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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鉴定与法的评价医学鉴定与法的评价 以日本的判例为视点【摘要】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制度要遵循保护患者的权利;控制医疗保健费用的过快上涨,保障全民卫生保健计划的落实;协调患者权利的保护、社会伦理和促进医疗技术的更新与发展的平衡,维护公认的伦理价值准则,维护社会生态安全等基本原则。评估制度、试验质量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分级分类制度等是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最基本制度。【关键词】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原则;制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 , , , , 一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在判断医师或者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一般说来,必须经过:()临床经过事实
2、的认定,()医学上的评价,()法的评价之三个判断过程。作为理想的处理模式,希望根据病历记载能够对临床经过事实作出认定、以与根据医学文献资料能够确定对具体案件诊疗经过中的诊疗行为作出医学上的评价,这样,法官就能够顺利地对被告医疗方是否存在民事责任做出法的评价。可是在实务中,对临床经过事实的认定、以与对其相应的医学评价往往会出现一些难点,这时,作为对法官判断能力的补充,就有必要借助医学鉴定。然而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医学鉴定在医疗事故诉讼中的应有姿态和应有地位还是一个探讨中的课题。例如作为医学专家的鉴定人究竟应该怎样做鉴定、应该鉴定什么内容、法官究竟应该怎样评价鉴定结论、怎样在法的评价过程中灵活运
3、用医学鉴定等。本稿主要介绍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的处理态度,并对其加以考察。一、年最高裁判所“腰椎穿刺治疗事故判决”(一)判决经过本案原告、控诉人、上告人在年月日(当时岁)因为化脓性脑膜炎住进国立东京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科。入院当时眼球上翻、颈项僵直、间隙性痉挛发作。经过连日实施腰椎穿刺诊断治疗术(德。采取脊髓液检查诊断,同时在脊髓腔内注入青霉素以对症治疗。以下简称“腰椎穿刺术”)后,的病情逐步脱离危险,并一直处于逐渐好转状态。可是,同月日中午,当该科的医师给实施腰椎穿刺术分钟后,突作者简介夏芸,日本明治大学法学修士、日本福冈大学法学博士,妇科医师。研究方向:医事法学、侵权行为法。 最高裁判所年月日
4、判决,载民集卷号页 、判例少 厶 第号页。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然出现呕吐,小时后继而出现伴有强烈痉挛的意识障碍(以下简称“本案发作”),虽然给予了各种治疗,但最终仍然留下智力障碍、运动障碍等后遗症。对此主张,日的腰椎穿刺术是在自己进食后立即实施的,并且当自己出现呕吐后担任治疗的医师只是来病房看了一下就认为没问题和在治疗上存在过失。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存在以下事实:“本案发作”前后的所有脑脊液检查结果均显示脑膜炎症状已经改善;本身血管脆弱、有出血性倾向;“本案发作”是突然出现痉挛和意识障碍的症状,肢体麻痹明显出现在右半身,脑波检查也显示左脑室有病灶。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一审判决肯定“本案发作”
