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视角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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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视角下:全面解读32号令及3号令 作者:冯加庆律师 李楠律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于2016年6月24日公布,32号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过下图可以看出我国就国有资产交易、评估等颁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内容比对,不难看出32号令细化了国有资产交易流程,强化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管;32号令将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划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并从审批程序、操作程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行了详尽规定,同时对国
2、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了详尽说明。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标题发布部门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5号 2008.10.28 2009.05.01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01.082003.05.2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2003.12.31 2004.02.0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务院令第91号1991.11.161991.11.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1992.0
3、7.181992.07.18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2009.06.15 2009.07.0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财政局财文资20136号 2013.05.07 2013.06.01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 2011.06.14 2011.07.01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部令第54号 2009.03.17 2009.05.01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财金2009178号 2009.12.2
4、72009.12.27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政部财金2011118号2011.09.28 2012.01.01 此外,32号令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均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规定,但是32号令并未排除3号令的适用,3号令也并未因为32号令被宣布无效,32号令在67条中明确规定“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相关规定与32号令不一致的,应以32号令为准”,因此3号令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的规定且未与32号令存在不一致的,仍然可以适用。综上所述,本文将对32号令进行全面解读,对比分析32号令与3号令,并结合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深圳联合产权
5、交易所就企业增资业务联合制定的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对国有企业增资转让的规则及操作流程进行详尽说明。一、32号令的主要内容与解读(一) 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种类、交易方式等信息32号令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明确划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及企业资产转让概念进行详尽说明,明确上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可以采用进场交易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对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范围及审批要求进行了规定,详见下图。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企业资产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转让 企业产权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6、; 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原则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进场交易),也可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需要满足条件 企业产权转让: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a)类情形或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的(b)类情形(a)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b)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
7、权转让的; 企业增资: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的(a)类或(b)类或(c)类情形(a)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b)企业债权转为股权;(c)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法律意见书(a)32号令第33条第7项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b)32号令第47条第7项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
8、行为时,应当审核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二)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标准根据32号令第4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a)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b)(a)款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c)(a)款、(b)款中所列企业对外投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d)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
9、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三)首次明确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的产权转让审批权限32号令第8条第2款规定:“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披露,产权转让采用“预披露+正式披露”双披露原则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信息披露,32号令在第13条、第15条至第20条对企业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从总则性规定、方式、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根据32号令第15条规定,转让方必须披露的信息为转让标
10、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和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对于本条的其他款项并未做强制性要求。32号令第17条就转让低价时的信息披露做了明确要求;32号令第18条和第19条就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合格受让方时的信息披露从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32号令第20条对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企业增资时信息披露,32号令在40条中做了明确规定,但是但对比32号令第15条,并未对企业增资的信息披露必备内容做特别规定。二、32号令对交易规则的新要求对比分析32号令
11、与3号令以及其他以往规定32号令首次明确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而3号令仅对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规定,且明确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在3号令中仅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而32号令,对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统一要求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1.放宽了受让资格条件范围条款条文概要条文内容32号令第14条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
12、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3号令第15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32号令中,通过放宽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置,可使产权转让更加公开透明,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征集意向受让方,从而尽可能的保障国有资产转让价值收益最大化。 (央企资产管理业务实操版),智德盛(微信公众平台) 2.延长了产权转让挂牌公示周期32号令第13条规定:“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
13、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32号令第19条对正式披露的最长期限进行了限定规定:“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3号令第14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对比3号令和32号令相关规定,32号令中除
14、正式披露项目信息外,增加了预披露项目信息程序,从而延长了项目挂牌公示时间。 3.对企业经营性损益进行了约定32号令第23条规定:“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3号令第17条第4款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3号令第19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3号令第20条第1款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对比32
15、号令和3号令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3号令明确规定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来支付价款,如交易期间企业发生经营性损益事由,能否以该理由对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3号令并未进行明确说明,仅说明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3号令本次在23条中明确提出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通过对该条款的解析,可以减少或避免相关的法律纠纷,既然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不得进行调整,则双方可以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就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的承担进行明确规定。纵观32号令相关规定,可以看出32号令该条款的增加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4.明确了产权交易价款结算方
16、式 在32号令中,明确了产权交易价款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3号令中只要求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未强调场外结算要有特殊的要求,而32号令对于场外结算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条款条文概要条文内容32号令第27条产权交易价款结算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3号令第20条第1款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
17、定支付。 (二)国有企业公开增资和非公开增资程序32号令首次规定了企业增资扩股须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投资方,及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并对审核原则、定价原则、流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总结如下:1. 企业公开增资程序条款条文概要条文内容32号令第34条有权主体依据权限审批企业增资事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2号令第35条第1款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
18、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32号令第36条进行企业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2号令第37条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32号令第38条、43条增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第
19、38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第43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32号令第39条选定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投资方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32号令第42条遴选投资方(1)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2)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3)企业董事会
20、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32号令第44条确定增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出具交易凭证,公告交易结果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企业非公开增资程序条款条文概要条文内容32号令第45条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情形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
21、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32号令第46条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一)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二)企业原股东增资。32号令第47条文件审核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二)增资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五)增资协议;(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22、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企业增资的相关要求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合称“联交所”)于2015年10月联合发布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企业增资进场交易进行了详尽规定。此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还发布了企业增资业务择优确定投资人操作流程、企业增资评审专家管理操作流程(试行)和企业增资业务受托机构工作指引,保证企业增资进场交易流程的正常进行。此外,应该注意到规则第三条及第十四条分别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场增资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增资信息发布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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