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重点剪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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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商法的特点1、 营利性 2、技术性 3、公法与私法相结合 4、国际性 5、静态和动态相结合6、变动性二、 商法的基本原则1、利益最大化:激励竞争的基本宗旨2、经营自主:自主开业、营业和交易3、便捷原则:(契约和行为的自由;交易行为的固定;短期失效;权利的证券化;简易免责)4、安全原则(信息的披露;要式制度;外观制度;无因性制度)5、诚实信用6、严格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无过错原则三、商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简答)1、两者联系:(1)在传统法律的区分上,两者均属私法 (2)从调整对象而言,商法中所调整的商品交换关系尤其是买卖关系,往往也受民法调整。 (3)从商事主体而言,民法中的法人制度
2、一般适用于商法法人制度。 (4)从法律原则而言,有些原则,如诚信原则、公平自由原则,两者都共同适用(5)从诉讼制度而言,不少国家都规定民事、商事适用同一诉讼制度。 (6)从社会基础而言,民法商法都源于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2、二者区别:从理论基础而言,民法的理论基础是个体本位,即以个体利益为主旨;而商法的理论基础是利益本位,即以社会团体利益(如公司)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旨。从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一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具营利性;商法调整的是商事经济关系,具有很强的营利性。从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除具有私法性以外,还具有公法性。从空间范围而言,民法一般属于国内法,商法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3、。从主体资格而言,民法主体从出生就可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既无年龄也无财产限制,而上商事主体既有年龄又有财产的要求。从法律制度而言,民法一般适用过错原则,而商法适用出适用过错原则以外,还适无过错原则,以及严格责任原则。从民事责任而言,民法一般只限于赔偿责任,商法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行政处罚,以及刑罚制裁,尤其破产制度只适用于商事企业,不适用民事个体。从法律适用和效力而言,在商事活动领域商法优于民法民法属于普通私法,商法属于特别私法四、中世纪商人法(一道选择题)汉萨海上规则属于 海商法五、 商人的特点 1、由商法设定 2、主体地位和资格经登记获得 3、以从事营利性的营业活动为职业 4、具备相应的知
4、识和能力六、商人的分类(一道选择题)应该是考察分类依据书上:依据以注册登记为其要件分为法定商人、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依据商主体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采取企业设备和企业形态为标准分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依商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依据商主体从事的行业分为一般商主体和特殊商主体我国依据组织形式或承担责任的形式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课件上: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分类依据:商人的组织结构形态和特征。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分类依据:是否以注册登记为要件 (三)固定商人(形式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分类依据: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 (四)大商人、小商人 分类
5、依据:商人的规模。 (五)有限责任商人和无限责任商人 分类依据:成员的财产责任制度。七、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设立依据的国内性: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经营所得利润完全归投资者一个人享有 人格的非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组织,不具有法律拟制的独立人格,只是一个经营实体 企业责任的无限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外的无限责任直接归于投资自然人对外的无限责任。 企业的盈利性:八、有限合伙人(书126也)(应该为一道论述题)九、合伙企业(案例分析)(书128至131页) 天泰电子科贸商行(下称
6、天泰商行)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共同组建的有限合伙制企业,全体合伙人实际认缴的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 其中,法人型合伙人洪峰电子公司(下称洪峰公司)出资3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李某和张某除以劳务出资外再各自现金出资50万元,三方的股权结构按照40、30、30的比例构成。 合伙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张某出面负责经营天泰商行,李某为执行合伙人;洪峰公司只负责出资300万元但不承担具体的经营责任,李某与张某承诺以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的回报率向洪峰公司支付红利分配金;如果天泰商行出现亏损,由李某与张某负责清理和偿还一切债权债务,除已认缴的300万元出资外洪峰公司不承担任何亏损理赔义务;天
7、泰商行经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三方的现金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天泰商行的经营过程中,三方曾多次发生争议。较严重的一次是在李某和张某不知情的情形下洪峰公司以天泰商行的名义与第三方长信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于洪峰公司违约致使天泰商行遭到长信公司的索赔而产生了200余万元的损失,李某和张某要求洪峰公司承担该笔损失但遭拒。 李某、张某遂将天泰商行有关真实的经营及财务信息予以掩盖,并拒绝洪峰公司的任何监督要求。洪峰公司发现李某、张某二人有帐外经营行为后,遂以自身的名义行使诉权要求李、张二人将所获得的收益交回天泰商行。 在三方发生纠纷前,洪峰公司经李某、张某同意曾与天泰商行发生过一笔交易,天泰商行对洪峰公
8、司负有130万元的经营性债务。在洪峰公司涉诉后,李某、张某以洪峰公司与天泰商行之间存在竞业关系为由而拒绝偿付该笔债务。由于三方纠纷频发,已经丧失了继续合伙经营的互信基础,故三方协商解散天泰商行并进行清算。 1、企业性质:本案例中,从天泰商行的三方投资人协议内容来看,其属典型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洪峰公司是有限合伙人,其只能以劳务之外的实物、权利或现金出资,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李某和张某是可用“劳务”出资的。从三方的股权比例来看,“劳务”在股权的构成要素中占有重要地位。 2、合伙事务的管理:三方合伙人所争议的事项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有限合伙人洪峰公司能否享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和对外代表权?其能否以合伙企业
9、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及与长信公司的交易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到底应当如何承担等问题。应当说,洪峰公司的对外代表权是存在法律障碍的,因为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由于普通合伙人在清算机制中承担的是无限连带的兜底责任,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实际重于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经营的成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普通合伙人一方体现的更为严重。因此,赋予普通合伙人以直接经营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更有利于促进普通合伙人责任机制的发挥,使得其经营权能与所承担的无限责任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 3、代理行为:如果由于有限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备交易权能而构成表见
10、代理的,则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体系源于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制度。新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长信公司以表见代理制度为据而要求天泰商行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天泰商行对于自身所受到的损失有权向洪峰公司追偿。 4、监督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享有企业事务的决策权和执行权,而有限合伙人享有监督权,从而使得双方在企业中的权利地位能够形成
11、一定的均势。其中,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权即是一项重要的监督权。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当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怠于行使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这一点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的原理是一致的。当洪峰公司发现普通合伙人李某与张某有损害合伙企业天泰商行利益的行为时,不论洪峰公司此前有什么过错,都不影响其监督权的行使。由于天泰商行受李某、张某实际控制,故天泰商行无法涉诉该二人。因此,洪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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