5、是由于脑出血引起并对照“本案发作”是在腰椎穿刺术实施分钟后发生的事实,最后做出了“能够推定腰椎穿刺术是导致脑出血以与本案发作的原因”之判断(但是否定本案医师有过失,故驳回的请求)。可是,本案二审判决却认为,因为无法断定“本案发作”究竟因为脑出血而起、还是由于化脓性脑膜炎复发所致,所以因果关系不能成立。不服上告。在本案判决中最高裁判所首先阐述道:“诉讼中的(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不允许丝毫疑点存在的自然科学的证明而是可以根据经验法则综合分析全部证据、认定特定事实产生特定结果的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这一判定必须有一般人不会发生怀疑的真实确信度,并且只要达到这一确信度即可。”根据上述观点,最高
6、裁判所认为,原审已经认定了下列事实 即()在“本案发作”后,被告医师判断“本案发作”的原因是脑出血也针对脑出血实施了相应治疗鉴定报告中也有意见认为“本案发作”可能因脑出血而发生;()脑波检查结果也显示病变在左脑室;()“本案发作”发生于症状正在逐步好转的阶段,是在腰椎穿刺术实施后分钟后突然发生的,并且,化脓性脑膜炎复发率通常较低,本案当时也不存在能够导致复发的特别事由。根据上述事实,在经验法则上应该认定“本案发作”和其后病变的原因是脑出血并且脑出血是由于腰椎穿刺术而引起。因此,应当肯定“本案发作”以与之后的病变与腰椎穿刺术之间有因果关系。(二)评析本案最高裁判所上述关于“诉讼中的(事实)因果关
7、系的证明” 之论述不仅为医疗过失诉讼的事实因果关系提出了判断标准,而且后来也成为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的经典案例。日本实务界有不少人认为本案判决明确指出了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应该依赖自然科学的证明,而应该以法的评价作为根据。“这是当然的道理”。但是,日本学说界的有力说同时也指出:即便按照上述判例提出的判断标准对事实因果关系可以进行法的评价但法的评价离不开对各种事实的积累和对事实经过的分析。尤其医疗过失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是探究人的生命、身体损害产生原因的,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据医学专业知识判断。所以,医学专家鉴定以与专家意见和证言常常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有力说的见解无疑是值得重视的。可问题
8、在于,医学鉴定意见在法的因果关系判断中究竟应该有怎样的地位?对于这一问题,日本法律界后来做了不少探索。在本案上告审中医学专家对腰椎穿刺术究竟是否脑出血的原因的鉴定意见有分歧,并且否定意见占据多数。尽管如此,最高裁判所最终还是做出了肯定因果关系存在的判决。对此,后来有不少人批判说本案最高裁判所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法的价值判断如果赞成法的价值判断必须以临床经过事实认定以与医学评价为基础,则应该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包括进一步请病理学专家或者脑神经外科医生 东京地方裁判所年月日判决,载判例畴鞭)号页 东京高等裁判所年月日判决,载 月)卷号页 本案最高裁判所最终做出了撤销原审判决、退回原审重审的判决。重审判
9、决(东京高等裁判所年月日判决,载判例畴鞭)号页)肯定了被告医师的过失,原告胜诉。参见米村滋人“, , 一,施行後 腾出血匕因果阴保”载别册 。叉 医事法判例百迭第页(有斐图,年)。 例如,中村哲“判批”医瘵遇 判例百送(第二版)第页。 新美育文“膦神经减压手衍後 膦内出血【二土为死亡匕手衍匕 阴连性”私法判例 一夕叉(下)第页(年)。做出鉴定。并且,本案审理对鉴定人的寻问也不充分。这些批判意见都基于一个共同认识:尽管因果关系判断是法的判断,但也不能忽视医学上的合理性。二、年最高裁判所“中性粒细胞减少事故判决”(一)判决经过患者在年月日罹患感冒,同月日到月日为止一直在开业医生的诊所接受治疗。服用
10、了处方的多种类药物。月日。身上出现了皮疹,日。怀疑的皮疹可能是荨麻疹、湿疹、风疹、药疹,于是让停止服用药物。并将介绍到医师经营的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的体温度,血液检查结果显示白血球为。据此,认为首先应该考虑风疹的对症治疗,但也不排除有感染可能性。所以同时予以抗感染治疗。同月日,自己在诉外国立医院就诊,被确诊为“中毒性皮疹”(以下简称“中毒性皮疹”)。当时在该院做的血液检查显示白血球为、中性粒细胞为。同月日,发生高热,同月日死于败血症。在本案和给使用的药物中 有砜霉素(,成份)等种抗生素、种阿司匹林类解热镇痛药、磺胺类药、种非阿司匹林类解热镇痛药、以与种镇咳药全部具有减少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副作用
