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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承担与实现【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费;承担【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但条例中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条例第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
2、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据此,有可能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反而要承担鉴定费的情形。作者认为,这种情形不符合条例的本义和有关法律原则。首先,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与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含义是不同的。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应当是指提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要求有关机关按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一方一般情况多为患方;而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应当是指对医疗事故纠纷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按程序法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一方,既可以是医方也可以是患方。这
3、样解释医疗事故纠纷事件,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论谁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费用都应当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的一方承担多由患方承担。这应该是条例的本意,也是符合法律原则的。法律在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处理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若不存在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患方对一个不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行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该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那么患方的行为就存在过错由此过错引起的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应该由患方支付,这符合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否则,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该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医疗机构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同时
4、,也鼓励了滥诉将医疗诉讼风险完全强加给医疗机构,从而破坏了医疗秩序,损害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这与条例第条“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发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患方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后,医疗机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处理,提供相应证据,聘请律师参加诉讼由此必然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 若经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该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实质是依法保护了自己的合法医疗行为,其已经无辜地付了很大的代价。这一点在法律上,并没有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医院无辜的支出没有得到补偿。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由此而支付的所有款项这
5、样也才符合诉讼风险承担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如果从照顾患方发,先由医疗机构垫付待做出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冉由法院判决由患方支付,医疗机构拿到一纸生效判决。这种情况下往往患方不履行判决,也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医疗机构拿不到垫付的鉴定费用,凶而医疗机构成为最终的受害方。如果先由患方垫付待鉴定结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将按有关法律判决,由医疗机构承担包括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在内的赔偿费用医疗机构多能够主动履行义务,即使医疗机构不能够主动履行义务患方申请法院执行也能得到赔偿。有鉴于此,按诉讼风险承担原则和公平原则,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双方的事,医患双方都应当预交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最后待鉴定结论出来,由有过错一方承担,将另一方的鉴定费退还,是应当提倡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与实现,在现实中,对医疗机构来讲存在困惑希望立法机关、法学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对此引起重视。(收稿: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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