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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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姓名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景宁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雷学宝332529196901092316邮政1、房屋是否为军队所有或管理? (填写“是”或“否”);如果房屋为军队所有或管理的,是否已按专项管理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或使用批准手续? (填写“是”或“否”;非军队所有或管理房屋,此栏无需填写)。建筑物性质2、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 (填写“是”或“否”)。3、房屋是否为危险房屋? (填写“是”或“否”)。房屋用途4、是否属于杂物间(柴火间)、车库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用于
2、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 (填写“是”或“否”)。5、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改变房屋用途? (填写“是”或“否”);如有改变房屋用途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或是否承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填写“是”或“否”;没有改变用途的,此栏无需填写)。6、以住宅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是否已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填写“是”或“否”;不是住宅的,此栏无需填写)。申报人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雷学宝332529196901092316林正长332529194701192313陈裕标33252919631018231X陈裕东33252919651205231
3、0蓝庆贤332529196912302315申报人依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上信息,谨此声明以上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并对此承担责任。申报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报。2、“申报人”栏、“房屋所有权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3、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如有多个地址的,可分表分别填报。住所(营业场所) 使用证明企 业 名 称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营业场所)使用情况地 址景宁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邮政编码323500电 话用 途办公使用面积(平方米)产权归属雷学宝使用关系租
4、赁使用期限10年 谨此确认,以上内容不含虚假成份证明单位签字(盖章):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附注(1)“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2)“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3)另附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复印件;租赁房屋,则除提交出租方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外,还就提交租赁协议书或复印件。(4)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应是使用人直接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沈炳玉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备案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
5、 月 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法定代表人 清算组全体成员 )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特别提示
6、: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甲方):雷学宝承租方(乙方):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甲方有房屋坐落坐在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 使用面积300 平方米。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雷学宝。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租赁上述房屋中的1 楼,计80平方米经双方协商同意,房屋租赁有关事项订阅如下协议。一、 租赁期限:从 2015 年 月 日 至 2025 年 月 日。二、租金(大写) 年租600元 。三、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年付 。四、房屋租赁用途: 办公用房 。出租房(签字):承租方(签字):2015年 月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名 称景宁吴
7、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字号)1.2.住 所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邮政编码323500联系电话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水稻种植、销售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法定代表人姓名雷学宝成员总数: 5 (名)其中:农民成员 5(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名称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备选名称(请选用不
8、同的字号)1.2.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水稻种植、销售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住所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设 立 人姓名或名称成员类型证照类别及号码雷学宝农民332529196901092316林正长农民332529194701192313陈裕标农民33252919631018231X陈裕东农民332529196512052310蓝庆贤农民332529196912302315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农民专业合作法定代表人信息姓 名雷学宝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6901092316(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
9、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时间: 年 月 日地点: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人员:雷学宝、林正长、陈裕标、陈裕东、蓝庆贤。1、 同意设立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大会一致通过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2、 大会选举雷学宝(身份证332529196901092316现住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为景宁吴村水稻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3、委托雷学宝签署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全体成员签名:年 月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成员签名或盖
10、章1雷学宝货币10万元2林正长货币10万元陈裕标货币10万元4陈裕东货币10万元5蓝庆贤货币10万元成员出资总额:50万 (元)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项目序号成员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类型1雷学宝332529197312094713景宁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农民2林正长332529197308174710景宁县郑坑乡吴布村布袋后16号农民3陈裕标332529196207224710景宁县郑坑乡郑坑村塘丘坳1号农民4陈裕东332529196306294714景宁县郑坑乡郑坑村塘丘2号农民5蓝庆贤332529197303027329景宁县郑坑乡郑坑村塘丘10号农民
11、67成员总数: 5 (名)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2007年4号令)、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本社业务范围的生产
12、经营者,或本社业务范围的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社名称:景宁吴村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本社住所:景宁畲族自治县郑坑乡吴布村吴村24号。本社业务范围: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水稻种植、销售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13、。 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第七条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第二章 成员出资第八条 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第九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条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 序号成员的
14、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所占比例(%)1雷学宝10货币20%2林正长10货币20%3陈裕标10货币20%4陈裕东10货币20%5蓝庆贤10货币20%第十二条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第三章 成 员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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