11、。各种药物致的该副作用的发生率为:砜霉素以下,其它皆为以下。在本案中,的遗属主张:“中毒性皮疹”是由于使用药物种类过多所致,并且在使用这些药物时懈怠了临床检查义务,而且至少应该在月日应该对“中毒性皮疹”作出确诊,并立即将转送其它医院治疔:此外,也有对“中毒性皮疹”诊断失误、懈怠临床检查义务以与转送到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其它医院治疗义务的过失。一审判决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应该考虑导致死亡的原因是“过敏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该症至少在月日已经发生,但是根据本案全部证据无法确定究竟哪一种药物是导致过敏或者症状恶化的原因药物。所以不能肯定和有过失。在二审判决中,提出了某医师的意见书,并据此主张:
12、的皮疹并不是对某种药物过敏,而是因为服用了多种类、大剂量药物,药物之间发生相乘作用或者综合作用,产生药物毒性反应所致的“中毒性皮疹”。应该推断“中毒性皮疹”发生于月日到月日之间。再迟也应该在月日预见的皮疹是药物毒性反应,并且停止使用砜霉素,给做血液检查,以与转送到他院医治。对此,二审判决认为,根据鉴定人医师的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应该认定“中毒性皮疹”发生于月日到月日早晨之间,并且。月日到月日给使用的砜霉素最有可能是导致“中毒性皮疹”发生的起因药物。虽然能够肯定在月日发现的皮疹时没有尽到问诊义务。但是,因为不能证明“中毒性皮疹”是由于多种药物的相互作用、以与过量使用而产生的相乘、综
13、合作用所致,所以不能肯定的问诊义务违反行为与的“中毒性皮疹”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上告。上告审中。最高裁判所以如下理由做出了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退回原审重审的判决。起因药物以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一方面认为 要在给使用的药物中确定究竟哪一种药物是“中毒性皮疹”的起因药物具有相当难度 一方面又以距离的发疹时期最近时间段使用的药物为由,认为砜霉素最有可能是起因药物,但又指出没有确定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意见既承认“中毒性皮疹”可能因为多数药物的相( 松合璺治“缢定 事夷勰定”载大阪府医师会编医事裁判 医瘵 实隙第页以下(年); 、 哆厶“医瘵豁 缢定”载年鞭医事法学第页以下(餐庭凳言);中野直一郎“科学
14、镒定 俩”载科学裁判 镒定第页(年);我妻竟“医师加岛兄医瘵遇 坼 同题点”载新?寞耪民事 耩座第页(年)。 濑木比吕志“医瘵 豁:括于弓缢定”载判例夕厶 )号页。参见新美育文“脑神经溅压手衔後 膦内出血汇土弓死亡 手衍 髑违性”私法判例 一夕(下)第页(年)。 最高裁判所年月日判决,载民集)卷号页、判例峙辗)号页、判例少厶 )号页。 山地方裁判所下髑支部年月日判决,载民集)卷号页 岛高等裁判所年月日,载判例夕厶 )号页 参见兄玉安司“蕖剖 起因守弓颗粒球减少症罹患事例:招于弓争点整理 镒定 俩” 载别册 叉 医事法判例百透第页(有斐圈,年)。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互作用而发生,但又指出
15、在本案中没有医学上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中毒性皮疹”就是因为多数药物的相互作用而发生。据此可以认为,鉴定意见并没有否定存在多数药物相互作用而致“中毒性皮疹”发生的盖然性。另外,在医学文献中也有关于“中毒性皮疹”的“病因机理还有许多不能阐明的部分,要在具体症例中确定具体的起因药物还有相当困难”之记载。根据上述事实关系应当认为,原审关于砜霉素是“中毒性皮疹”唯一的、单独的起因药物的认定违反了经验法则。“中毒性皮疹”发生时期以与鉴定意见可以认为鉴定意见原则上并没有否定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给使用的药物的原因,很有可能在月日之前“中毒性皮疹”就已经发生。但是由于在科学上、医学上无法找到能够充分证明的依据,
