同编号: 工程总 承 包 合 同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合同协议书1合同条款4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31 工程里程碑进度232 合同价格233 合同价款支付234 合同设备性能担保及罚则245其他违约责任:256联系方式及结算账号26附件一分项价格表28附件二 履约保函(格式)29附件三 预付款保函(格式)30附件四 施工安全管理协议31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33合 同 协 议 书 (以 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1.1合
2、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几项文件,可以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除非合同中有特殊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工程的工作范围及施工界面,技术规范说明、指定设备、材料的品牌表、图纸等(4) 合同附件;(5) 本合同通用条款。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当顺序相同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1.2合同附件附件一分项价格表附件二 履约保函附件三预付款保函附件四施工安全管理协议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会
3、议纪要、备忘录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2.合同范围和条件 (包括线路及配套光通信)EPC总承包,包括送出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带电72小时及所有设备并网试运行240小时。如果合同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但它对于一个工程的功能、安全、稳定运行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建筑、设备或服务,也应由总承包人提供,其费用包括在总价中。3. 合同金额合同包干固定总金额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1)发包人
4、向总承包人( )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工程所在地建安税发票。(2)发包人向总承包人( )支付设备费为 万元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承包方向提供满足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全部设备费用增值税发票。4合同货物的支付条件、交货时间、目的地和安装验收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条款。5.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贰份,发包人壹份,总承包人贰份;副本壹拾份,发包人伍份,总承包人伍份。6.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 总承包人责任定义为合同的主要总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
5、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果涉及第三方的产品质量问题,也由总承包人负责处理发包人: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总承包人: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总承包人: (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合同条款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发包人”是指 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 “总承包人”是指 ,包括各自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3 “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内容。1.4 “合同价格”是指本合同范围的价格。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经双方法定
6、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6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中工程、设备及其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规定的用于光伏电站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 “合同设备和材料”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范围所供应的部分设备、材料。1.8 “监理” 是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在本合同工程建设阶段对总承包人的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工程总承包人在总价合同的条件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
7、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1.9 “质保期”是指光伏电站启动验收证书签署后进入质量保证期的时间。具体的质保期时间见第专用条款第2.3.4条。1.10 “最终验收”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验收,由发包方向总承包人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1.1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2“送出工程”是指 。1.13 “技术服务”是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及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4 “现场”是指 现场,为发包方实施本项目工程所在地。1.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要求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满足光伏电站工程
8、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见供货范围。1.16 “试运行”是指调试结束后,预验收证书签署前电站的运行。1.17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18 “分包商”或“供货商”是指经发包方同意由总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设备和材料范围内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19 “设备缺陷”是指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中的要求。1.20 “开工日”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日期。1.21“工期”是指本工程开工至升压站设备带电的时间。1.22“预验收”是指组件安装
9、完成、且调试全部结束,通过240小时并网试运行。预验收证书是表明发包方接受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发包方和总承包人共同签字。1.23 “停工待检点”是指总承包人在本工程土建/安装过程中,按照质量控制计划必须要对前面的土建/安装工序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安装的工序点。1.24 “不适用”系指本合同条件中虽然有标题或旁注,但其内容不适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也不给予合同双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对本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应不予考虑。2 合同标的本合同适用于 EPC总承包。2.1本合同总承包范围为: 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设备技术规范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货及
10、监造、催交、运输、保险、接车、卸车、仓储保管;工程建筑及安装;系统调试、整套系统启动及所有设备带电运行至竣工验收。2.2本合同工期为 年 月 日前并网发电。3设备供货范围本合同范围内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运输、验收、功能试验及现场保管等均由总承包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相关临时设施由总承包人自行解决。4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设备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调试、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总承包管理等费用,还包括相应的税费、运杂费(含接卸、运输、仓储保管等)、保险费等及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11、5 付款方式1.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1.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银行电汇,其中银行汇票所占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6 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含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配套的完整性。6.2交货地点: 光伏电站施工现场。7 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7.1发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升压站内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
12、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7.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7.1条规定的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总承包人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7.3发包人将上述7.1条某项工作委托总承包人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总承包人相应的费用。 7.4 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付款延期超过30日,总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一切经济损失。7.5通往升压站的主道路由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提供使用便利,若总承包方提前进场施工,通往升压站的临时便道由总承包方自行建设。8 总承包人责任和义务8.1总承包人的责任:负责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及
13、材料供货、监造和催交、运输、保管和发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及配合整套系统的启动和售后服务,并根据本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保修,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8.2 总承包人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2002)、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DL/T5210.1-2005)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的相关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2)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
14、设施的维修。总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3)向发包人提供不少于40m2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4)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发包人会同总承包人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5)已竣工工程在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总承包人按约定负责保管,保护不善发生损坏,总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总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6) 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
15、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 办理升压站红线以外送出线路土地征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9 工程分包9.1总承包人需分包的内容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批准,并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发包人。分包合同及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9.2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承包人任何约定义务及责任。总
16、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9.3除非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结算。 10 现场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10.1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10.2 除非另有协议,在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人应承担如下条款的责任:10.2.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他人的安全及方便,在施工现场,总承包人提供并维修在其驻地区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10.2.2双方各自负责其工作人员及劳务人员健康和安全的费用。10.2.3 总承包人负责其合
17、同范围内的施工区及生活区的保安、保卫和消防工作。配备保卫、保安人员,安装安全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以保证工程安全,防止设备、材料被盗、被毁。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保卫消防的有关规定。10.2.4在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10.2.5对现场保洁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做到区域划分、责任到人、定期检查。10.2.6工程竣工移交后,总承包人应将其施工区域的生产临建、生活临建及剩余的材料、设施等撤走,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10.2.7总承包人负责协调合同范围内及工程有关的各方关系。10.2.8总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
18、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总承包人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2.9总承包人不得将及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总承包人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如因总承包人原因对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总承包人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发包人违反
19、上述规定,由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1 工程的照管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总承包人应全权负责且对应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在建及已完尚未验收移交工程本身负照管的责任,如损坏和遗失总承包人负责修理或赔偿。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接收工程或部分工程,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 施工组织、开工及工期12.1进度计划 12.1.1总承包人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对于总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及否,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
20、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发包人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及之不符时,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总承包人应报请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12.2 延期开工 12.2.1 总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总承包人的延期开
21、工要求。 12.2.2 总承包人延期开工未按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征得发包人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12.2.3 总承包人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或发包人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2.3工期延误 12.3.1 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一周内,非总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3) 合同中约定的或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12.3.2 总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
22、出报告,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发包人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13 放样13.1总承包人应首先对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校对,然后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13.2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并应仔细保护使用的基准点。14 施工安全14.1 总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及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14.2 总承包人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发包人设专职安全监督管
23、理员,总承包人应服从其对施工安全的监督。14.3 总承包人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办理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保证工程安全施工,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14.4 总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负责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总承包人按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不得开工。14.5安全措施14.5.1总承包人应该:(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b) 保证及本工程相关、进入现场人员的安全;(c)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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