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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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年月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比例为:),年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万元,公允价值为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包括实收资本万元和留存收益为万元,、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万元和万元。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
2、净资产账面价值为万元(),公允价值为万元(资产总额万元,负债)。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万元。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公司万元(占股本总额的),公司万元(占股本总额的)。股权公允价值万元,分别为公司万元,公司万元。表格列示方法被分立方(甲公司)转移资产情况资产种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外购价负债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外购价实收资本留存收益小计分立部分资产负债情况资产种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外购价小计负债种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外购价负债净资产乙公司支付对价资产种类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公允价值外购价现金自身股份小计
3、一、 企业所得税处理:和公司(投资税基)被分立方甲公司(资产征税)接受分产方乙公司(税基)甲公司资产负债转移,对价流回甲公司分配征税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资产的
4、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万元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二)乙公司接收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已确认的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万元。(三)、公司投资情况为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
5、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问题。财税号文件未明确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股东应否确认被分立公司股份(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被分立公司是否办理减资来确定,若未办理减资,视同被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若办理减资,视同放弃部分旧股取得新股处
6、理。(是否有依据减资为标准判断值得讨论) ()在被分立公司没有办理减资手续的情况下,不涉与确认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因为此种情况下,被分立公司股东取得新股并不需要放弃旧股,其取得的新股与非股权支付相当于从被分立公司取得股息所得。此时结论有:不确认旧股被转让所得或损失新股的计税基础为元或新股的计税基础按比例分配。调减计税基础为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万元.股东对新公司的计税基础为万元股东对新公司的计税基础为万元小计为万元。甲乙股东对新公司的计税基础为股东对原公司的计税基础为()万元股东对原公司的计税基础为()万元小计为万元。合计为新老公司的计税基础为万元。()而当被分立公
7、司办理减资手续情况下,如果涉与非股权支付,应当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减资金额为万元即是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万元(此处是估计的,可以放弃不同的金额),放弃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将净资产公允值作为股权价值)。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即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万元和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确定新股计税基础可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一是根据对等理论确定。理论:由于被分立公司股东确认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放弃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其取得全部经济利益(新股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应
8、为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之和,即新股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已确认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其中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因为确定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其计税基础应为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与已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之和,即按公允价值确定。过程:新股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计税基础放弃旧股的原计税基础已确认的旧股转让所得或损失。结果:新股计税基础为万元。原股的计税基础为万元。合计为万元。二是根据分解理论确定。理论:即把被分立公司股东放弃的旧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交换新股,由于未确认此部分旧股转让所得,所以新股计税基础应
9、按此部分旧股的原计税基础确定;一部分用换于转让,并设该部分旧股的计税基础为。放弃旧股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放弃旧股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其中,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新股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解得后,则可知新股计税基础旧股原计税基础。过程:放弃旧股取得全部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放弃旧股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公允价值结论:新股计税基础旧股原计税基础万元。原股东计税基础为万元。合计为万元。上述两种方法的结论基本相同!个人疑问如下:现在大家分析一下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为什么仅仅是减少被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就需要计算调整股权转让所得,造成计税基础减少万元?有点不合理。笔者认为:上述企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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