16、所以鉴定意见在关于的“中毒性皮疹”发生日期究竟能够追溯到过去何时的问题上,只是叙述了在科学上、医学上能够尽量确实证明的日期(在法庭对鉴定人寻问时对于“中毒性皮疹发生时期应当追溯到月日之前吗”的提问,鉴定人回答说:“未能找到能够具体证明可以追溯到何时的事实。”)。此外,确实在月日之前的的病历中没有关于“中毒性皮疹”的任何记载,但这一现象只能表明对在月日出现的皮疹没有予以重视,没有给实施进一步检查而已。在上述事实关系下原审根据鉴定意见做出的“中毒性皮疹”发生时期是月日到月日早晨的认定是违反经验法则的。开业医师使用多种药物时的注意义务当长期持续使用具有本案这般副作用的多种药物的患者出现有药物中毒可能
17、性的发疹症状时,开业医师必须承担迅速使患者在自己的诊所或者其他诊疗机构得到必要检查和治疗的相应的照顾义务。(二)评析从上述判决要旨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最高裁判所接受了法律界对“腰椎穿刺治疗事故判决” 的批判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以与鉴定人的证言内容做了详细论证。这一态度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和赞同。不过,由于在本案处理当时、日本法律界对医学鉴定与法的评价的关系的探讨还处于流动状态,受客观局限性影响,本案最高裁判所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这里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讨论:关于最高裁判所对鉴定意见的评价本案最高裁判所判决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只不过陈述了医学领域中的一个假说,且不论从医学观点上应
18、该如何评价,至少从诉讼上的证明的观点看,该鉴定意见不能成为认定起因药物以与中毒性皮疹发生日期的决定性证据资料。”对于本案最高裁判所对鉴定意见的阐述,有见解认为:应该将此作为一般论理解,原则上将医学鉴定结论视为医学上的一个假说,不能将医学鉴定作为诉讼上有决定意义的证据资料,法院应该对鉴定内容再行推敲;并且,法庭在依据医学鉴定认定事实关系时,首先应该对鉴定的证据性(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做充分评价。也有见解认为:医师一般不了解民事责任上的判断要点(即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往往采取与医学研究同样的态度做鉴定(只陈述根据医学研究观点能够确定的内容),这种鉴定态度本身是不得已的;法院应该从审判中证明的意义上对
19、鉴定意见进行评价(必要时应该采取补充鉴定等方法,以把握鉴定意见的真正意思。)。从这一观点出发,本案最高裁判所以鉴定意见不过是医学中的一个假说不能成为决定性证据资料为由判定原审违反经验法则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最高裁判所对本案鉴定意见的评价值得商榷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医疗方在某时点是否有义务违反、或者该义务违反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主张、举证的重要内容,也是诉讼中的争点。一般说来,当对诉讼中的争点进行医学鉴定时,具体鉴定事项必须是能够依据医学上的经验法则进行判断的内容。可是在实际诉讼中却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在依据医学文献以与证言进行主张举 野山宏最判解民事篇平成年度页。参见兄玉安司“蕖
20、剂起因寸为颗粒球减少症罹患事例二挡于为争点整理 缢定 秤俩”载册 叉 医事法判例百送第页(有斐圈,年)。 田中敦“判批”载判例夕厶,?)号第页。参见新美育文“腾神经减压手衍後 脂内出血二 为死亡 手衍 阴连性”私法判例 一夕叉(下)第页(年)。 野山宏“判批”载 灭 号页。参见新美育文“膦神经减庄手衍後 膦内出血二土为死亡 手衍 阴连性”私法判例 一夕叉(下)第页(年)。证后仍然有必要借助医学鉴定进行判断,并且,这种情况下的医学鉴定也往往面临鉴定人无法依据医学上的合理根据做出明确鉴定的困难。也就是说,一方面正因为医学上的经验法则不明确,所以才需要医学鉴定:而在另一方面,当医学上的经验法则没有某
21、种程度的确定性时,对鉴定事项也就无法做出确定的鉴定意见。本案鉴定意见就是在这一状况下形成的。在本案中,如果从被告医师投药中是否存在过失(作为型过失)角度考虑,“起因药物”则应该是重要争点(究竟是多种药物的综合作用成为起因药物、还是砜霉素是单独的、唯一的起因药物);如果从被告是否有检查义务等懈怠(不作为型过失)角度考虑,则“中毒性皮疹”发生时期就成为“如果实施了适当检查、是否能够回避死亡结果”之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争点(究竟是月日以前“中毒性皮疹”已经发生、还是月日之后“中毒性皮疹”才发生)。本案鉴定意见依据当时仅有的一些医学资料,对本案发疹时期、起因药物等鉴定事项一方面如实介绍了医学上的认识现状和
22、限度,一方面陈述了个人意见(但同时也指出在本案中无法找到能够证明个人见解的事实)。笔者认为这正是鉴定人应有的实事求是态度。而最高裁判所认为本案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诉讼证明上的证据资料,这恰恰反映了本案最高裁判所对医学鉴定的应有姿态、医学鉴定在法对医疗责任的判断中占有怎样地位、法庭在法的评价过程中应该怎样评价、运用医学鉴定等问题尚认识不清。所以,笔者认为,本案最高裁判所对本案鉴定意见的评价尚有待商榷,更不能作为对医学鉴定的一般论来理解。不过,正因为本案鉴定所面临的困难在现实中经常存在,而且,医学鉴定人一般不了解民事责任的判断要点,往往采取与医学研究同样的态度做鉴定也是实际状况,所以,对于医学鉴定或者
23、专家证言等,法庭应该从法的证据角度作出认真评价,这也是在医疗诉讼审判中法官的当然职责。关于最高裁判所对本案争点的处理如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鉴定意见真实地反映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了关于本案争点的医学认识现状以与个人的见解。本案的关键在于根据这样的鉴定意见,法庭对鉴定事项(本案争点)应该做出怎样法的评价。可是,如上所述,由于在本案处理当时日本法律界对医学鉴定与法的评价的关系的探讨还处于流动状态受客观局限性影响,本案最高裁判所更关注的还是医学鉴定对鉴定项目是否作出了确切结论,所以,对于本案这般只是如实陈述了本案争点的医学认识现状以与鉴定人个人见解的鉴定意见,最高裁判所一面评价本案鉴定意见不能
24、起到决定性证据资料的作用(因此判定原审依据鉴定意见对起因药物、“中毒性皮疹”发生时期所作的认定违反经验法则),一面采取了如下具体处理办法:即最高裁判所指出,因为本案至少明确存在这样的事实 即给服用的多种药物中的一个或者多种药物之间相互作用是本案发疹的原因所以在判断是否有注意义务违反时,没有必要拘泥于严格特定那一种药是起因药物,而只须考虑本案医师是否违反“相应的照顾义务” 即当给患者长期、持续使用具有本案这般副作用的多种药物后、患者出现有药物发疹可能性的发疹症状时,医师应负迅速使患者在自己的诊所或者其他诊疗机构得到必要检查和治疗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一“相应的照顾义务”,即构成过失。(堇)可以看出本
25、案最高裁判所上述处理的目的在于,回避判断本案争点(起因药物、“中毒性皮疹”发生时期),重新设定被告医师注意义务内容,以利法庭能够完全依据法的评价对本案过失、因果关系做出判断。然而,根据上述“相应的照顾义务”的具体内容,要判断是否有义务违反,患者何时出现了“有药物发疹可能性的发疹症状” 亦即“中毒性皮疹”的发生时期仍然是判断要点。所谓“相应的照顾义务” 与本案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在实质上没有不同(并且,只要按照过失责任原则处理医疗事故责任,“相应的照顾义务”与医师的注意义务内容的判断要点也不应该有不同)。由此可以看出,法的评价无法与临床经过事实的具体认定以与医学评价结论相脱离。但是,法的判断是对临
26、床事实认定和医学评价再度做出的法的价值取向判断。 兄玉安司“藁剂:起因卞否颗粒球减少症罹患事例汇拓于否争点整理 缢定 秤俩”百透第页(有斐圈,年)。 兄玉安司“藁剂:起因卞否颗粒球减少症罹患事例:拓于否争点整理 缢定 俩”送第页(有斐圈,年)。载别册 叉 医事法判例载别册 叉 医事法判例百 关于医疗过失的法的价值取向判断的详细内容,参照笔者专著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近期出版预定)第一编第一章。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三、年最高裁判所“脑神经减压手术事件判决”(一)判决经过某患者住进某国立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根治颜面神经痉挛的脑神经减压手术。手术经过个小时结束。可是术后不久,
27、在手术部位的小脑桥脑角部附近出现血肿。引起闭塞性脑水肿。三个月后,死于脑干障碍。的遗属等主张。 大学附属医院手术医师等在手术器械脑铲的操作上有失误。的死亡是由于脑铲强烈压迫小脑使小脑出血、或者在小脑动脉剥离过程中误伤小脑致使小脑出血、却没有得到充分止血所致。原审判决认为:事故发生时的血肿位置偏离手术部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手术中脑铲强烈压迫了小脑;手术记录中记载的毫升出血量混有手术中使用的生理盐水以与排出的脑脊髓液,不能认为手术出血超出了一般出血量;高血压性颅内出血的可能性只有的程度。手术当天的血压处于较高水平。根据以上,不能推定本案存在手术器械误伤小脑血管的事实。但是。本案最高裁判所以如下理由
28、做出了撤销原审判决、退回原审重审的判决:关于医疗过失的法的价值取向判断的详细内容参照笔者专著医疗事故赔偿法 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近期出版预定)第一编第一章。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颜面神经痉挛本身不是危与生命的疾病本案手术却有可能发生危与生命的小脑内出血、后头部硬膜外血肿等合并症;()本案手术部位涉与小脑右半球以与右小脑桥脑角部在手术之后患者立刻发生了小脑内血肿;()手术第二天。在手术部位的小脑右半球部出现了明显病变;()不能确认在术前就存在术中出现高血压性颅内出血的因素:()高血压性颅内出血只有的确率发生于小脑;()根据病理解剖结果也可以认为不存在明显的动脉瘤、动脉畸形等可以引起的小脑
29、血肿的原因。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一般人都会产生强烈怀疑:本案手术后立刻发生的小脑内出血难道不是由于本案手术中的某些操作上的错误所引起的吗?可是原审却以“不能否定本案存在手术操作失误以外的原因导致小脑出血的可能性”为由不顾上述一般人都会产生怀疑之事实。做出了“不能推定本案存在手术器械误伤小脑血管的事实”之判断。在本案手术硬膜内操作过程中。首先对颈部肌肉的出血做了止血处理。因为不是使用手术刀做切除、切开等有出血的操作,所以本不应再有出血。可是本案手术记录中却有记录表明:至少在硬膜内操作中的下午点分有毫升的出血量。硬膜内操作中是否存在手术器械误伤血管之事实是本案的争议点,所以应该重视上述记录。然而原
30、审却说明道。下午点分的出血量不一定是午后零点分左右开始的硬膜内操作中的出血,毫升的量中不仅是血液、还有可能含有生理盐水、以与排出的脑脊液。因而不能认为在硬膜内操作中有毫升的出血量。可是。原审的上述说明显得不自然。原审关于血肿部位的认定依据是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以与的证言。亦即的鉴定意见中有根据扫描结果、血肿部位在小脑正中部以与偏正中部的叙述。可是,在的证言中有“根据扫描结果血肿多半出现在小脑右半球部位”的内容,在病历中也有手术当天扫描结果显示“能够看到血肿不仅在小脑正中部以与偏正中部。在含有手术部位的小脑桥脑角部的第四脑室周围也有”之记载,并且病历还记载着有“小脑右半球血肿存在要点图示”内容的术后
31、第三天扫描结果说明示意图。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尽管病历中有关于血肿部位的不同记载但是原审对此不加研究分析仅根据的鉴定意见以与该人的部分证言就直接做出了血肿部位在小脑正中部以与偏正中部的认定。该认定违反了采证法则。此外,本案手术第二天患者异常地出现了小脑右半球显著突出、以与脑疝等症状也是经过确认的事实可是原审对这一部位的异常与本案手术之间的关联性没有做任何研究分析。从病历记载的内容看,的鉴定意见并不符合事实。并且鉴定意见仅有一页纸,且仅记载了结论其内容非常空洞,对本案手术的记载、患者的扫描结果、本案医师等对扫描结果的各种记录、本案解剖报告等记载内容等客观资料未作任何评价分析。使人不能不怀疑这样的鉴
32、定意见是否对客观资料做了认真研究分析基础上的鉴定结论。因此。对 最高裁判所年月日判决,载判例夕 )号页。 新美育文“ 神经减压手衔後 脑内出血 上否死亡 手衔 盟连性”私法判例)一夕(下)第页(年)。于这一鉴定意见以与鉴定人的证言不可过大评价。原审判决认为,根据的鉴定意见以与证言,脑铲操作而导致血肿发生时,其部位不一定局限于脑铲触碰过的部位或者其附近部位,完全有可能发生于远离手术部位,所以,本案脑铲触碰部位的下方以与附近部位发生的血肿不可能因为脑铲误伤所致。可是,原审这一说明不能成为彻底否定脑铲操作与本案血肿发生有关联的理由。证言说,本案手术部位的小脑桥脑角部和有血肿发生的第四脑室之间仅有厘米
33、多的距离,原审也以显微镜下的手术为由、认为很难判断手术部位和血肿发生部位是邻接的。可是,即便如此,原审认定的手术部位与血肿部位之问的距离也不足以成为否定术中损伤血管发生血肿的理由。本案病历中有关于“考虑蛛网膜下腔(手术创伤部)出血逆流到脑室内”的记载。由此可以证明主治医师当时考虑的是手术部位出血,与等的主张相同。而原审对这一证据丝毫没有涉与就判断等的上述主张没有充足证据。这一判断违反了采证法则。根据上述,本案明明存在使人充分怀疑本案手术的实施和术后的脑血肿发生之间有关联的事情,但原审判决却以血肿也有可能因其它原因而发生这一可能性非常小的理由判定不能推定本案手术操作上有失误,因而否定血肿发生的原
34、因是本案手术。原审判决违反了经验法则乃至采证法则。(二)评析本案最高裁判所判决通过列举本案手术和事故发生在时问上以与部位上的接近性、患者症状的产生经过、其它原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小等理由,最后得出一般人不会怀疑本案手术和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与前述“腰椎穿刺治疗事故判决”同样,本案判决也被评价为是全面推出法的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价值判断的判例。但是,与“腰椎穿刺治疗事故判决”不同的是,本案判决还采取了前述“中性粒细胞减少事故判决”对鉴定意见以与鉴定人证言内容作详细论证的态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其中符合科学判断的内容予以确认,并对法的价值判断的妥当性进行了验证。这种
35、细腻详尽地认定事实因果关系的态度受到了法律界的高度评价。对我国医疗裁判实务也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应指出的是本案鉴定人的鉴定态度应该受到批判。鉴定人在鉴定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认真负责态度,充分研究包括病历记载事项等在内的所有相关医学证据、参阅相关医学文献资料,以医学相关领域中经过一定验证的见解作为基础,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一面出示详细依据,一面对临床经过事实做客观、中肯分析,并加以医学上的综合性评价。也就是说,只有证据充分、并对证据展开了大量的充分详细说明、最终出示综合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才能成为审判中的证据资料。最后。本案原审对鉴定意见一味盲目信任、不加以法的慎重评价的轻率态度也应该受到谴责。如今,随着世界性医疗文献资料库的建立、医疗文献检索愈来愈简易方便化,历来的专家权威意见()统治医疗界的风气已经被“依据证据的医疗( ,略称“”)”所替代。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医疗诉讼中涉与的医学证据资料的人手也相应变得容易起来。所以,在评价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医学上的合理性时,不能以鉴定人是否专家权威为标准,而应该主要审视鉴定意见中所阐述的意见是否具有充分的医学科学论据、以与是否展开了详尽的客观论证。为此,在审判程序中如何保证法官与医学专家能够共同协作配合应该是亟需探讨的重要课题。(收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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